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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引发回购协议效力之争/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5:53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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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引发回购协议效力之争

张生贵


  一起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突然出现八份由中办局加盖公章的函件,对已发生拆迁一年多的公房,反复给户口迁出拆迁房三十多年、未在拆迁房居住、早年享受国家房改政策并取得房权的离休人员具函确认承租协议的效力,被其确认有效的承租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已去逝十年,被其确认无效的承租方却居住三十年并一直缴纳房租,在客观事实与主观确认之间,究竟该如何认定相互矛盾的协议效力?党政机关为承租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时,是否有权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和已经拆迁灭失的公房协议再行撤销或认定无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购房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成为自己行为的裁判官,这是古老的法则,本案的起落复杂多变,房管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原承租人各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引发诸多法律视点。
  一、案起拆迁:
  2009年3月8日北京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工程进入启动程序,位于双栅栏胡同2号院的居民户面临拆迁,为确保此项工程的顺利进展,西城区成立了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用地拆迁指挥部,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居民户接到拆迁公告,杨军是其中的一位普通住户。此次要拆迁的是杨军承租的公有住房,杨军一家人对政府的道路拓宽工程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人员入户测量,评估定价,盼望着拆迁后早一些改善居住条件,杨军一家在此居住了三十多年,低矮潮湿的平房生活极不方便,杨军是下岗员工,在房价畸高的京城根本无力购房,只能挤在四十平米的小房里,无论冰冷严寒的冬天还是烈日炎炎的夏日,在一天天的日起日落中熬过艰苦的日子,相信凡是住过六十年代的破旧平房的家庭,都会对居住老旧平房有着难以言表的感受,此次拆迁将带给杨军些许希望。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承租的公有住房如果遇到拆迁的,公房管理部门必须先行房改,承租人有权以成本价回购房屋,回购后承租人以被拆迁人的地位办理拆迁被偿安置手续。2009年3月10日杨军同原央产房管理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订立了《购买单位住宅平房协议书》,2009年4月19日杨军持有此合同与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各项手续都办结后,正当杨军申领发放拆迁补偿款之际,杨军的前夫刘某的母亲与妹妹得知拆迁可以得到一笔拆迁款之事,随向拆迁指挥部提出质疑,要求将拆迁款发放给他们,拆迁指挥部随中止了给杨军放款的程序,审核杨军的居住与承租事实,杨军向指挥部提交了全部的合法材料,不料杨军的前夫刘某的母亲与妹妹也向指挥部提交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其事后为取得拆迁补偿款补办的,拆迁指挥部遇到了少有的难题,同一处被拆迁房,摆在工作人员面前的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是2009年3月10日原公房管理单位与杨军订立的回购协议,二是2009年4月20日原公房管理单位又就同一处房屋与刘母订立的回购协议,面对完全相左的两份回购协议,依法只能选择一个,争夺拆迁款的家庭矛盾由此拉开。
二、谁是真主:
不管争议何时发生,也不问争议包含多少复杂因素,拆迁指挥部依法只能选择和确定一个回购人,并向其核发拆迁补偿款。
经过拆迁指挥部的认真分析判断,依据北京市房改政策规定,最终确定杨军为唯一被拆迁人,经向原产权单位征求意见,原产权单位出具文件撤销了其与刘母之间的回购协议,拆迁指挥部将拆迁款发给了杨军,事宜至此,似乎该画上句号,难料后来发生的事件更为复杂化。
三、诉辩交锋:
2009年5月25日刘母及刘妹一纸诉状将杨军诉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军退还拆迁补偿款,理由是杨军无权分得拆迁款,刘母是此房的合法承租人,刘妹的户口在此房内,应当取得拆迁补偿款;杨军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内容不是事实,答辩人是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具备法定拆迁补偿资格,原告不具备补偿安置法定条件,无权取得拆迁补偿款。
1、答辩人及原告的居住、房产及状况:
答辩人自1981年同刘某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双栅栏胡同2号,近三十年时间,户口于1981年迁入。答辩人曾在北京华奥商厦工作,是一名普通的售货员,2001年退休,收入微薄,答辩人在工作单位自始至终没有得到过任何关于住房方面的福利待遇,答辩人的前夫刘某某没有稳定收入,没有享受过住房福利待遇,刘某某自1978年就一直住在争议房内,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答辩人的女儿1983年出生,一直由答辩人供女儿上学,答辩人还赡养着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老母亲,生活一直处于困境中。原告刘母是纺织部门的离休干部,1978年就搬离到其丈夫刘父在电子工业部门的福利房,户口同时迁出。刘妹是刘母的女儿,1978年随父母搬到翠微路居住,户口一同迁出,婚后一家三口人居住在石景山区鲁谷路的福利房,刘妹自2000年到英国发展,开办有自己的私人诊所,2001年将儿子也接到英国定居,经济条件很好,其户口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0年后擅自迁回双栅栏胡同,此次起诉时答辩人才得知此事,原告刘妹属于空挂户,其主张分配拆迁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被拆迁以前争议房的居住情况:
1978年刘父自本房搬走后承诺将双栅栏胡同2号的49、65到69号房安排两个儿子(刘某某、刘弟弟)居住,大儿子刘某某住66、67号两间房,二儿子刘弟弟住65、68、69号三间房,49号房由两家共同使用。此后刘某某和刘弟弟都在此房结婚成家并有了儿女,答辩人是1981年同刘某某结婚后居住此房的,一直到此房被拆迁,居住近三十年时间。1982年刘弟弟的儿子出生后,刘弟弟一家三口人就搬到翠微路,1999年刘父病逝,2000年刘弟弟将居住的双栅栏65、68、69号房同案外人刘同事置换,由刘同事使用刘弟弟位于双栅栏65、68、69号房,刘弟弟换住刘同事位于翠微路3号院楼,换房后刘同事要求变更承租人,面临着分户承租,刘弟弟、刘某某与刘母及家人商量分户更名,当时家人没有任何异议,刘母向刘弟弟提供了刘父的死亡证明和原房屋租赁合同,于2000年5月22日到中央某局办理了变更承租人手续,并将49号、66号、67号三间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刘某某,将65、68、69号房变更为案外人刘同事,此次拆迁刘同事领取了65、68、69号房的拆迁款,原告及刘弟弟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4年答辩人与刘某某通过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2004)西民初字第81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使用权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将西城区双栅栏胡同2号三间房(49、66、67)的使用权确定给答辩人,2004年8月答辩人通过中央警卫局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答辩人承租的三间房中的前排66、67号为里外套间,由答辩人和女儿居住,后排的49号房由刘某某居住。自刘某某承租到答辩人承租,其间九年多时间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如果没有拆迁的话,答辩人必然会永久居住,由于发生拆迁,看到有补偿款的利益,原告前来争夺补偿款,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的用途是满足承租人的房屋被拆后的购房保障,以确保承租户的基本居住条件,而不是让大伙分掉了事,给被拆迁人留下无房居住的局面,答辩人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已用于实际购房,如果法院判决分给原告拆迁款,就会导致答辩人居住三十年的房屋被拆迁而失去安身之处,答辩人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购房,此款是专用于答辩人改善居住条件,原告无权分配,原告有自己的住房,拆迁发生前没有在此居住,不具备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安置补偿资格,其主张分款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2009年3月6号拆迁方发布拆迁公告,答辩人依据规定陆续办理补偿手续,原告争夺拆迁款引发争议,刘母的理由是该房由刘父承租,拆迁款是遗产,由继承人分配,刘母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身前遗留的财产,而拆迁补偿款是对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发放用于购房的款项,公房不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公房拆迁后发放的补偿款也不能被认定为遗产,拆迁补偿款专用于承租人购房。刘母于1978年就搬离此房,终止了与原产权单位之间的公房承租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房改政策,原有住房实物分配按照级别、工龄等条件实行对应分配,且只能享受一次。原告刘母为离休干部,住房条件已经得到国家妥善安置,并已经通过房改享受了全部待遇,此次再来争夺公房拆迁款,其行为实际上是超标超面积超额变相增加待遇,造成住房制度的不公平,违背了国家监察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规定,据此,刘母从产权单位取得的相关材料被拆迁部门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执行。
此次拆迁由西城区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同时参与,经过指挥部的认真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执行与答辩人的拆迁协议,针对刘母提供的由产权单位营房科出具的三份材料,拆迁指挥部通过里查外调,认为刘母的材料不合法,2009年5月7日拆迁部门将拆迁补偿款打到答辩人的账户,答辩人对拆迁指挥部的明辨是非的正确决策深表感激,答辩人积极配合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拆迁指挥部门根据承租人为答辩人的实际情况发放拆迁款,这是答辩人用于安置晚年居住的唯一保障。
原告刘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刘妹仅有户口迁入,且刘妹在拆迁发生时没有在拆迁房内居住,不是安置补偿对象。自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拆迁条例修正后,户口不再成为安置补偿的条件,且刘妹的户口迁入动机不当,未经答辩人同意,仅仅是空挂户口,而且其移居英国多年,经济条件优厚,这种情况下同无房居住的答辩人前来争夺拆迁款,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刘妹属于居住在国外的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委托书及起诉书的签名需经认证程序,答辩人对其诉状的签名及委托书签名提出异议。
三、轻率行文:
本案业经2009年7月13日、2009年9月20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28日四次庭审,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审限规定,本案自立到审,至迟应在2009年11月份就该作出判决,但法庭迟迟没有下达判决,一年之后的2010年5月再次庭审,究其原因,被告猜测法庭有意给原告留出时间搞活动,产权单位第三次又给原告分别出具了四份材料,并加盖了中办某局的印章,内容都是中办确认与杨军之间的回购协议无效并撤销,法庭专程给原告留足搜证时间,起的后的一年时间补提2010年4月9日《关于对原西城区双栅栏胡同2号公房的决定》;2010年5月14日《关于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2010年5月14日《关于对原西城区双栅栏胡同2号公房的有关决定》;2010年5月7日便函;此前的2009年4月20日加盖公章的便函;2009年6月4日 给法院的公函,党政机关的公章横飞,被告杨军一时难以置信,堂堂中办机关,密集时间内给一位普通离休人员连续出具七八份加盖公章的文件,杨军心想很有可能是原告为达夺款目的私刻公章。
根据国家党政机关行文规则及印章管理办法,中央级党政机关不可能也不应当为公民私权利益出具公文,可是,原告地地道道地将带有印章的函件递交到了法庭,公文一概写到杨军与其订的回购协议无效,决定撤销,承认与刘母之间订立的回购协议。
针对公章满天飞一事,由于公文里没有行文序号,有可能是私自加盖,为此,杨军多次找过某单位投诉,递交申请,要求审查出具公文的经办人,查一下是否有主管领导的签批,查一下有无公文备件,都未能得到答复,出于无奈,提写此文,呼吁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四、私益公办: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诉求,通过法定才能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对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
案中原公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无权就回购协议随意撤销或按无效认定,犯了最基本的低级错误,房屋已经拆迁后,更不可以对已灭失的房屋再行订立承租或回购协议。
从时间要素看,杨军的回购合同发生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2009年5月8日履行完毕并拆迁,事后一年多时间,产权管理单位言称撤销并另与刘母订立协议,近似让死人复活一样;从客观要素看,杨军的承租合同是实际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杨军一直缴纳房租,而刘母的合同仅有形式上的事后补订,缺乏客观实际内容,更无交纳租金的行为,法律确认的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和事实,并非单一的文字表示。从法律程序上看,如果合同一方拟确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必须经过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单方宣告行为对合同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处理后果看,原告起诉拆迁款分配纠纷,而原被告诉辩焦点却是承租公房的资格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案件的审理纪要,公房承租资格问题,属于行政争议,不能在民事程序中解决,原告拟通过主张承租资格问题达到分割拆迁款的目的,此种诉讼指向违背民事诉讼原则,承租人资格与拆迁款分配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前者是公房管理机关与适格的承租人之间确定承租关系的法律行为,后者是拆迁补偿款在适格的共居人或共同使用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原告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起解决,不符合一事一诉的司法原则。根据民法关于禁反言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能对已经实施完毕的行为推倒重来。为保障交易安全,法律禁止自我否定;虽然原告可能提交事关承租回购协议的意见,但本案杨军从拆迁指挥部取得拆迁款的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此前的承租协议不能对确已发生的拆迁行为做出否决。从行政权角度看,行政机关不可以对公民个人行为下达决定或表达机关意志。根据党政机关行文规定,出具行政公文,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根据备份编写统一文号,而原告提交由中央某局出具的公文即缺少行文编号,也没有领导签署备件,有可能是盗盖公章,不能代表法人意志。原告提交的所谓八份机关函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仅仅是某些意见和看法,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否则就形同司法认可行政机关递条子或司法自愿接受行政干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尽管享有对承租房的管理权,但此项权利的实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并要符合国务院关于房改政策,而不应当是随心所欲,中办某局擅自加章的行为很不严肃。
五、法律视点:
本案即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争议,考虑到案件焦点集中在“拆迁补偿款取得资格”、“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法律用途”三个方面,综合如下。
1、法律规定公有住宅拆迁补偿款具有特殊的性质,带有政策性和居住保障性色彩。杨军是被拆迁人,拆迁款用于居住安置,原告有住房,并非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款。
从取得资格条件上看,拆迁条例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规定的很明确,《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市和区、县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本案被告人属于已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备《办法》及北京市京国土房管字第【2001】1281号房改政策规定的回购公有住房的资格条件,通过回购公有住房后成为被拆迁人,据此获得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款用于保障被拆迁人基本居住条件,被告用此款购买居住房,如果支持原告的主张,势必造成被告无房居住的困境,即违背法律规定,又成为不稳定因素,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能够获得拆迁补偿款的资格条件限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实际居住两年以上”“拆迁公告日前三年独立分户”“在本市拆迁范围外没有正式住房”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拆迁范围内另有正式住房,不被列为应安置人口,本人或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的;本案中的各原告均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且居住条件优越。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2000年5月22日),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各区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偿面积仍不足十五平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十五平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二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的;三是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2000年3月23日)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一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二是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三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据此可见,第一原告的条件不符合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资格,第二、三原告仅有户口,且没有实际居住、没有独立分户,在本市石景山区另有正式住房,第二、三原告虽然户口在诉争已拆迁房屋,但该原告既未与承租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也从未在该房屋居住过,更未交纳过与房屋承租有关的任何费用(国务院针对拆迁条例的解释中提到,原条例将户口作为安置面积的标准,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2001年新条例取消户口条件)。被告一即是登记的承租人,依法有权回购原承租的公有住房,以被拆迁人身份取得拆迁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第二、三被告是多年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是适格的被安置人,各自取得相应的补偿款,此举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
2001年11月1日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再以户口是否在被拆迁房内为补贴面积条件,均改为以评估价确定补偿款,上述“关于户口、实际居住、别无住房”的条件是原 1998年10月15日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案中的拆迁行为发生在2009年,执行的是2001年版《办法》,因此,对拆迁补偿款取得资格的规定,无论是旧版《办法》的四个条件,还是新版《办法》的依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原告都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协议中虽列有被安置人口一栏,主要是因为拆迁补偿协议一直使用原有填空式格式条款,根据同地区商品房价格为拆迁补偿款的评估依据确定,此栏内容在2001年11月1日后已失去原有意义。
2、承租人变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认原已拆迁房经家人迁出另居时,由原承租人及家庭会议共同确定,分配给被告一家使用。原告事后发现有拆迁利益时再回头主张承租权,缺乏依据,本案争议的是拆迁补偿款的取得资格问题,原告主张承租人资格系与房管部门的行政争议,且时效已过,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房承租权在我国不作为继承标的,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出时,由该房具有同一户籍、共同居住、无房户三条件同时具备的共居人愿意继续承租的,与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才能确定承租人地位。被告早年经合法程序登记为承租人,其资格条件受法律保护,原告不具备承租资格,如果原告针对承租人资格问题提出异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预通过纠正承租资格的方法达到分得拆迁补偿款的诉讼策略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原告的户籍自1978年迁出,在本市另有正式住房,第二、三原告事后未经被告允许又将户口迁入,性质上属于空挂户。根据2001年2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给宣武区人民法院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979年的承租合同及2000年5月份的退房、收房通知单【20004号】明确记载原承租人于2000年5月22日迁出,并将承租房退回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转租给被告一家。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案件中原告起诉状事实理由第八行自认的事实“家中住房分配问题,一直由刘父决定,子女均在双栅栏2号居住过,后刘父将六间平房中的67、68两间大房分配给长子刘某某一家居住,65、66、69、49分配给刘弟弟居住,2009年7月13日刘弟弟当庭对此争议房产由家庭分配给刘某某的事实陈述一致。原告刘妹及其家人从未居住过49号房屋。1981年起一直由刘某某一家人居住使用,2004年后通过法院调解由被告杨军居住使用,并登记为承租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向法庭举证,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则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骗取产权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原告要求确认变更承租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在拆迁行为发生时的2009年属于同一户籍的共同居住人,从庭审情况看,原告的户口自1978年迁出后长期居住在翠微路3号,相关证据以及原告自认的事实显示其并非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成员;第二原告虽然有户籍在此,但自始至终没有在此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得到拆迁补偿款。从司法实践看,2009年5月份,北京晚报曾刊登过为了拆迁补偿款,母女争进法院的案例,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某女虽然户籍在拆迁房屋内,但并未实际居住,因此,不属《办法》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分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3、“公函”属于行政干扰司法的递条子行为,违背法律法规,没有法院去征函,仅有抬头给法院的回函,公函的来历不明,行踪奇怪,暴露了借行政机关之名谋个人私利之嫌疑。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过针对民事私权争议,法院可向行政机关发函征求行政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判决意见,这属于典型的行政干预,公函的内容及往来严重悖离司法程序,法庭不可以将公函作为处理民事争议的意见,更不能成为原告分款的依据。
原告先前提供过一份产权单位的函件,该函的来源莫名其妙,被告不予认可,该函的抬头是出具给拆迁指挥部的,拆迁指挥部接到此文后,经过查调,最终没有按函件的意见处理,实质上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该函不客观而不予执行,从该函的相关内容发现,出具函件的单位随心所欲,把最为基本的事实都乱作认定,比如被告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产权单位却在书面函中称其为虚假方式离婚,明显是通过人情关系依照原告的口述形成,这样的函件十分荒唐非常罕见。函件是产权单位下属部门个别人根据原告的要求,迫于情面假借单位名义给拆迁指挥部的意见,拆迁指挥部接此函后,中止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经过认真调查后,最终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被告,没有认可函件的真实性,函件的意见与实际情况有矛盾,拆迁指挥部没有认可的函件,原告重新拿到法院,具有投机性,由于函件仅转嫁原告的意见,不能代表产权单位,且与公房承租事实严重不符,公房承租的客观性与函件的表面现象之间存在矛盾。在第三次庭审时,又出现一份给法院的公函,该函是典型递条子干扰司法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也不能就民事案件的处理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房处理有意见的,可另案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案件进入诉讼,事隔一年后第四次庭审,原告再行补交相关部门的书面决定,针对该决定行为,从时间要素、客观要素、法律要素、程序要素、证据要素等多方面判断,同样不具有法律性,相关部门无权对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党政机关无权干预拆迁款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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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现对撤销和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清算组织拟
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指定有关机关负责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清算组织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需要核销的损失,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批准。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撤销和合并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要同开户的银行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销公司尚末到期的债权,由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接收,按期收回。

五、确定撤销的公司,其资产经过评估,由清算组织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变卖或者拍卖。
六、撤销的公司自被确定撤销之日起,须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和费用。对于清算结束之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在职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应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撤销的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属银行、保险公司用信贷基金、保险基金开办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收回仍作为信贷基金和保险基金使用。属信贷和其它资金投入的,按国家有关的财务和信贷规定办理。
撤销的公司,属联营公司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核算或预算级次不同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来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该上交财政的,应当上交财政。
七、撤销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一概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也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主管部门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联营公司按原来的投资比例分担。
八、撤销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九、合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公司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的,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
(二)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须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十、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撤销和合并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十二、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中,必须贯彻《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
十三、撤销和合并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十四、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所有撤销、合并的公司,其财产的转移和处理,均应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
十六、军队系统撤销、合并公司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由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8号: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0号:港口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1号:商业楼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8号:石化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化学工业:简称石化,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它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部门之一。
石油产品:又称油品,主要包括各种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和润滑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碳、石蜡、沥青等。生产这些产品的加工过程常被称为石油炼制,简称炼油。
石油化工产品:以炼油过程提供的原料油进一步化学加工获得。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第一步是对原料油和气(如丙烷、汽油、柴油等)进行裂解,生成以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基本化工原料。第二步是用基本化工原料生产多种有机化工原料(约 200 种)及合成材料(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这两步产品的生产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
有机化工原料继续加工可制得更多品种的化工产品,习惯上不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在有些资料中,以天然气、轻汽油、重油为原料合成氨、尿素,甚至制取硝酸也列入石油化工。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4.1 石化企业营运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油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是原油、天然气。原油的成分主要是烃,其主要组成元素为碳和氢,两者质量分数可达到97%以上,另有少量的氮、氧、金属元素。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气,另有少量的氢气和氮、氧气及惰性气体。它们的组成形成了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的特性。原油在空气中,遇到点火源马上会燃烧起来。原油蒸发的气体或天然气和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遇点火源会发生爆炸。原油和天然气具有轻微的毒性,浓度较小时不会对人构成大的伤害。但原油和天然气中常含有少量的硫化物,如硫化氢,其毒性较大,国家将其划类为高毒物质,其对人的危害较大。
石油化学工业的中间体多数是原油的不同沸点的馏分或纯单质,如乙烯、丙稀、裂解料等。这些中间体的组成与原油类似,主要成分是烃类,主要元素是碳和氢。碳和氢的质量分数比较高,所以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等特性未变。
石油化学工业的产品种类很多,大多数的基本组成元素未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的性能未变。如各种燃料油、部分塑料、橡胶产品、化工产品等,都保持一般化工产品的特性。也有部分石油化工产品经特殊的工艺生产和添加一定量的其他元素后,虽然主要组成元素未变,但分子结构发生了变化,分子结构趋于稳定,使其性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不易与氧发生反应,失去了易燃易爆的特性,如部分合成材料。
石油化工生产需要一套复杂的工艺过程,其典型工艺单元有:加热、分馏、精馏、裂化、裂解、聚合、萃取、冷却、分离等。一个装置的工艺生产过程包括其中若干个工艺单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过程最高温度可达700oC 以上。物料在工艺生产过程的多数位置超过其自燃温度,因此泄漏出来就会着火。生产过程压力最高可达300MPa,如高压聚乙烯装置,乙烯压缩机出口压力大于300MPa。压力高,必然增加了物料从设备或管线中泄漏出来的可能性,更增加了生产的危险性。
除了工艺操作参数过高的危险外,也有一些特殊的工艺,使得生产过程非常危险。如炼油装置的催化裂化装置,相连的反应器和再生器,反应器中油品在进行裂解反应,而再生器中就是氧化燃烧,如果一旦失控,反应器中的油品进入再生器,或再生器中的空气进入反应器,都会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另外,化工装置生产过程,常常给物料中加氧进行缓和氧化反应,如果加氧量控制失灵,就会使氧化反应失控,变缓和为剧烈反应,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总之,石油化工生产中工艺过程的复杂和操作条件的苛刻,使得石油化工生产危险性更加突出。
综上所述,石化工业的原料、多数中间体、产品的易燃易爆特性,决定了石油化工生产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固有特性;再加上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多数位置温度超过了其自燃点,泄漏出来,就会自燃着火;高压生产使物料更加容易泄漏,增加了危险性;因此任何地方疏忽,都可能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4.2 石化企业机损险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工业机械设备是承受高温、高压、低温、高真空度和处理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毒介质,完成复杂工艺过程的工具。石化设备事故主要包括燃烧、爆炸、严重泄漏、腐蚀和管束失效等,其中最危险、破坏性最大的是爆炸事故。常见的爆炸类型有混和气体爆炸、气体分解爆炸、粉尘爆炸、危险性混和物质爆炸、爆炸性化合物的爆炸、蒸气爆炸、雾滴爆炸等。但由于机损险一般情况下只涉及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因此,其最大可能损失最多也只是单套装置设备的损失,除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设备共用重要的关键设备。在大量的设备事故中,因设计制造缺陷而导致的比例颇大。例如自制设备,擅自修改图纸改装设备,材质选择不符合要求,随意选用代材,铸造、焊接质量低劣(如铸件存在砂眼、气孔,焊接不开坡口、未焊接、焊缝错边等),以及关键、阀门质量不佳而留下的隐患等。
4.3 石化企业建筑安装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企业建工期通常风险较低,主要是大型机械设备吊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大可能的损失视吊装设备而定。
安工期石化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试车期风险,同营运期一样,火灾和爆炸是此期间的关键风险。但与财产险和机损险不同的是,安工期试车可能由于工期先后的原因而存在单套或几套装置依次单独试车,而并不一定要全套装置同时试车。因此,后试车的装置可能对已投入运营的装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化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措施等,如定期检修、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风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或在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前提下,所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这主要从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企业执行力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认为因素的干扰。由于人的素质或检测系统设计欠佳,有时会造成误操作,如看错仪表、开错阀门等。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中,操作人员是通过控制台进行操作的,发生误操作的机会很多,由此产生的大型事故也是不胜枚举的。因此,衡量此类风险应重视企业是否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是否到位,操作人员的待遇及社会保障是否完善等等。只有充分做好事前的这些环节,人为因素的风险才能大大降低。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海啸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但由于其发生频率极低,一旦发生,损失极大,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关键风险。
由于石化企业投资大、风险极高,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因此,在设计之初,设计人员会多方考虑认真选择厂址,并对当地的气候、地质、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缜密地评估,从规划设计伊始就做出严格的设防,足以抵御百年(甚至以上)一遇的地震、洪水及台风的袭击。因此,在石化企业营运期,一般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可以通过设计、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防护措施而减小的。但在建工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会对未完工的建筑和大型设备的吊装带来巨大的损失。
8.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石化企业生产产品及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风险因素和危险单位划分原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可以采用以下原则:
8.1 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危险单位划分:
8.1.1对于通常的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不做危险单位划分,即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1.2 对于某些特殊的石化企业,如果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1000米以上,可以将其视为两个危险单位。
8.2 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危险单位划分:
在一个石油化工企业中,无论是一个装置,还是多个有联系的装置,或者是全部装置,生产往往是连续进行的。如果一台设备发生故障,可能会使整个装置不能正常生产,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可能会使全部企业生产秩序错乱。在石化企业中,往往有若干套生产装置,每一套生产装置看似一个独立的系统,但实际上并不独立,而是和其他装置密切联系的,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其他装置。因此,对于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不能划分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它重要术语和定义
半导体制造,主要包括原料芯片(raw wafer)制造、光罩(光掩膜)制造、芯片加工、芯片封装测试、液晶显示器制造、彩色滤光片制造。
原料芯片制造:由二氧化硅开始,经由电弧炉提炼、盐酸氯化、蒸馏后,制成高纯度多晶硅,并将此多晶硅融解,利用硅晶种慢慢拉出单晶硅晶棒。再经过研磨、抛光、切片后,成为芯片加工厂的基本原料。
光罩(光掩膜)制造(mask making) :将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已设计好的电路版图以同样比例或减小比例转化到一块玻璃板上。
芯片加工(wafer processing):在芯片表面上和表面内制造出半导体器件的一系列生产过程。
芯片封装:是指芯片点测后对芯片进行封装,其流程主要有芯片切割、固晶、打线、塑封、切筋和成形、打码、终测、分选和编带。
芯片测试:为了确保芯片的质量,在芯片封装前(芯片点测)或者封装后(终测)要对其功能进行测试。
液晶显示器(LCD)制造:主要分为电极图案(Array)、面板组装(Cell)和模块构装(Module)三部分。
-电极图案(Array):在玻璃基板上生成薄膜,制造薄膜晶体管(TFT)。Array 的制程与芯片加工制程极为相似。
-面板组装(Cell):将Array 制造完成的TFT 基板与彩色滤光片(CF) 基板进行配向处理,将二面基板组装后进行液晶注入及封止,并贴上偏光片。
-模块构装(Module):偏光片贴附,进行驱动IC 接点合压着、完成背光板组装,与液晶Cell 组合成面板。
彩色滤光片制造:彩色滤光片的作用是实现TFT-LCD面板的彩色化。其制造程序一般为:首先在透明玻璃基板上制作防反射的遮光层—黑矩阵,然后依序制作具有透光性红、绿、蓝三原色的彩色滤光膜层,接着再在滤光层上涂布一层平滑的保护层,最后溅镀上透明的ITO导电膜。
洁净室:半导体器件制备的区域。室内的洁净度高度受控,以限制半导体可能接触到的污染物的数量。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从风险事故(peril)来看,半导体制造企业最主要的事故是火灾爆炸、烟熏污染、危险性液体、气体泄漏、服务中断(尤其是电力中断)等。由于半导体制造企业的机器设备多属于高精密度的设备,因此,对设备的稳定性要求极高,因此地震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风险之一。
4.1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兼有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性,厂房设备造价高昂,主要生产区内相互联通、无防火间隔,生产设备精密,设备和存货(包括在产品)敏感度高,广泛使用易燃、腐蚀性和毒性的流体,恢复重置周期长。由于危险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其燃烧、污染、腐蚀、水渍及倒塌等破坏力将产生相乘效应,使洁净室内的设备遭受严重损害。同时,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发生火灾时通常会伴随爆炸与毒气泄漏,抢救及灭火的难度非常高,因此,火灾爆炸为关键风险。
从风险条件(hazard)来看,以芯片加工企业为例, 火灾爆炸主要集中在:
(1)化学气相沉积:沉积某些介电质层、导电层或半导体层的一种方法。含有需要沉积物质原子的化学品与另一种化学品反应,将所需材料释放出来,并沉积在芯片上。同时,衍生物(副产品)从反应室去除。关键设备为CVD机;会用到易燃的硅烷;反应温度高。
(2)扩散:将少量杂质(掺杂物)加入衬底材料如硅或锗中,并使掺入的杂质在衬底中扩散。该工艺过程对温度和时间依赖性很强。关键设备为炉管,会用到易燃的硅烷、磷化氢以及毒性气体砷化三氢,反应温度高。
(3)光刻:将图案从光刻掩膜版上转移到芯片上,从而定义要蚀刻或者掺杂区域的工艺。关键设备为扫描机或步进机,使用易燃的光阻剂,对振动非常敏感。
(4)蚀刻:去除特定区域材料的工艺过程。往往通过湿法或干法的化学反应,或者物理方法,如溅射蚀刻实现。关键设备为蚀刻机。蚀刻机可分为干蚀刻及湿蚀刻两类。干蚀刻使用高电压电流,湿蚀刻使用强酸并可能在蚀刻过程中释放氢气。
(5)离子植入:将选择的杂质(掺杂物)通过高电压离子轰击的方式引入芯片内,并在指定的区域获得理想的电特性。关键设备为离子植入机,使用强电流。
(6)化学机械研磨:一种使晶体平坦和抛光的工艺。将化学去除和机械抛光结合到一起,用于晶体生长后的芯片抛平磨光和芯片的制造工艺过程中的平坦化。关键设备为CMP机。
(7)物理气相沉积:一种金属沉积方法。主要有真空蒸发法和溅射法。关键设备为PVD机,使用高电压电流。
(8)芯片清洁:关键设备湿洗台,要关注湿洗台本身是否使用可燃材料建造;同时,部分湿洗台需使用经加热且易燃的异丙醇作为清洁济也应引起特别关注。
(9)供热、空调、通风系统及排烟(雾)管:需关注管线本身材质是否使用塑料材质以免火灾经由这类管线窜烧到全厂。
(10)公用设备如发电机锅炉等,均以柴油作为主要燃料,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
(11)化学品供应及储存:需关注洁净室内化学品储存量及可燃性化学品是否储存在防爆柜或与洁净室独立的防火区域内。
4.2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主要与所在地自然灾害的频度和烈度、资产的地域分布集中度、建筑物的防护情况以及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敏感程度有关。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对振动、作业环境因素等很敏感。因此,地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主要风险之一,特别是在选址、设计安装阶段,尤其要考虑到。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大型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如不存在此种可能,还应评估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情况。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火灾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火灾探测系统(比如VESDA)、灭火系统(比如消防给水系统、喷淋系统、灭火器、排气管保护、消防队)和快速应急方案等。应考虑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的充足性、合理性和日常维护的充分性。
评估火灾的PML的通常方法是:划分危险单位,比较各种可能的火灾情形,寻找最大可能的经济损失。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如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等情况。此类问题多数是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滞后的体现,本段介绍对此类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
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主要有几个方面:
-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灾害应急计划。
-安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
-员工的素质和培训情况。
-进场作业的承包商的资质如何,是否有足够的安全培训。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对于半导体制造类企业而言,大量使用精密设备,更应该重视人为因素的影响。
7.结论
半导体制造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利损损失必须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洁净室厂房(含位于同一厂区的所有洁净室厂房, all fabs in the same location)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同时,配套设施应和洁净室厂房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也不可单独拆分。
办公楼、仓库等建筑如果与周边建筑有任何形式的连接,则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如果完全独立,与周边建筑无任何物理连接,原则上可以依照防火间距划分危险单位。一般为:
7.1 两栋建筑物间的距离,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如间距超过20米,则可不考虑高度。
7.2 任何距离20米以上的分隔,一般可以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对于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的情况,划分危险单位所要求的基本间隔距离为:
(1)建筑物与露天堆积可燃物品间的距离:20米。
(2)生产储存可燃性物品的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间的距离:15米。
(3)一般建筑物之间的距离:10米。
若7.1和7.2原则不一致,则以两者中较大值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间隔距离。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0号:港口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其他事项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港口工程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为财产保险公司就港口工程建筑安装期保险及营运期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提供指导意见。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得出最大可能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港口:是指位于江河湖海的沿岸,具有一定设施和条件,进行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生活物料供应等作业的地方。包括水域和陆域两大组成部分。
水域:供船舶航行、运转、锚泊、停泊装卸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锚地、航道、回转水域、港池、防波堤及导航助航标志。
陆域:供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堆存和转载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码头、泊位、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
防波堤:港口水域中建造的用以防御波浪对港口侵袭、维护港内水域平稳的堤坝工程。按其平面布置分为突堤和岛堤。
码头:是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场所。按其平面布置分为顺岸式、突堤式、墩式、栈桥式和岛式。
码头前沿线:又称码头岸线,是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交接线。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是指,除巨灾风险因素以外的,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建筑安装期的关键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风险有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冰凌和不良地质。意外事故风险有水上运输安装风险、碰撞风险、其他施工风险和火灾风险。营运期的关键风险除上述因素外还包括雾和泥沙运动。
4.1 港口工程的自然灾害风险
4.1.1 风
风所产生的风力不仅本身可以对水上和陆上的工程标的产生巨大破坏,其作用于水面上,还可以形成波浪,引起增减水,对港口的水上工程产生破坏作用,这种破坏甚至远大于风力本身的毁坏作用。在营运期内,风作用于船舶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4.1.2 潮汐
潮汐是由于天体作用或降水所引起的海洋水面涨落现象。潮位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水上工程的安全,还会造成岸上建筑物、设备和材料的损失。潮差作用段也是水上工程最容易受损的部位。
4.1.3 波浪
波浪是风浪、涌浪和近岸浪的总称,波浪不仅对施工中的水工工程产生侧向冲击力和击打力,破坏工程结构,其在营运期内作用于船舶而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波浪对于高桩码头等结构型式还会产生额外的上托力,破坏面板等结构。灾害性波浪将使船舶和海上施工平台倾覆;到达近海和岸边时,不仅会冲击摧毁沿海堤岸、防波堤、港口码头和各类建筑物,其所导致的泥沙运动还会使港口和航道淤塞。
4.1.4 风暴潮
风暴潮是指由于强烈的大气扰动(强风和气压骤变)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现象。它具有数小时至数天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位之上。风浪、涌浪具有数秒或十几秒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与风暴潮之上。由这三者的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常常对水上工程和岸上工程酿成巨大灾害。
4.1.5 冰凌
冰凌危险主要存在于我国北方港口,由于受强冷空气或寒潮的侵袭,气温急剧下降时,易在沿岸产生结冰现象。冰凌对施工中的水上工程会产生巨大的挤压力和撞击力,造成其开裂或倒塌破坏。对于保护不充分的已完成水上工程或导航助航设施,也会造成损坏。
4.1.6 不良地质
工程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地质包括冲沟、滑坡、泥石流、溶洞等情况,不良地质的存在不仅加大了施工难度,增加了治理不良地质的成本,而且在施工或营运过程中,不良地质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造成工程损坏。
4.1.7 雾
雾会使水面能见距离降低,影响船舶航行,甚至影响港口装卸作业安全。雾对港口工程的危害主要是在营运期内,船舶对码头岸线或航道内辅助设施的碰撞造成的破坏。
4.1.8 泥沙运动
波浪、水流引起的泥沙运动长时间作用可能会造成港口或航道的淤积或冲刷,引起岸线的剧烈变形,影响到港口建筑物的安全,降低港口设施的使用功效甚至报废。
4.2 港口工程的意外事故风险
4.2.1 水上运输安装风险
水上施工可能用到的大型预制构件,包括桩、沉箱、混凝土面板、护坡混凝土块,不仅要动用大型船舶运输,或直接在水中浮运,还要依靠特殊施工船舶吊装安装就位。港口大型装运机械的就位和安装也会涉及到由水上到陆上的整体移位。受水流变化和水上波浪作用影响,这些运输和安装均在不稳定状态下进行,随时可能发生倾覆、翻侧、坠水、沉没的风险。
4.2.2 水上船舶碰撞风险
工程的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因疏忽、操作不当或走锚撞击工程标的而造成水上工程的损坏,或者可能因安全距离不足而造成施工船舶相互碰撞的风险。除了施工船舶,其他偏离航线的过往船舶或附近锚泊的船舶走锚,也会对水上工程造成破坏。水上船舶碰撞往往具有连锁性,即一次碰撞多个水上标的,或碰撞一个标的后发生连锁反应。
4.2.3 其他水上施工风险
水上施工很多工序是在水面下进行,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水文情况和地质情况勘察不一定准确,这经常给水上工程的基础施工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如施工过程中碰到的桩孔漏浆或塌孔、卡钻、断桩、钻孔偏斜、掉钻、施工船舶倾覆沉没等事故;完工后发生的回淤、断桩、基础被冲走等事故。
4.2.4 码头的火灾风险
码头的火灾风险主要是建造期的设备安装过程中动火作业和营运期中装卸、仓储易燃易爆物品产生的。石油化工码头在营运期的作业过程中,装卸的介质大多是易挥发、易燃易爆石化产品,尤其易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码头乃至整个港区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2.5 陆域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
陆域上的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中,面临的风险和一般陆上房屋及机械安装的风险是类似的,除了水灾风险外,仓库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倒塌等;轮吊、集装箱装卸机等装卸运输设备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坠落;道路的主要风险有滑坡、塌方和冲刷等。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在按照上述关键风险划分危险单位时,考虑了一种风险因素单独作用时的工况和多种风险因素共同作用时的不利工况,在此基础上,依据港口区域内各种建筑物和设施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高低,来确定一次事故的可能最大损失范围,同时参照了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曾经发生过的损失背景和最大损失记录。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筑安装期
5.1.1 防波堤位于港区外侧,是港口的第一道屏障,相对独立,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2 进港航道、锚地、回转水域、港池面临的关键风险是水底滑坡、淤积、岩土软化崩解和泥沙运动等,考虑到相同区域的地质风险性质类似,可以将上述标的包括导航助航设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3 码头建造期内面临的关键风险是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尽管不同的平面布置方式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但这时码头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应该均在一次事故影响范围内,因此应将港区内的所有码头,包括与之相连的栈桥以及码头上的所有装卸设备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4 除了码头以外,陆域上的其他标的,包括陆域土地本身、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受潮汐或风暴潮的增水影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可能会整体遭受水灾,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5 陆域上道路主要是进港道路,一般会延伸到港区以外,所有的道路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6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 营运期
5.2.1 防波堤在营运期的主要风险仍是风浪和船舶碰撞,整个防波堤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2 码头在营运期内仍然会受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风险威胁,但这些风险已退化为非关键风险,火灾、雾天作业等风险上升为关键风险。可以将由水域分隔的一个码头或一组码头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码头上的装卸设备以及和码头相连的栈桥也应和相应的码头合并为一个危险单位。对于石油化工港区的码头,考虑装卸过程中的火灾爆炸风险很高,所有的码头仍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3 考虑水位上升造成的水灾影响,港区陆域上码头以外的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等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4 陆域上的所有道路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5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6.其他事项
在港口的建筑安装期,如承保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或预期利润损失附加险,应将其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工程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在港口营运期,如承保利损险,也应将利损险保额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财产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1号:商业楼宇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商业楼宇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所述的商业楼宇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手册)中行业代码为J、L、I、M、N、O、P、Q、R、F、G、S、K、H、T项下部分行业的建筑物(见附件1)。这些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例如金融服务业、租赁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因此,本文用于从事第三产业的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本文仅用于本文定义下的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使用,主体建筑为地下建筑的不在本文规定的范围,也不作为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的技术依据。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实际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高层建筑:十层或者十层以上建筑,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开阔距离。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本文定义的防火间距内的建筑物之间不存在可导致间距时间减少的可燃物品,如堆放的可燃物品等。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物。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的“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各类因素造成的火灾是商业楼宇的关键风险。在商业楼宇尤其是高层建筑内,受“烟囱效应”影响和外部消防救火的限制,大火会在不同的楼层之间跳跃式快速蔓延并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伤亡等损失。围绕火灾的防范,包括建筑的防火等级、防火墙和防火隔断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维护保养和可靠性的分析、动力设备的防损措施、楼宇的防火间距、人为因素危险的控制及由不同建筑使用性质造成的特殊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筑抵御自然灾害方面的设计等构成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防护措施是保护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商业楼宇关键风险的主要措施。对于商业楼宇来说,火灾的防御是评估商业楼宇的最重要内容。缺乏防护措施等于商业楼宇处于没有被保护状态,风险显然是非常大的。
商业楼宇的主要防护措施主要包含如下:
(1)符合适用的消防法规所要求的火灾防护措施,并适用于实际的保护目的。例如:有效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有效的电气设备保护系统、有效的火灾探测系统、有效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有效的室内外消防栓系统等等;
(2)可靠的消防水供应。如:消防泵能否为实际配置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消防栓等系统提供设计所需的流量、剩余压力和可靠的消防水源,即有效的消防水泵和能符合灭火要求足够水量的消防水箱,或者公共消防供水系统等;
(3)有效的火灾隔断设施和被动保护设施,例如: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并具合法认证的防火门系统和关闭装置、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闸门等系统;可靠的建筑内部水平和垂向防火隔断、防火墙等;
(4)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防烟或者排烟系统;
(5)使用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开孔封堵材料和方法;
(6)有效的人身安全标志和措施等;
(7)有效的公共救援系统,如公共消防队响应时间和通道的可靠性、配置和演练等。
商业楼宇防护措施的评估是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评估。另外,被保险人对物业的管理水平、适用的标准、为了防止这些防护措施失效而做的日常防范性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做到切实有效,也是保护措施失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商业楼宇安全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中需要充分重视。人为错误是导致消防措施失效的主要因素,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会大大降低商业楼宇的风险程度。
评估人为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1)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的防火态度,这些主要表现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奖惩制度和积极的日常管理;
(2)有严密而实际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记录;
(3)严格、有效的动火许可和管理制度;
(4)严格、有效的消防设施中断应急措施规程;
(5)严格、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
(6)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和训练;
(7)严格、有效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纪录;
(8)严格的物品存储管理制度;
(9)有效的员工消防培训和训练;
(10)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
(11)严格、有效的防范性自查制度;
(12)变更管理;
(13)营业中断延续计划;
(14)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等。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应该按照上述内容展开,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
7.巨灾风险的评估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重视由于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区域性风险累积。商业楼宇巨灾风险的评估与一般的财产险方法一致。对于区域风险累积来说,此类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主要应该考虑巨灾风险因素的区域等级划分(见附件2)。
在评估具体商业楼宇抗御巨灾能力时主要需要考虑如下:
(1)商业楼宇的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见附件3);
(2)建筑设计上抗御上述巨灾风险的能力;
(3)所在地区的防洪等级,抗内涝的能力,如公共防洪墙、区域排涝措施和能力以及楼宇本身的防涝设施等;
(4)抗御所在地区特殊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防雷措施等。
8.结论
8.1 基本原则
8.1.1 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遵循“同一屋面下”原则,也即为同一建筑物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应该被划分在同一个危险单位内。该原则同样适用该建筑的地下建筑部分。
8.1.2 商业楼宇群具有两幢主楼或者两幢以上的,如果存在用于通行、观光、通道线缆等类似用途的通道,不论该通道位于地下、地面和高于地面的空中,被连接的两幢或者两幢以上的建筑应该划在一个危险单位内,不论这些通道的两头是否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或者水幕等火灾隔断措施。但是,如果该连接通道的长度超过30米,且为钢筋水泥或者钢铁等非可燃材料建造、通道的内部不存在导致火灾延烧的可燃物品时,被该通道连接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8.1.3 如果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时,且不小于20米时,相邻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如果相邻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防火间距大于24米(含24米)的,相邻的建筑方可划为两个危险单位。在相邻建筑之间存在堆放可燃物导致实际防火间距减少的,应该根据堆放的可燃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在确保上述有效防火间距后才能划分成不同的危险单位。
8.1.4 建筑的裙楼应该与主体建筑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可将其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5 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输变电设施、供气设施,或者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等的储藏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小于25米的(含25米),不应将这些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6 划分危险单位不应考虑消防保护措施的作用。
8.2 商业楼宇保险相关的利润损失保险危险单位划分
考虑到利润损失划分的复杂性,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楼宇之间的营业存在相互关联性、堵塞的通道及不同的行业营业特点等复杂因素。因此商业楼宇财产险项下的利损险原则上不应该划分危险单位。
但是,如果一个独立财产险危险单位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若能确认不会影响至另一个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润损失的(如统括保单项下不同的保险地点上的保险标的),该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损险可以划分独立的危险单位。划分危险单位时,应该将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的保额与其项下的利损险保额合并成为一个危险单位。





附件1:
行业分类表
代码 行业

J 金融业
J6800 银行业
J700 保险业
J6900 证券业
J7100 其他金融活动
L 租赁商务服务业
L7300 租赁业
L7400 商务服务
L7410 企业管理服务
L7420 法律服务
L7430 咨询与调查
L7439 其他专业咨询
L7440 广告业
L7450 知识产权服务
L7460 职业中介服务
L7480 旅行社
L7491 保安服务
L7490 其他服务
I 住宿和餐饮业
I6600 住宿业
I6610 旅游饭店
I6620 一般旅馆
I6620-1 星级旅馆
I6690 其他住宿服务
I6700 餐饮业
I6710 正餐服务
I6720 快餐服务
I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M 科研技术服务业
M7500 研究与试验发展
M7600 专业技术服务
M7700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N 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
N7900 水利管理业
N8000 环境管理业
N8010 自然保护
N8021 城市环卫管理
N8022 水污染治理
N8100 公共设施管理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O8220 托儿所/养老院/保健服务
O8240 理发美容
O8230 洗染服务
O8250 洗浴服务
O8270 殡葬服务
O8280 摄影扩印服务
O8290 其他居民服务
O8311 汽车、摩托车维护和保养
O8316 电器修理
O8317 钟表珠宝维修
O8318 装潢家具维修
O8319 其他日用品维修
O8320 保洁服务
P 教育
P8410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
P8440 高等教育
P8490 其他教育
P8491 图书馆和信息中心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
Q8510-1 医院卫生院
Q8510-2 妇幼保健活动
Q8570 疾病防控活动
Q8511 疗养院
Q8590 其他卫生活动
Q8600 社会保障业
Q8700 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810 新闻出版业
R8900 广播电视影像制作
R8931 电影制作和发行
R8933 电影放映
R9010 文艺创作与表演
R9020 艺术表演场馆
R9040 文物与文化保护
R9050 博物馆纪念馆
R9110 体育组织
R9120 体育场馆
R9210 室内娱乐活动
R9220 游乐园
R9230 休闲、健身活动
R9200-1 其他休闲娱乐
F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F5521 机场
F5700 运输服务业
F5900 邮政业
F5990 其他寄递服务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G6010 电信业
G6020 互联网服务
G6040 卫星传输服务
G6030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G6100 计算机服务
G6200 软件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S9300 中国共产党机关
S9400 国家及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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