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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43:00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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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从北京教师孟娟维权一案败诉谈起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

  [ 前面的话 ]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孟娟老师的诉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败诉了。截止2005年3月31日,孟娟老师的教师申诉无果,行政诉讼一、二审败诉,人事争议仲裁遭遇“不受理”,随后的民事诉讼第一审同样遭遇了败诉。
  教育部公布,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共有教师1249.8万人,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共有专任教师81.4万人。全国普通高中、初中、中专和中技专任教师486.3万人。全国小学专任教师570.3万人。对于这一群体党和政府从我国大力发展教育这一基本发展战略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了教师申诉行政法律制度。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教师申诉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所在从事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侵害时的申诉权利具体法律化。孟娟运用多种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均陷入无果与败诉的尴尬困境,为什么会这样?静观全案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了解与掌握。广大教师们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个全新课题。
  本文试通过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维权一案, 以及孟娟老师的教师申诉、人事争议仲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本人《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的基础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案情 ]
  [1、媒体报道的回眸 ]
北京一教师要求学校公开收入被停职 上告一审败诉
新华网 2004年12月9日 法治频道-法治新闻
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在学院某次全体大会上公开发言,要求校领导公开收入。之后,她又向有关部门举报领导“有经济问题”。学院认为孟娟先是搅扰会场,又无理取闹,造谣中伤领导,遂对其通报批评,后又让其停职检查。孟娟不服,将朝阳社区学院诉上法庭。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12月8日孟娟接到判决书,孟娟败诉。孟娟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女教师要求领导公开收入
48岁的孟娟,是朝阳社区学院教师,有20余年工龄,教计算机课,又任校网络管理员。现在她处于停职状态。
孟娟的被停职,可追溯到一年前。2003年7月期末,孟娟向学校打听自己的考核情况,无果。因考核关系到年终奖,她拒绝领取当年年终奖。“这个为什么不能公开呢?”孟娟对考核不透明有意见。
2003年8月15日,朝阳社区学院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校领导发言结束后,坐在台下的孟娟突然向领导请求发言。领导同意后,孟娟做了一个发言,主要内容是希望校领导公开收入,包括加班、值班劳务费以及校务公开。据该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介绍,孟娟说完后下面的教师都鼓掌,台上的领导没说什么就让散会了。
朝阳社区学院一位卢老师说,校领导公开的工资只是工资条部分,而领导们还存在很多隐性和不透明的收入。记者看到,在该校教职工BBS上,有很多帖子质疑学院在收入分配上的一些问题。
孟娟发言后半年时间里,她与校领导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1月19日,学院又召开教师大会。会快开完时,孟娟提出要发言,领导没答应并宣布散会。
散会后,孟娟将准备的发言稿复印了几份,并发到几个教师的办公室里。
2004年1月到5月间,孟娟先后向朝阳区委、北京市纪委、市政府提交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我校领导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上级调查”。

被通报批评后停职
2004年5月17日,朝阳社区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上以校党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的文件。
通报批评的当天,朝阳社区学院又下发《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该文件称,通报批评后,“孟娟同志无视组织纪律和党组织的决定,拒不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教育,态度恶劣。为此,党委决定责令孟娟同志停职检查。”具体为:孟娟停止学院网站的网管工作,交出网络办公室的钥匙;停止4门课的授课工作。
一位教师告诉记者,孟娟不接受处理,拒绝交办公室钥匙,校方派人将网站办公室的门卸掉,孟娟随即被清出。
朝阳社区学院孙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孟娟有许多偏激行为,说了很多不负责任的话,但本着团结、教育的原则,校领导曾反复与孟娟沟通,乃至带着礼物亲自上门做她的思想工作,但孟娟拒不接受同志们的帮助教育和耐心规劝。
之后,按要求孟娟写了检查,但未能通过。校方认为,孟娟的检查不深刻,看不出诚意。

告学院一审败诉
8月2日,孟娟向朝阳法院提交了对朝阳社区学院的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学院恢复她原有工作,补发工资,支付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等。
11月15日上午9点半,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孟娟告朝阳社区学院一案。孟娟与她的律师出庭,朝阳社区学院院办公室主任王宁峰与律师出庭。法庭只是认证了一下双方的证据。此次开庭进行了半个多小时即结束。11月23日下午,朝阳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12月8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孟娟败诉。法院认为,孟娟对学校有意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正常途径提出”,而孟娟采取了过激方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势必影响被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学校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接到判决书后,孟娟表示不服要上诉。

(本报记者邢学波 报道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2/09/content_2312378.htm)




  [2、维权过程 ]
  1、事件的主要过程:
  2003年7月学期期期末,孟娟因对学校年终考核不公和不公开持有意见,未拿2002-2003学年度年终奖。
  2003年8月15日,孟娟第一次在全校大会上发言(经过朝阳社区学院校长孙桂华和副校长孙国强的同意后)时,赢得热烈掌声。主要内容是:希望校领导公开自己的全部收入,包括加班(还有非典时期的双倍加班费)、值班和劳务费、以及其他校务公开的要求。无果。
  2003年12月24日,孟娟向孙桂华提出,校领导如不公开全部收入,就作第二次发言。
  2003年12月31日,孙桂华找孟娟谈话,发生了争执,孟娟仍坚持要求校领导公开全部收入,并要求第二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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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4年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四条 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 协议(合同)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级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审批。

外商不作价提供或赠送生产设备和厂房装修材料,不涉及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其协议(合同)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县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厅局审批。

承接国家限制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必须在签订协议(合同)前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第十二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

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

第十八条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第十九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第二十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

国家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利润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

第二十四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算起,在三年内免交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独立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七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

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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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
┃ 造 价 │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
┃ 耐用年限 │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
┃ 残值率 │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
┃ 折 旧 │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
┃ 维修费 │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
┃ 适当利润 │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
┃ 年 租 │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 (元/M 2)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
┃(元/M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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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标准暂按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适当利润)计算。如房产税开征,可按规定另加。
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二 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 4.75 │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6.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0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一。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附件三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元/建筑M^2
┏━━━━┳━━━━━┳━━━━━━━━━━━━━━━━━━┯━━┯━━┓
┃ ┃ 类别 等级┃钢 筋│砖混 结构│砖 木 结 构 │简易│备 ┃
┃ ┣━━━━━┫ ├──┬──┼──┬─────┤ │ ┃
┃区 域 ┃ 单 价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结构│ 注┃
┣━━━━╇━━━━━╃───┼──┼──┼──┼──┼──┼──┼──┨
┃ 一 区 │ │7.90 │5.26│3.74│5.26│3.82│2.70│2.18│本表┃
┃ 二 区 │ │7.47 │4.96│3.54│4.96│3.60│2.55│2.06│按表┃
┃ 三 区 │ │7.02 │4.67│3.33│4.67│3.39│2.40│1.94│(一)┃
┃ 四 区 │ │6.59 │4.38│3.12│4.38│3.18│2.25│1.82│加收┃
┃ 五 区 │ │6.15 │4.09│2.91│4.09│2.97│2.10│1.69│10%-┃
┃ 六 区 │ │5.71 │3.80│2.70│3.80│2.76│1.95│1.57│80% ┃
┃ 七 区 │ │5.27 │3.50│2.50│3.50│2.54│1.80│1.45│境率┃
┃ 八 区 │ │4.83 │3.21│2.29│3.21│2.33│1.65│1.33│计算┃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二。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四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9.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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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植:2.47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五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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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6│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7.5 │5.19│3.49│5.59│3.89│2.74│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税 金(%) │1.90 │1.44│1.09│1.52│1.21│0.83│0.80┃
┃年 租(元/M 2) │14.5 │11.03 8.38│11.81 9.4 │6.47│6.35┃
┃月 租(元/M 2) │1.21 │0.92│0.70│0.98│0.78│0.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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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值:0.82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六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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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 构 ┃钢 │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 混│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税 金(%) │4.84 │3.23│2.30│3.24│2.36│1.63│1.32┃
┃年租(元/M 2) │37.12 │25.08 17.82 25.69 18.72 12.88 10.42
┃月 租(元/M 2) │3.09 │2.09│1.49│2.14│1.56│1.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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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值:1.78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附件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
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
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凡企业自筹资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后新增营业面积,按照青人发〔1987〕第10号、青政发〔1987〕14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四方、沧口区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环境率租金,按降低一个区域档次的标准征收。
七、市区内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执行。
(青政发〔1991〕156号)



199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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