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9:53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帐务管理和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对帐质量,防范联行案件的发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现将“两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联行往来核算是与异地结算相结合进行的;联行对帐担负着对外业务处理和内部各行处之间划拨资金的重要任务,质量考核是保证对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两办法”以“借贷记帐法”原则为基础,具有严密的科学核算手续和监督机制。各行会计、信息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两办法”的工作,严格按新办法执行。
二、认真学习做好培训工作。各分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组织联行管理人员、对帐人员、微机操作人员以及各通汇机构联行经办员认真学习“两办法”,大力抓好联行基础工作,确保“两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促使联行往来核算质量和对帐速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总行拟定于8月份举办一期各分行全国联行业务人员培训班。
三、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原农银发(1992)176号文下发的对帐办法和质量考核办法废止。
四、各分行务必于1994年6月20日前将“两办法”下发到辖属各全国联行机构,保证统一实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是指本行系统内经核准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它是本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和划拨内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的基本要求:
(一)严密组织核算。办理联行往来业务,必须严格控制帐务核算的各个环节,加强联行专用章、报单、密押的管理,坚持专人分管分用制度和联行往来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弊端,保证联行资金安全;
(二)加强对帐监督。必须严密联行往来的集中监督机制,及时对帐,按时结平全年帐务,保证联行往来核算正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的基本做法
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简便适用、严密监督”的原则,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采取以下做法:
(一)直接往来,分别核算
1.运用联行报单直接往来。全国联行通汇行在异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时,直接通过联行报单的填发与收受来连结往来双方的资金帐务。
2.划分往帐、来帐分别核算。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划分为往帐、来帐两个帐务系统,按照往帐、来帐以及本年和上年帐务分别设置会计科目。
(二)逐笔对帐,集中监督
1.全国联行通汇行均需按营业日,将当天所发生的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分别往帐、来帐编制联行往帐报告表和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
2.管辖分行收到所辖通汇行的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必须及时通过计算机录磁,每日传送总行。
3.总行收到管辖分行传输的联行往来数据,逐笔对帐。
(三)划清年度,结平帐务
联行往帐与来帐应分清年度,按年分月清查未达。全年联行帐务查清后,由总行向管辖分行、管辖分行向通汇行办理余额下划手续,结平上年度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联行报单会计科目
第四条 联行往来会计科目,是核算联行之间的收付款项,明确反映联行往来帐务的工具。全国联行往来设置下列科目:
(一)联行往帐科目
1.各通汇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通汇行办理划拨款项、填发报单时,其联行款项的收、付,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发报行使用。
2.本科目年终余额,应在新年度开始时,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帐”科目。
(二)联行来帐科目
1.各通汇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通汇行发来的报单,办理联行款项的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收报行使用。
2.本科目年终余额,应在新年度开始时,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三)上年联行往帐科目
1.本科目为上年全国联行在未达查清前由发报行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联行往帐”科目年终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
2.本科目在新年度开始后,除冲正上年错帐和结平该科目余额外,不得再有其他发生额。
3.待上年联行未达查清,上级行将该科目余额下划时,才能通过本年的“联行来帐”科目转销本科目余额。转销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四)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1.本科目为上年全国联行在未达查清前由收报行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联行来帐”科目年终余额,不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
2.新年度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填发的报单和冲正上年的错误报单以及结平本科目余额时,用本科目核算。
3.待上年的联行未达查清后,上级行将该科目余额下划时,应通过本年的“联行来帐”科目转销本科目余额。转销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联 行 报 单
第五条 联行报单(包括经总行批准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报单)是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一)联行报单分为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六种。
(二)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各联的用途:
1.邮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联来帐卡片—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2.电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二联一缺。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凭以填写电稿并向收报行拍发电报后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3.电划补充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报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第一联来帐卡片—收报行办理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收报行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转帐借方或转帐贷方凭证—收报行代转帐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四联收或付款通知—收报行给客户的代收或代付款通知。

第三章 联行往来帐务的处理发报行的处理
第六条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发生行,负责联行往帐的处理。发报行正确及时地向收报行填寄报单或拍发电报,并向管辖分行编报往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确进行的基础。
第七条 发报行办理联行往来款项划拨,应根据会计分录填制报单:
划收时,(借)××科目,(贷)联行往帐,填制贷方报单;
划付时,(借)联行往帐,(贷)××科目,填制借方报单。
第八条 报单的编制与审核
(一)发报行必须根据已记帐并经复核和签章后的有效凭证,按照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或有关划拨资金的要求,确定编制邮划或电划报单。填写报单时,要准确、清晰地填写报单日期、收、发报行行号、行名、金额以及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做到要素齐全、字迹端正、易于识别。
报单内容如有填错,不得更改,应作废重新编制。作废报单应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一并装订保管。报单编妥后,应在第一、二联上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联行凭证专用章(以下简称联行专用章),需要加编密押的,应按规定编填密押,并由编、核押人员签章。
(二)联行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收(发)报行行号、行名是否相符;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以及金额与附件是否一致;并笔填制的报单,各笔金额相加是否与全计金额一致;密押是否正确;第一、二联报单上是否已加盖联行专用章等,均要逐项认真审核。
(三)电划报单,必须按照《全国联行往来电报格式的规定》(附式)复写电稿两联。经复核无误后,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随同第四联报单一并保管或单独装订保管备查。
第九条 往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二联报单应连同附件以联行专用挂号信寄收报行。
(二)第三联报单(报告卡)于营业终了,按借方、贷方分开(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收报行行号的大小顺序进行整理,作为编制往帐报告表的依据,并随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三)第四联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按第三联的方法进行整理,并分别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往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和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往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往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往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联行往帐卡片帐,按月装订,留存备查。
第十条 联行报单的寄发
(一)邮划报单(包括并封寄发的结算凭证、查询、查复书等)必须按规定用农业银行“联行挂号信”专用信封(以下简称联行专用信封),信封上要逐项填明份数,不得省略不填。电划报单要按规定格式,逐份拍发“K报类”业务电报。
(二)填写联行专用信封时,应根据总行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联行行名行号簿》,对收信银行的邮政编码、地址、收信银行全称详细填列,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联行行号代替银行地址、名称或省略和简化。对发信行的邮政编码、地址、行名全称和行号也不得简漏。
(三)联行专用信封及电报在寄发之前,必须根据联行报单及其他凭证的实寄份数与信封上填注的份数和电报的件数,逐项核对相符,并认真登记“联行信件、电报发出登记簿”,指定专人投送。为确保安全、明确责任,各通汇行还应刻制业务电报专用章和通讯员个人名章,送当地邮电部门备案。
(四)发报行发出的报单或电报,如果由于内容有缺陷或者误寄、邮电部门传递失误等,接到收报行查询时,必须认真查对原报单及有关帐簿凭证,如果涉及委托人的,应即联系,及时查复,不得拖延不办。如果确系本行差错,应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报行的往帐报单或电报一经发出,一律不准自行撤销或自行划反方报单。如发现已发出的报单或电报有问题时,应立即向收报行查询,俟收到查复后再行处理,防止造成资金和帐务错乱。
第十一条 报单抄本的补制
(一)发报行发出的报单,如事后接到收报行要求补发电划报单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抄本的查询时,必须在三天内详细查明,确系漏拍电报或报单丢失,经坐班主任审批后,方可补拍电报或补发报单抄本。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二)报单抄本只用于邮划报单。补制时,以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第一、二、四联代替,第三联作废。发报行使用时,一定要按原往帐报单号码及往帐发生日准确填制日期和报单号码(原印的报单号码划销,改填应补制的报单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制日期和明显的“报单抄本,注意重复”字样,然后将第一、二联寄收报行,第四联粘在原第四联后面,保管备查。
收报行的处理
第十二条 收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受理行,负责联行来帐的处理。收报行认真审查受理发报行寄来的报单或拍来的电报,准确及时办理转帐,并向管辖分行编报来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础。
第十三条 联行专用信封的拆封、查对与保管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专用信封,应先根据邮局送交银行的收信记录单,逐件验收无误后再拆封。拆封时,必须根据封面所填报单笔数与封内实装报单核对相符才能处理(封内的其他凭证也应逐项核对)。封面漏填报单笔数的,应代为补填,并注明“本行补填”字样,封面所填笔数与实收笔数不符的,除在封面注明实收笔数及报单号码外,还应填制两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寄发报行查询,一联留存。
如收到以非联行专用信封寄来的联行汇款信件,不得按正常业务处理,必须向发报行查询,经确认后才可受理解付。
(二)为了防止漏拆信封、漏抽报单等差错发生,拆封后的联行信封,必须逐日查对和保管。并指定专人认真检查当天收到的联行专用信封件数、封面所填报单(包括其他凭证)的合计笔数与实收报单的合计笔数是否一致,经查对相符,检查人员应在邮局交来的收信记录单上签章,然后将收信记录单与全部联行专用信封捆在一起,标明收信日期后保管6个月。
第十四条 电划补充报单的译制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查电报挂号、“报类”及内容无误,应即译制电划补充报单,在译制时:
1.必须按发报行在电文中注明的月份和日期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2.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报的金额必须与留底的第二联托(委)收凭证金额轧对。代转划的,如有异议应向收款人开户行查对。
3.电报编有密押的,应核对密押,对于“报类”不符、漏编或错编密押以及内容有误的电报,应即向发报行拍发电报查询补正。在未查复补正前,不得解付款项。
第十五条 报单的审查与转帐
(一)收报行对收到的邮划报单和经译制的电划补充报单,必须认真审查:收报行行名、行号是否本行;报单与附件(电划补充报单与电报)的收(付)款人名称或帐号、金额是否一致;报单号码是否完整无缺;报单有无涂改挖补现象;第一、二联报单是否加盖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和密押是否真实正确。对于有问题和不完整报单的款项严禁解付。
(二)收报行对经审查无误的报单,要加强控制,应按借方、贷方报单的笔数、金额分别记载“联行信件、电报收到登记簿”,并在报单上加盖转帐日戳后立即办理转帐。
借方报单转帐的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联行来帐
贷方报单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如有应寄其他通汇行的报单误寄本行时,即不予转帐,应填制三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连同误寄的报单和附件转寄正确的收报行,一联通知发报行已代转正确的收报行,一联留底。
(四)经查有问题暂时不能转帐的报单,应按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
第十六条 来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联报单(包括电划补充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按借方、贷方(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发报行行号大小顺序整理,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来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及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来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来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来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来帐科目卡片帐,按月装订保管。
(二)第二联报单(报告卡)按第一联报单的方法整理,营业终了后凭以编制联行来帐报告表,并随来帐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第十七条 收到报单抄本的处理
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补制报单抄本或补拍的电划报单时,应认真审查:
(一)该份报单抄本或补拍电报是否经本行要求而补制的,并与原查询书核对相符;
(二)收款人确未收到该笔款项。
报单抄本审查无误后,经坐班主任审批,按正常报单处理手续办理。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联行往、来报告表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八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是收、发报行向管辖分行报告本行联行往来业务状况的工具,也是管辖分行监督和控制通汇行正确办理联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报告表的编制
(一)各通汇行每日营业终了,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全部联行往来报告卡,分别往帐和来帐编制联行往、来报告表一式两联(附式)。编制时,“上期余额”栏按上期报告表的“本日余额”栏数字填制;对发出的报单,分别借方、贷方报单加计笔数、金额,填入本日往帐笔数和发生额栏内,结出余额,与联行往帐总帐核对一致后,第一联往帐报告表附往帐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自留;对收到的报单,分别加计借方、贷方报单的笔数和金额,填入本日来帐笔数和发生额栏内,结出余额与联行来帐总帐余额核对一致后,第一联报告表附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自留。往帐报告表所附各联报告卡应按电借、邮借、电贷、邮贷及收报行行号的顺序排列;来帐报告表所附的各联报告卡应按电贷、邮贷、电借、邮借及发报行行号的顺序排列(往、来帐报告卡均按蓝字在前,红字在后的顺序排列)。
(二)各通汇行于年度终了日报送的联行往帐报告表必须注明“本年度最后一份”字样。年末日(12月31日)未发生往帐业务的,也应编制最后一份往帐报告表,发生额填“0”,余额和顺序号按上一期报告表填列。
(三)新年度开始,联行往来业务应区分上年度和本年度分别编制报告表。收到上年的报单或办理冲正上年差错的报单,应编制上年联行往、来报告表,其序号、余额与上年报告表内容衔接,报告表日期应填写13月××日(次年元月为13月,2月为14月,以此类推)。本年度的往、来帐报单应编制本年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均自本年起重新开始。
第二十条 报告表的审核与寄报
报告表编好后,必须经过如下审核:
(一)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必须衔接(简称三衔接)。
(二)报告表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要相符;报告表所填笔数与所附报告卡张数要相符(简称两相符)。
(三)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简称一平衡)。
(四)报告表借、贷方本日发生额及余额必须与“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总帐当日发生额及余额一致。
经审核无误后,第一联加盖联行专用章,附同报告卡当日或次日寄报管辖分行;第二联附同报告卡一并留存。

第四章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
第二十一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是对联行机构之间,相互发生的联行往帐和来帐,进行帐务核对的重要监督机制。是保证联行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安全的保障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处理,实行“通汇行往来报告,管辖分行集中录磁,总行逐笔对帐,及时监督未达”的双向监督做法。
管辖分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辖分行是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数据录磁中心,主要负责联行对帐的数据录制、通讯传输、查询查复以及清查未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告表的登记与交接。管辖分行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全国联行往、来帐报告表及报告卡,应及时拆封清点,按行号整理,逐户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收到登记簿”。然后对前期未到的报告表单独保管,其余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应及时交与录磁操作员,移交时,必须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交接登记簿”,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以防漏录、重录或丢失等差错发生。
第二十五条 数据录磁与检查。录磁操作员对报告表及报告卡的各项数据,必须按以下顺序和要求逐项准确、及时地输入电子计算机:
(一)报告表:行号、日期、编号、上期余额、本日借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贷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余额。其自年初累计笔数、累计发生额由计算机根据报告卡自动生成。
(二)报告卡:报单种类(邮借—1,邮贷—2,电借—3,电贷—4)、报单号码、日期、发报(收报)行行号、报单金额。报单的本方行号不需输入,由计算机根据报告表行号自动生成(即往帐不输发报行行号,来帐不输收报行行号)。
录磁操作的同时,计算机对以下内容进行平衡检查:
(一)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是否衔接;
(二)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期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等于本期余额;
(三)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的笔数、金额与所附报告卡的合计数是否相符。
在进行以上录磁和检查中,计算机会提示发现的差错。操作员必须认真处理计算机给出的提示:如属操作失误,由操作员自行更正;如属通汇行报告表、报告卡本身错误或要素遗漏,操作员应退联行员进行查询。联行员应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卡)差错处理登记簿”,并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录磁,以保证准确、及时地上报联行数据。
为保证数据录磁准确,录磁操作员对已录磁的报告表、报告卡,必须换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查询数据的接收与处理。管辖分行应从总行“查询信箱”中,每日取出日常查询数据,每月第一工作日取出批量查询数据,并分别用计算机打印“日常查询清单”和“批量查询清单”,及时按第五章的清查方法进行查询、查复,并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同时,按日打印“查复清单”,保管备查。
第二十七条 数据文件的汇总。管辖分行要按日将计算机录制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查复数据进行汇总处理,数据要求做到:
(一)规范的顺序。即按照报告表、报告卡、查复数据、汇总报告表顺序和规定的记录格式及文件上报。
(二)数据经过衔接平衡检查。
(三)报告表最小序号与总行该行最大序号相衔接。
(四)查复数据及汇总报告表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数据文件的备份与传输
(一)为保证总行恢复全国联行数据的所需要求,管辖分行每日在数据录磁完毕后,必须及时备份全部数据,并按日妥善保管。
(二)管辖分行要按日将录制正确的数据文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总行传输。如遇数据传送错误,应根据总行提示,查明原因并更正后,将整套数据重新向总行传送。
(三)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发生差错,应正确地恢复昨日备份数据。如当日数据错乱或丢失,必须重新输入全部数据,确保分行机内数据正确。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必须具备随时与总行及所辖各通汇行进行帐务核对的功能。
(四)联行往来的跨年度数据,要严格按年度分开,不得混淆。
第二十九条 报告表及报告卡的装订保管。报告表及报告卡帐务处理结束,应按录磁日期、行号大小顺序排列,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装订保管,以备查阅。
总行对帐的处理
第三十条 帐务组织。建立全国联行往帐、来帐两大计算体系。
(一)对帐体系内部按往帐、来帐分别以各管辖分行和通汇行为对象,设立报告表登录系统和报告卡登录系统。报告卡登录系统内均应按报告卡的日期按月设置“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三个帐户。
(二)按往帐和来帐分别设置相应的“总行总帐”、“管辖分行分户帐”、“通汇行明细帐”。总帐、分户帐、明细帐之间相互制约、控制和保持平衡。
(三)总帐应按日打印保管;分户帐、明细帐可不打印,只将软盘定期保存或根据需要打印。
第三十一条 数据检查。总行收到各管辖分行传输的联行各有关数据,立即进行以下检查:
(一)顺序检查:
1.是否存在非数字性记录;
2.有无汇总数据;
3.是否有报告卡无报告表(包括冲帐报单)。
(二)逐项检查:
1.报告表:小计、合计金额是否正确;日期、中心号是否合法;报告表序号是否连续。
2.报告卡:红字报单能否找到原报单;日期是否合法;报告卡上的行号是否与报告表上的行号相符;是否存在非法行号。
检查中一经发现错误,应即告知差错行“数据有误,检查后重新传输”的信息,直到检查正确为止。
第三十二条 归并、抽对与监督
(一)每日收齐各管辖分行传输数据后,做好数据备份,及时将接收数据归并到计算机系统联行帐务中,并自动生成各报告表自年初累计发生额。
(二)抽卡配对处理。已核对和待查对报单应单独存放管理,未核对报单设定一类相似错(日期、号码相同,其他要素不同)和二类相似错(日期、号码不同,其他要素相同)。
(三)相似错检查后,即进行超邮程报单检查(相似错误报单不得参加)。
(四)当天查出的相似错、超邮程报单要及时存放到管辖分行“查询信箱”,以便管辖分行取出查询数据。所有查询数据在未得到管辖分行查复前,放入“待查对”帐户单独保管。
(五)每日收到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数据后,及时与“待查对”帐户核对,无误后,转移到“未配对”帐户,以参加对帐。
(六)每日抽卡配对,查询、查复处理结束后,对机内数据重新检查平衡;方法同上。检查平衡后,做好数据备份。如检查不平衡,则恢复昨日备份数据,与今日接收的管辖分行备份数据重新处理,直到日终检查平衡为止。
(七)为便于核对帐务,查找差错和加强监督,总行应按日打印《全国联行对帐情况表》、《总帐平衡表》、《金额错误报单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未达报单款项》等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根据会计管理需要,计算机提供如下会计报表:
(一)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三)业务量统计表;
(四)各类差错统计表;
(五)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表(由总行定期发送管辖分行);
(六)重复报单明细表;
(七)相似金额差错明细表;
(八)查询、查复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总行对联行对帐过程,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与监督。
(一)认真审查每天计算机处理的往来数据及对帐状况是否正常,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充分发挥“双向监督”的检查作用。要经常分析和监督未配对报单和待查报单的处理和变动情况。对金额较大的错误报单、重复报单和超邮程未达报单要及时与管辖分行联系,督促追查。对积压报单不转帐,查询查复不认真,处理问题不及时,以及占用联行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五章 查询查复的规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查询、查复是保证联行对帐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查清联行帐务、纠正差错,保证全国联行往来业务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查询查复的一般规定
(一)各级行必须贯彻“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原则,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各通汇行主任或会计负责人对查询、查复内容要亲自把关,严格监督,并签章负责。
(二)查询、查复应根据相关行的路途远近、通讯条件、情况缓急分别采用邮寄、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等方法。总行对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期限规定为:直辖市、单列市分行为10天;一般省、区分行15天;边远省、区分行20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到期日遇到例假日顺延),必须将总行查询事项予以反馈。管辖分行对所辖通汇行的查复期限由各管辖分行自定。各级行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查而不复、互相推诿、扯皮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三)通汇行在处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时,对有缺陷或有问题的联行报单,暂时不能转帐的错误报单等,应视内容轻重缓急程度,当天发出电报或邮寄查询。被查行收到查询必须在三天内,查明原因予以答复。
(四)查询查复书要求文字简练、内容明确、互相尊重、共解疑难,并经坐班主任审阅签章,加盖联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方能寄发。如一次查询未复,办理第二次查询时,可抄送双方管辖分行。管辖分行收到抄报或抄送的查询书,应积极协助查询,督促被查询行尽快查明原因和解决问题。
(五)处理完毕的查询查复书应配套装订(按本行发出的查询与对方的查复书配套,本行收到查询与给对方的查复配套),定期列入会计档案留存备查。如必须以对方行查复书作传票附件时,则应在原查询书留底联注明对方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
(六)一切查询查复事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内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交由客户自行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未配对报单查询查复的处理
总行在对帐过程中,将不能配对的待查对报单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不配对的相似报单;第二类是重复报单;第三类是未达报单。并将三者的基本内容,分别定义为各种相应的查询状态位和查复状态位(附式),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采用每日逐笔和每月批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查。
第三十八条 相似报单的清查方法
相似报单指往帐报单和来帐报单要素中,涉及报单编制日期、收报行行号、报单号码、金额,其中某项要素往来双方不符,其余要素均相符的报单。
总行在对帐过程中,发现不配对的相似报单,同时逐笔向发报行、收报行双方管辖分行查询。
管辖分行收到查询信息,经检查录磁有误,应即更正,并选择相应的查复状态位答复总行;经检查录磁无误,除答复总行“待查”外,同时打印“联行查询查复书”三联,加盖管辖分行对帐专用查询查复章,两联寄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采用电话查询的必须登记“电话查询查复登记簿”)
有关通汇行接到查询书后,应认真查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对无误,即在两联查询查复书上批注“我方无问题,查对方”(查复状态号为50)加盖联行专用章,一联自留,一联寄管辖分行;查实有误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查询书上批注“查复状态”和更正内容,一联查复管辖分行,一联自留。另自制一联查复书通知对方通汇行。
第三十九条 重复报单的清查方法
总行对重复报单,向重复报单行的管辖分行发出查询,发生重复报单的管辖分行收到总行的查询信息,应迅速向有关通汇行进行查询,并速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如重复属实则应答复总行”已查实、待更正”,并尽快办理冲正帐务。
第四十条 未达报单的清查方法
未达报单指超过正常邮程的来帐未达(总行收到往帐报告卡,无来帐报告卡)和往帐未达(总行收到来帐报告卡,无往帐报告卡)。
总行对超过邮程期限的报单,首先向报告分行查询,报告分行收到该类查询信息后,如果是来帐行应首先检查发报行行号是否有错误,报单种类是否错误,该报单是否本行业务等,经检查无误后,答复总行“我方无问题”。总行收到报告行的准确查复后,即向未达分行发出查询“他方正确查你方”。未达分行收到总行查询信息,必须先检查确认该未达是否漏录,属于漏录报告卡的,于次日补录并查复总行。如未达分行查无此报,于次日答复总行“待查”,同时打印三联查询书,两联寄给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被查通汇行如属于往帐行,在接到其管辖分行查询书后,应立即查对各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实本行确无此报单时,应迅速答复其管辖分行“我行未发此报”,管辖分行即速报告总行。总行接到“查无此报”的报告后,立即通知报告分行“该报单止付,待查”;如往帐行经查属于本行报告有误,应按规定更正后,在两联查复书上批注“查复状态”,一联寄管辖分行,一联自留。管辖分行收到查复书,应即进行更正处理,同时答复总行。被查通汇行如属于来帐行,经查确实未收到该份报单,应迅速答复其管辖分行,同时填制查询书或电报寄拍对方行查找原因或要求补制报单抄本。

第六章 联行往来的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处理联行往来差错的基本规定
(一)联行往来的帐务组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任何错误都会影响整个帐务处理的顺利进行,影响资金周转和银行信誉。各通汇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联行帐务,尽量防止发生差错,一旦发生差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不得自行其事,以免造成帐务错乱。
(二)通汇行发生联行差错均应根据有效原始凭证、报单的查询查复信函,准确办理差错更正。
(三)发报行填发的各类联行报单,寄发前发现差错,均不得擅自涂改原报单内容,必须另填制正确报单再寄发。联行报单寄发后,发现填写错误时,需要更正行名、行号、报单号码、报单日期等错误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其管辖分行代为更正,并及时通知收报行。
第四十二条 报单行名、行号错误的处理
各级行对行名、行号不符的报单,都必须坚持以款项解付行(以下简称解付行)为准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和对帐。
(一)收报行接到的报单,行名、行号是本行的,附件是他行的;或行号是本行,行名与附件是他行的。
1.根据附件能肯定正确的收报行时,即办理转划手续。借方报单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分行辖内往来)
(贷)联行来帐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办理转划时,报单备注栏内注明“××行报单误划本行,现转划你行”(原附件作转划报单附件)。如用电报转划时,应在电文后加拍“代××行转划”字样。
2.根据附件无法肯定正确收报行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同时向发报行查询,俟查复后再行处理。
3.如系多笔业务的贷方报单,其中一部分无法转帐时,应将正确部分先予转帐。待查部分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正确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待查部分)
如是借方报单,待查部分先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正确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待查部分)
(贷)联行来帐
待查款项的附件留存,并查询发报行,俟查复后再冲销其他应付或应收款。
(二)收报行接到附件属于本行,但报单行号、行名有误。
1.解付行的处理
(1)当时发现,肯定附件是本行的,可按自己的行名、行号代为更正原报单后办理转帐。同时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更正行名、行号;一联抄报其管辖分行,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帐”一联自留。
(2)经管辖分行查询发现,并核实附件确已转帐,解付行即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答复其管辖分行,并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帐”;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的行名、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自留。
2.发报行的处理
(1)如先接到解付行要求更正原收报行行名、行号的查询书,经查实后更正,并主动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其管辖分行“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寄查询经办行;一联自留。
(2)如先接到其管辖分行的查询,经查实,待接到解付行的查复后,再更正原报单。并查复其管辖分行“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
(三)收报行行名是本行的,行号与附件是他行的;或收报行行号、行名、附件均不是本行的。
1.收报行接到误寄的报单,经查实不是本行的,应即将报单和附件代为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如不能确定正确收报行的,先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然后向发报行查询,待查复后再处理。不得退回发报行。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或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错转报单,应即将错收的款项用红字冲回,按原附件编制转帐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因),另编往帐报单,转划正确收报行。会计分录为:
(贷)××科目(红字)
(贷)联行往帐(分行辖内往来)(蓝字)
同时,编制查复书寄发报行和管辖分行要求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对帐,并在查复书上写明“按解付行行号×××××对帐”和错收款项的转划情况。
3.发报行接到管辖分行的查询和解付行的查复,应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更正原报单收报行行号。同时向管辖分行填制查复书,并注明“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并抄送解付行。
(四)电划报单收报行行名、行号正确,电稿错填电报挂号;邮局误拍误投电报;电文收款人不是本行的。
1.收报行审核发现时,均需先查询后处理,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俟发报行查复后处理。
2.收报行事后接到管辖分行或发报行查询,经查明电报已为本行收转,双方通汇行和管辖分行均应按照上述错转他行邮划报单处理方法,办理冲帐和转划。
第四十三条 报单金额、印、押错误的处理
(一)收报行接到的报单,行名、行号正确,但是有下列情况暂时不能转帐:(1)收(付)款人帐号不清无法肯定帐户;(2)报单与附件金额不符;(3)漏编密押或密押有误;(4)报单漏盖联行专用章等。
1.收报行应即向发报行查询。如遇紧急用款或金额较大的错误报单,可用电报查询。同时记载“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错误报单连同附件专夹保管,俟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再按正常手续转帐,并销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
2.有错误的报单,无论转帐否,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只能根据查复书内容,在原错误报单上详细批注,不得更改报单。
(二)报单金额小于附件金额
1.发报行的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将差额向收报行补发电划报单,并在电文之后加拍“追补×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方或贷方报单差额”字样。同时在原传票上加注补发报单号码。如果收报行距离较近,差额数字不大,也可补发邮划报单。
2.收报行接到追补差额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时,应检查“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有无记载,如有记载,应将追补电报编制补充报单或追补差额的邮划报单与原错误报单一并办理转帐,并销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如无记载,需查明原错误报单是否转帐,如确未转帐,追补差额报单暂用专夹保管,俟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一并办理转帐。
(三)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
1.借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已发出的借方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时,补制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差额不填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另编制电划贷方报单,将差额部分补划给收报行冲帐。同时冲销“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往帐(划收的冲帐差额)
在拍发电报时,应在电文后加拍“此款系冲正×月×日第×××号×××金额邮或电划借方报单”字样,原错误的借方报单和补发冲帐的贷方报单其报告卡仍应随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对帐。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的电报及冲帐的贷方报单时,除参照上述(二)之2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电报编制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与原错误的借方报单一并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冲减差额以后的正确金额)
(借)联行来帐(冲帐的贷方报单金额)
(贷)联行来帐(原错误的借方报单金额)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从付款人帐户付出,则可根据发报行的冲帐报单金额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寄来的冲帐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按上述方法处理。
2.贷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发出时,应先将差额部分补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帐(不填报单)
同时立即电告收报行请其速将差额划回,电文应拍明“×月×日第××××号邮或电划报单金额误为×××元应为×××元,差额××元。请速划回”。原报单报告卡联仍寄管辖分行。俟接到收报行划回差额的报单后,再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收款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电报通知划回差额时,除参照上述(二)之2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将原错误报单金额办理转帐,正确部分给收款人收帐,差额部分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原错误报单全部金额)
(贷)××科目(正确金额)
(贷)联行往帐(划回原发报行的差额)
如系电划报单,收报行查实尚未给收款人收帐时,编制电划补充报单第一、二联按原错误电报金额填写,第三、四联按正确金额填写,同时填制一联划回差额的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随差额贷方报单寄原发报行。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给收款人收帐,应编制特种转帐传票三联,两联作借方传票及支款通知,将差额部分从收款人帐户付出,另一联随差额报单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联行往帐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通知划回差额的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一并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往帐报单金额正确,但与来帐报单金额不符。例如:电报错拍、错译、补充报单错编等。
1.收报行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对电报底稿,属于错译或补充报单编错等情况,应编制红、蓝字报单和特种转帐传票办理全额冲帐手续。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原错误金额)
(贷)联行来帐(红字原错误金额)
(借)××科目(蓝字正确金额)
(贷)联行来帐(蓝字正确金额)
贷方报单分录相反。
2.属于电报错拍或其他情况,收报行根据管辖分行查询和发报行查复,按上述分录办理冲帐。
3.红、蓝字冲帐报单列入冲帐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
第四十四条 报单重复转帐错误的处理。例如:邮电局发来重复电报;邮划报单与补制报单抄本重复转帐等。
(一)收报行事后发现或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重复转帐,应根据重转金额编制与原报单种类、日期、号码等完全相同的本方红字冲帐报单(邮划报单第一、二联办理冲帐,三、四联作废)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
(贷)联行来帐(红字)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二)在重转报单和红字冲正报单备注栏注明重转情况及冲帐日期,红字冲帐报单编入冲帐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下同)。
第四十五条 报单使用错误的处理
(一)应用分行辖内往来报单误用全国联行报单
1.发报行对省内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应用“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核算误用“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已发出联行报单或电报时,发报行和收报行均视同联行往来处理,不必办理冲帐手续。如电划报单,收报行已按“分行辖内往来”来帐处理时,应冲销“分行辖内往来”转入“联行来帐”科目处理。
2.发报行对省内无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误用“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填发了联行报单时,应冲销“联行往帐”,改用“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处理,并编制与原报单日期、号码完全相同的红字报单,第一、二联作废,第三、四联注明“冲正报单”字样分别编入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和留存,同时填写查询查复书,通知收报行将原寄的全国联行报单第一、二联退回作废。
如报告表尚未寄发,而报单已寄出,应以红字冲销“联行往帐”科目,并将第三、四联报单作废,改填“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并及时通知收报行,将错误联行报单第一、二联退回作废。
(二)应用全国联行报单误用分行辖内往来报单
1.发报行对跨省联行往来,误发“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并已纳入“分行辖内往来”业务核算,应冲销“分行辖内往来”,另填联行报单,改按“联行往帐”科目处理,并通知收报行将错误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退回作废。
2.收报行接到省外误发来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如收报行行号、凭证内容、密押、联行专用章等无误,仅报单误用,可以通过“其他应付(应收)款”先转帐,并速向发报行查询,俟接到发报行补来联行报单再办理转帐,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然后将原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加盖“作废”戳记退回发报行。
(三)借方、贷方报单用反
发报行会计分录正确,但报单用反,而且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即电告收报行“×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或贷××金额报单反方,速予冲回”字样,同时根据错误报单补制传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报行应用贷方报单而误用借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不发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根据原正确分录,另编制贷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如应用借方报单而误用贷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帐(不发报单)
然后根据正确分录,另编制借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借、贷用反的报单,不得随意退回,先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待查。待接到发报行借方、贷方报单用反的电报通知,经核实后,先按错误报单办理转帐,划回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联行往帐
(贷)或(借)联行来帐
附件留存待发报行寄来的正确报单后,按正常手续处理。
3.发报行收到收报行划回的借报或贷报时,即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来帐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十六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错误的处理
(一)各通汇行编制的往、来帐报告表,未寄发前发现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不符,应作废另编,不得在原报告表上更正修改。
(二)往来帐报告表已报管辖分行,事后发现填写错误,对需要更正报告表日期、编号、报单笔数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管辖分行更正;对属于金额错误,如报告表的余额不衔接、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等,查明原因后,应另编制正确的报告表上报,并委托管辖分行注销原报单的错误报告表。
(三)管辖分行在数据文件录制过程中,发现所辖通汇行报告表及报告卡错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报告表编号错误但余额衔接,可调整编号,作为正常报告表处理,并通知通汇行更正。
2.报告表所附报告卡行号错误,如无此行号、行号不清、行号与行名不符、无编报日期等,应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处理。
3.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或报告表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时,对本期错误报告表及报告卡要整套保管。并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处理。
各管辖分行在未接到通汇行查复前,不得随意更改原报单金额和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

第七章 联行年度划分及帐务结转
第四十七条 联行年度划分及帐务的处理
(一)新年度营业开始前,各通汇行应将“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二)新年度开始后,发报行除冲帐外,不得再编发上年的往帐报单。编发本年联行往帐报单时,要准确填列本年日期。
(三)新年度开始,收报行处理联行来帐时必须按本年、上年度严格划分,准确核算。接到发报行上年编发的联行报单办理转帐时,应使用“上年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到本年编发的报单,应使用“联行来帐”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管辖分行跨年结转的处理
(一)收到通汇行的往、来帐报告表,应分别年度清分、登记、审核。
(二)新年度开始,凡需向总行传送上年度联行往来报告表时,应将报告表日期(月份)由计算机自动加“12”。
(三)新年度开始,向总行传送上年联行查复数据时,应在查复的报单日期(月份)栏加“12”。收到总行的“上年查询”时,应将加计的“12月”转换为上年的年份,向通汇行办理查询。
第四十九条 总行跨年结转的处理
(一)新年度开始前,将报告表和报告卡的总帐、分户帐以及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明细帐全部结转到上年户,并在行号位加“50000”区别上、下年度帐务。
(二)上、下年度联行对帐并行期间,总行向各管辖分行查询上年联行报单时,均应在报单日期栏加“12月”,以便各行查找。
第五十条 上年全国联行帐务查清的标志
(一)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和全年累计发生额、最后余额平衡一致。
(二)联行往帐报告卡与来帐报告卡全部配对,两者“已配对”总帐的余额、累计发生额平衡一致,“未配对”、“待查对”两个帐户无余额。
第五十一条 上年帐务查清后,总行、管辖分行、通汇行的联行往、来帐余额应进行全面核对,保证联行帐务核算真实、正确。
(一)总行的核对
1.上年联行未达帐查清后,由计算机根据往、来报告表明细帐,按行号编制“联行往、来余额核对通知单”(简称余额核对通知单),发送各管辖分行。
2.收到各管辖分行送来的“××年全国联行往、来余额核对报告单”后,应与总行留存的“余额核对通知单”逐行勾对,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下划上年联行各科目余额。
(二)管辖分行的核对
1.接到总行传来辖属各通汇行“余额核对通知单”即打印留存。同时通知辖属通汇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余额核对报告单”(简称余额核对报告单)。
2.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余额核对报告单”应于留存的总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逐一勾对。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报总行。并将通汇行的“余额核对报告单”一联作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附件一并留存,另一联盖章后退通汇行证明该行上年联行帐务全部正确。
(三)通汇行的核对
接到管辖分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帐余额核对报告单”的通知后,应根据“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填制“余额核对报告单”一式三份,经坐班主任审核无误后,二联寄管辖分行,一份留存。
第五十二条 上年联行帐务的下划与结平
(一)总行的下划
年度未达查清后,总行将根据各管辖分行“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汇总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贷方传票(均为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管辖分行。
1.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应完全一致。这时,即可反其借贷方编制传票,冲销结平上年度的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二)管辖分行的处理
1.管辖分行收到总行下划两科目余额的报单后,应与“余额核对通知单”所列汇总数核对。相符后,即根据报单附来的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帐。
(1)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将总行下划的报单转帐后,即根据各通汇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和贷方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度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各通汇行。
(1)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通汇行的处理
通汇行接到管辖分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来帐余额的报单时,应与“核对余额报告单”及“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余额核对,无误后,即办理转帐。
1.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应无余额。
至此,总行和各通汇行的上年全国联行往来帐务全部结平。

第八章 对帐文件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对帐工作的软盘、帐、表、簿、查询、查复书、收发信件清单等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机对帐的依据和记录,也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在一定时期内起着事后查考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管期限。参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计算机对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五年、两年三类:
(一)永久性保管:
计算机对帐档案销毁清单。
(二)保管期五年
1.全年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2.年终各类差错统计表
3.全年业务量情况统计表
4.各管辖分行保管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
5.查询、查复清单、通知书(含电话查询登记簿)
6.计算机对帐人员工作移交清单
7.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
(三)保管期二年
1.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2.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情况表
3.其他各种差错表及登记簿
4.管辖分行备份软盘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管辖分行俟上年全国联行未达全部查清后,机内所有的上年各种数据,方可清除(上年数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必须保留)。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对帐档案应定期分类装订整理,并建立“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逐项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切实防止遗失、火烧、虫蛀、鼠咬、霉变等。
第五十七条 其他有关调阅、移交、销毁事宜,均按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和修改权属总行。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需要,各分行可在辖内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管理,强化联行监督机制,提高对帐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做法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平竞赛”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统一标准、按季评奖”的办法。
全面考核即按照《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及表演;

  (二)各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

  (五)电影影片的放映;

  (六)文物、美术作品的经营活动;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和文化艺术培训;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九)名片印刷业经营活动;

  (十)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和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九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条件的固定场地;

  (三)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经营者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文化经营者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文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经营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巡查。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文化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和宣扬封建迷信活动。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不得用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招徕、陪侍顾客。



  第十八条 文化经营场所不得接纳未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团体和未经备案的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和表演。



  第十九条 禁止经营非法出版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和放映场所不得经营、放映未经审核和内部使用的音像资料制品。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实行稽查制度。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稽查人员,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稽查人员履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稽查证件。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刁难、报复经营者;

  (四)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没款;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9〕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三)制定或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依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置的“听证目录”确定);

  (四)城市主干道路的重大改造项目;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六条 市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由市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实施听证。

  第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派人担任。

  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人数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员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包括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公众陈述人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人数为5—25人,其中下列第1、2目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听证组织单位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六条 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

  第十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2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专家,担任公众陈述人。

  第二十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确定听证陈述人,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听证陈述人送达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含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听证组织单位。

  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公众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公众陈述人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听证陈述人的组成,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二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听证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职能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听证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按本制度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应当组织听证有关单位不组织或听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法制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财产征收、征用;

  (三)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五)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

  (六)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七)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需要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第七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领导依照职权与分工决定。

    第九条 对于需经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十条 对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

  (四)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市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间有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市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中国龙岩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市政府顾问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书,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承办单位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涉密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