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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4:59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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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市场技术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亲自抓《规范》的实施落实工作。
二、《规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须根据本《规范》作相应修订。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上半年要根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二阶段,199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更新与调试营业部信息系统软、硬件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进度。
四、本《规范》将纳入证券经营机构年检范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年内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培训和技术交流。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 标
第二节 原 则
第三节 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四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章 硬件设施
第一节 计算机机房
第二节 远程通信
第三节 计算机设备
第四节 局域网络
第五节 电子交易设备
第六节 设备管理
第四章 软件环境
第一节 系统软件
第二节 应用软件
第三节 软件管理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一节 交易业务数据
第二节 系统数据
第六章 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一节 技术事故及其防范
第二节 技术事故的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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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与“三资”企业之比较

陈召利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但与“三资”企业又不完全相同,是一种新的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国务院据此授权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依法制定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存在诸多优势,也存在一些劣势。笔者略作总结,供诸位投资者参考。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

(一) 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中方合作者严格限制为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不同,《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选择中方合作者时,除了中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又多了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

(二) 设立简便快速

1.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会牵涉到发改委、外经贸局、省商务厅、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等到审批登记结束至少要两三个月。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无需验资,无法定最低额限制。
  “三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且在投资者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无需验资,又无最低限额限制,只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无需验资,由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不过,《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
(三) 管理机构简单灵活
  对于“三资”企业来说,所有重大事项必须往往实行“一致决议”或者“多数决”,有时甚至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决策效率较为低下,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而对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较高。
(四)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曾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前述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三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必须分别缴纳所得税。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投资者无疑可以获得更多地回报。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劣势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产业限制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由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制度,没有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样的话,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近百个产业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企业管理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这一组织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在确保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以维护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当然,没有绝对的优势或者劣势,二者往往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设计出满足投资者需求的组织形式。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威政办发 〔2005〕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设置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6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接待、信息、后勤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执法管理科(挂宣传法制科牌子)。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和大型整治行动;负责督导环翠区、高区、经区环境卫生督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上报和经验总结。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执法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的指导监督。
  (三)财务装备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罚没款上缴的监督工作;负责执法监察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工作。
  (四)政工科(挂督查科牌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负责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行风建设;负责受理对执法监察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各执法大队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查处。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5个大队,均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120名。原市城建监察支队现有在编在职人员划分到5个大队管理。
  1.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一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2.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二大队,编制30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南、平度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3.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三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及有关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4.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四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5.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五大队,编制15名,可配备正副大队长各1名,负责温泉、桥头、草庙子等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以暴力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三)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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