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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特色的地域隔离制度/王树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3:13:27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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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特色的地域隔离制度

王树清 辽宁大学法学院


●年轻大学生陨命广州收容站

年仅27岁,正当风华之年的湖北大学生孙志刚,一夜之间陨命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开办的广州收容站。
据说收容的理由,是毕业两年已任深圳某公司设计师的孙志刚近日来广州却没有及时办理暂住证,而且由于不为人知的原因,即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该决定收容的公安派出所坚称也不能释放。所以就进入了这几年来经常有恶性事件发生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开办的收容站。
进入收容站的当天(2003年3月18日),大学生孙志刚即因某一无名疾病被带到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进行紧急救治。两日后,年仅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不治而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而从孙志刚被公安派出所予以收容到其死亡,时间不过72小时。
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

●我真的不懂: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却只能暂住?

早年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因为其违反人性、侵害人权的本质,被现代国际社会列为反人类的罪行。我国也因为种族问题长期与南非没有正常的外交关系。还有美国,不能不提美国,毕竟至今,美国的种族问题不还是我们中国回应某些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有力武器嘛。
以前我们总是纳闷:肤色怎么可以成为被隔离的理由?
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中国也有了自己特色的“种族”隔离制度。这就是普及全国公民的户口制度。
这是我国特有的隔离制度,其特点是地域隔离,或者也可以称为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与身份歧视是相互联系的,身份歧视在我们中国是古已有之,毕竟我们中国有五千多年的等级特权的传统嘛。而在古代是当官的对普通老百姓的歧视,现代又增加了城市对农村,即城市人对乡下人或者还有大城市人对小城市人的歧视。
然而,孙志刚却不是农民,其来自于湖北省武汉市,而且还是一名大学生,怎么也会象农民工一样陨命于另外一个城市?
这也许就是有中国特色的隔离制度的特色之处罢。
一个中国公民,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或者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做短暂的居留,都需要象出国护照一样的一个证件??暂住证。
这真是中国政府的伟大发明。在一个单一制的国家里,却实行着与联邦制国家甚至国与国之间的人员来往相同的规则。
然而,考察历史可知,这种地域隔离制度却是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现象,却并不是古已有之。
即使在古代,出外讨饭也是不违法的,更没有收容制度。
据说曾有一个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巴西著名城市里约热内卢,看到了许多贫民窟,当时中国官员大加感慨地说,“我们的城市没有贫民窟”,里约官员立刻说道,“我们无权强制贫民离开城市”。
大家都知道古代有一个“孟母三迁”的故事,是说大思想家孟子小时候,孟子的母亲为了让儿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连续搬迁了三次家,最后据说就是因为搬家成功,从而成就了中国的儒家大思想家。照此说法,孟子若是生活在中国的现在,他绝不会成为思想家,因为我们当代中国没有迁徙自由。甚至孔子也不会存在了,因为孔子是在周游列国的基础上才成为儒家学派创始人的。
真难想象,在当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彼此之间的公民往来已经实现了免签证待遇,只要出示身份证明即可进行另一个国家,比如欧洲联盟内部已经整体地实现了迁徙自由。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真是不可思议。
更何况,在当代文明国家,即使是非法移民,也是有其基本人权保障的。
比如,负罪逃到加拿大的赖昌星,加拿大政府为了证明其是否属于非法移民,竟然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并花费了大量的纳税人的钱大搞听证会。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也是不可思议。
我们中国人怎么了?
我们不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一样的人吗?
我真的越来越不明白。
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却只能暂住?

●即使是暂住,公民仍享有其基本人权

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广州收容站,在没有基本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将于此暂住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予以收容。
然而,即使是暂住,一个人仍享有其基本人权。
早在1945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我国也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可是,作为中国的公民,孙志刚未经法律明定的程序,就失去了人所最为珍贵的人身自由。而且莫明其妙地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我也一直在想,为什么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收容制度”至今还在实行?为何未经基本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授权,一个小小的公安派出所就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
我也一直在想,“人”与“公民”这两个词的区别。
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早在1789年就强调,所谓人权是“人”的权利,只要是一个人,就应享有若干种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不受非法剥夺与侵犯,非依正当程序并由中立公正的法官裁决,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更不用说生命。
即使孙志刚不是公民??这一法律上的概念??即使是一个无国籍人,或者是外国人??他也会因为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叫作人的生物??而享有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固有尊严。而并不是只有成为一个公民才有的权利。
而从孙志刚案,我们看到,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者缺乏对于人的尊严的最起码的尊重。
所以我也理解了那么多的人不守法的理由。试想,一个不尊重人的法律制度,作为主体的人还有什么理由守法呢?除非是慑于强力。
我也理解了中国人为何总是体现为两面人格的缘由。在强制的领域,人们表现的那样冠冕堂皇,而在私下的领域,则表现的那么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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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对外贸易中心,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近年来,随着各类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以下简称“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不断增加,参展外贸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此类事件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我外贸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主办单位和参与组团、组馆机构的不断变
化,也使商标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整顿外贸经营秩序,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参与机构、参展企业等各方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的商标管理职责,根据我
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现就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的商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严禁参展企业未经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否则,一
经查出所用商标属侵权商标,将追究有关参展企业的责任。属联营或以代理销售名义使用他人摊位参展的企业造成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参展企业和摊位所有人共同承担。
二、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进出口商会的商标核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方面情况;同时,商标所有人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其它参展企
业未经许可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三、各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开幕前,各主办单位须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在筹展
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普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各主办单位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协助商标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
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主办单位须将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如实报部(贸管司)。
五、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团单位要加强对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团参展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认真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大型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派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参加,指导参
展企业依法使用商标,杜绝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各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根据我部《关于进出口商会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它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
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七、各主办单位对于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并要求其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企业,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参加此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扣减该企业下一届参展摊位等处罚;

组团单位对于本团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可依据权限予以处罚。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可报我部,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于我外贸企业在参加由外国机构组织的境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属于我外贸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由组团单位带回国内解决,不得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我外贸企业与国外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组团单位应在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
以解决,尽量缩小对外影响,并及时将情况报部(贸管司)。
九、各参展企业有义务对主办单位及组团单位等的商标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保持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维护外贸企业合法权益,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外贸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9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3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于(93)财会字第47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统一企业住房基金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一些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住房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改造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六、本规定如与(93)财会字第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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