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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报告/李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15:51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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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现对本县危险驾驶案件发案及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特点:
1、危险驾驶罪案件逞上升趋势: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我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件1人。2012年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件6人。所有此类案件均为醉酒驾车类型案件,无一例追逐竞驶类型案件。
2、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多为中青年群体。7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无业人员共计6人,占总人数的85.7%,其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3人,30岁-45岁的4人;中专文化的1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文化的3人,高中文化的2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30-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具有了机动车的购买能力,且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
3、均为醉酒驾车类型案件,无一例追逐竞驶类型案件。通过抽血检验,酒精度最低者为127.7mg/100ml,酒精度最高者为211.30mg/100ml;所驾车型主要为小轿车,计5辆,驾车者均有驾驶证,另有驾驶摩托车的2辆,驾驶者无驾驶证。
4、危险驾驶行为多伴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在6起案件中,因与其他车辆刮蹭、追尾碰撞等或撞到安全带等设施上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计5件,占71.4%,有人身伤害的2件。
5、法院判处刑罚实刑少,缓刑少,均并处罚金。2001年以来,法院判处拘役案件1件,拘役刑判处缓刑案件6件。
二、发案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件调查,发现危险驾驶的案发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麻痹大意。部分人员虽知道酒后驾驶是犯罪,但没引起重视。如有的认为在夜间人少,酒后开车比较安全,有的认为距离短不会出事,有的认为饮酒已经过了几个小时不会出事。有的自恃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不碍事。
(二)对法律缺乏了解。部分人员尤其是农民不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知道酒后不能驾驶。如有的认为只有在城区不能酒驾,乡村可以酒驾;有的认为酒后驾驶很常见,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三)心存侥幸。部分人员知道酒后驾驶违法,也知道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但认为自己不会被查到。例如有的认为在夜间不会被查到,有的认为在乡村不会被查到。
三、危险驾驶案件的危害性
(一)威胁公共安全。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形成严重威胁。该市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之多,充分说明全市的交通安全状况不容忽视。
(二)浪费司法资源。危险驾驶案件多发,造成案件数量增加,不仅加大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压力,而且增加了看守所的羁押和监管工作量。此外,由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也参与查处酒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查处其他刑事案件的力度。
(三)判处实刑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首先,处刑人员会因被判处实刑而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如失去工作、无法照顾家庭等;其次,农民、无业人员被关押会结识其他犯罪人员,容易被传染恶习,引发其他犯罪,形成社会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分析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
将专项检查常规化,特别将预防酒驾列为重点。可以针对特定时间段、特定地点设置勤务点,如在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周边及大型停车场内设置勤务点,制止欲酒后驾车者。
2、在特定场合加强法制宣传
在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类场所内、大型停车场内设置杜绝酒驾的宣传画报和公益广告,宣传酒驾危害及法律后果。同时,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规章或规定,督促酒类厂家,在各类酒的商标上注明醉酒驾车的危害及法律后果。
3、鼓励发展代驾服务行业
鼓励发展代驾服务行业,特别在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增加代驾服务项目。同时,建立行业准则,加强代驾人员管理,避免因代驾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4、相关人员应加强自律
加强自律不仅仅指的是驾驶者要自律,避免酒后驾车,还应包括参加饮酒聚会者也有义务制止饮酒者酒后驾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5、研究制定醉驾处刑政策
醉驾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非只有判处实刑才能发挥刑法的功能,毕竟危险驾驶罪只是危险犯而非实害犯。因而,公检法三机关应专门就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研与探讨,对危险驾驶案件制订宽严相济的处刑政策,既要发挥刑法的惩处和预防功能,又要避免因醉驾判处实刑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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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下列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俱乐部、舞厅、音乐餐厅、卡拉OK歌舞厅、影剧院、录像放映厅、音像带经销出租网点、电子游艺室、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馆(场、池)、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射箭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狩猎场等游乐场所。
(四)其他经营性公共娱乐活动场所。
第四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群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地建筑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场地面积和定员人数符合规定标准。
(三)出入道口畅通,照明设施齐全。
(四)其他应具备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开办经营性舞厅、卡拉OK歌厅、影剧院、俱乐部、射击场、射箭场、狩猎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文化宫(馆、站)、音乐餐厅、录像放映厅、音像出租网
点、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地)、滑冰场、旱、 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
模Φ备嬷碛伞?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每年核验一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连续半年未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并、分立、扩大经营范围或废业,应当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物资贸易交流会、文化演出和体育比赛等项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报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延时或通宵举行娱乐活动,应于开办五日前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二)实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治安员或保安人员。
(四)按核定容量售票,不得超员。
(五)按规定标准设置、使用灯光和音响设施。
(六)维护治安秩序,对出现的治安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播放或演出政治反动、下流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节目。
(二)设置封闭式包厢或单间。
(三)以色情引诱招揽生意。
(四)转让、租借或伪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参加娱乐活动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枪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管制刀具和异味物品入场。
(二)抛掷杂物,损毁公共设施。
(三)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和出入口,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四)强邀他人伴舞,调戏妇女。
(五)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
(六)谩骂、侮辱工作人员。
(七)其他妨害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行政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3月4日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
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
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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