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52:07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2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县、上虞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保质保量推进市区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提高河道清淤疏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浙水河〔200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乡镇(街道)、村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河道清淤疏浚考核结果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注重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以各区域为单元进行,对各区域列入市年度清淤疏浚计划和确因客观原因经报批的变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目标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管理五个部分,实行百分制评分。
  (一)前期管理(11分)
  按有关要求编制、报批工程实施规划和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实施(2分);
  编制有关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5分);
  按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规划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报批(2分);
  年度计划调整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批(2分)。
  (二)施工管理(17分)
  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或确定项目责任人(2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镇、村小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发动受益的劳动力施工或招投标选定施工企业(4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制(3分);
  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分);
  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3分)。
  (三)目标管理(40分)
  主要考核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建长度和工程质量。完建长度是指年度计划内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考核期限内完成的河道长度,完成土方以实际测量为准。工程质量为完工时的工程质量,由专门成立的验收小组(委员会)或按有关质量管理要求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基本分为40分。未完工的河段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河段不得列入完工考核。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得40分,没有完成的按工程量的一个百分点扣2分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资金管理(21分)
  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3分);
  资金按有关要求足额按时到位,到位率达100%计10分,80~99%计5分,70~79%计3分,60~69%计2分,低于60%不计分;
  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支付资金,手续齐全,程序规范,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帐册完善(4分);
  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不拖欠民工工资(2分);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分)。
  (五)验收管理(11分)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实施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资料及批复文件;
  3.工程决算报告;
  4.工程监理报告和质监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工的验收(3分);
  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验收后及时把有关资料整编归档,档案完整、规范(2分);
  河道清淤疏浚达到设计要求,改善水环境效果明显(3分);
  群众对水环境改善满意率(满意人数与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达90%的计3分,80~89%计2分,60~79%计1分,低于60%不计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各区域或单元工程自查、市核查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考核材料(见附件2)和备查资料,没有相应备查资料佐证的,相应项不计分。
  第七条 考核总分作为列入年度计划任务以奖代补资金的下达依据。

  附件:1. ( )县(市、区)清水河道建设( )年度考核情况表
     2. ( )县(市、区)清水河道建设情况( )年度考核登记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4478部)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62个)名单,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4478部)(附件1发地方和有关部门)
     2.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6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2:

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
(62个)

  中国民族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图书资料馆
  南开大学图书馆
  河北大学图书馆
  山西省祁县图书馆
  吉林省图书馆
  吉林省长春图书馆
  吉林省吉林市图书馆
  吉林大学图书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图书馆
  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
  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
  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
  上海中医药大学图书信息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图书馆
  江苏省南通市图书馆
  江苏省镇江市图书馆
  江苏省吴江市图书馆
  扬州大学图书馆
  浙江省杭州市图书馆
  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
  浙江省嘉兴市图书馆
  浙江省绍兴图书馆
  浙江大学图书馆
  浙江省瑞安市文物馆(玉海楼)
  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
  安徽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
  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
  厦门大学图书馆
  江西省图书馆
  江西省萍乡市图书馆
  山东省济南市图书馆
  山东省烟台图书馆
  山东大学图书馆
  山东师范大学图书馆
  山东省博物馆
  山东省青岛市博物馆
  山东省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孔府文物档案馆
  河南省新乡市图书馆
  郑州大学图书馆
  武汉大学图书馆
  湖北大学图书馆
  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暨南大学图书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重庆市北碚图书馆
  西南大学图书馆
  四川省成都图书馆
  四川省泸州市图书馆
  四川省南充市图书馆
  四川大学图书馆
  四川省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
  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
  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兰州大学图书馆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寺图书馆(藏经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为: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十六、增加“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4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2条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十九、增加“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

二十、《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7条计算规则“建筑层数计算”修改为: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

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

(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一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四十二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 2004年4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