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8:22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7〕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切实做好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当前我国防治突发急性传染病面临的挑战,从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出发,我部组织制定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
突发急性传染病(Emergi ng Infecti ous Diseases)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生的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为做好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亚太区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战略》,制订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
一、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形势传染性疾病是全球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当今,突发急性传染病不断出现,成为威胁人类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突发急性传染病流行的形势十分严峻。2003年新发现的SARS疫情,在短时间内迅速波及32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共报告SARS病例8098例,其中死亡774例,病死率达9.56%。自2003年以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发现报告了313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其中死亡191例。历史上流感大流行曾给人们带来巨大灾难,发生在1918年的全球流感大流行,先后造成近5千万人死亡。20世纪末英国首次暴发疯牛病,随着疯牛病的暴发流行,英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加拿大、香港特区先后出现了变异性克-雅氏病(vCJD)病人,目前全世界vCJD病例已达134人,病死率高达100%。2001年在澳大利亚等国发现梅塔肺炎病毒引起较大规模的支气管炎和肺炎流行,造成婴幼儿的死亡。1998-1999年在东南亚出现的尼巴病毒性脑炎,共造成106人死亡,病死率达40%。在非洲、美洲相继出现的埃博拉出血热、马尔堡病毒出血热疫情发病凶险,且病死率高。
我国是受突发急性传染病影响较重的国家之一,2003年的非典疫情,仅我国内地就报告SARS病例5327例,其中死亡349人,病死率达6.55%。国家统计局测算的经济损失高达933亿元人民币,约占2003年GDP0.8%。自2005年10月以来,我国内地已经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24例,其中死亡15例。
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明确提出“全球警惕、采取行动、防范新出现的传染病”。美国、加拿大及泛美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东南亚区和西太平洋区联合制定了《亚太区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战略》,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等密切相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不断增加,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形势十分严峻:
(一)气候等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1860年以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0.6℃,气温升高和降雨量增多,增加了传染病病原体生长繁殖的机会。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全球气温升高将对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流动人口已超过1亿人。由于流动人口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基础性防病工作难以保证连续和稳定,容易导致突发急性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三)生态系统失衡,环境质量下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等的过度排放,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也会引起生物体变异,产生新的致病微生物,导致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
(四)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对资源需求的扩大,人类生产和生活范围不断拓展,人与自然界中的宿主动物和媒介生物接触的频率及方式有所改变,一些原本在动物间传播的动物疫病开始向人间传播,导致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
(五)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方式相对落后。目前,农村地区家禽、家畜饲养非常普遍,散养比例大,人和家禽、家畜接触密切,容易造成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基础卫生设施相对较差,不良卫生习惯尚难得到根本改变,容易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六)我国民族众多,生活方式不同,饮食习惯各异,部分地区的居民延续着食用野生动物、生食海产品或禽类的习惯。有些地区的居民,将猎捕野生动物作为经济来源,增加了接触野生动物的机会,人畜共患病传播的时间空间被放大。
(七)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交通工具现代化,致使国家之间和地域之间人员往来、物资流通更加广泛,增加了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远距离传播的危险。
(八)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传染病病原体的研究不断深入,甚至可以通过生物技术在实验室合成新的致病微生物。然而,生物安全管理依然存在漏洞,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构成新的隐患。
(九)尽管人类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掌握了一些有效的科技手段,但对突发急性传染病认知程度仍非常有限,防控和救治的成本昂贵。因此,预防为主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方针。
二、防控战略目标
(一)总体目标站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并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中长期策略,建立健全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应对机制、预案体系,坚持早期预防、及时预警、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或减少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及流行,降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具体目标
1.发现和减少突发急性传染病发生的危险因素。
2.提高对突发急性传染病暴发的早期预警能力,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建立症状监测报告系统。
3.建立健全有效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机制。
4.建立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加强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基础准备。
5.建立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域间以及国际社会间的沟通与合作。
6.搭建中央和省级突发急性传染病科研攻关的技术平台。以病原微生物、预防性疫苗、救治药物和检测方法作为主要方向,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
7.培养和储备专门的专业技术人才,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8.建立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病原分子分型数据库,科学、有效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
9.研究我国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分布、流行规律、感染情况及传播媒介,为防范突发急性传染病提供基础数据。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1.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流行,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各地应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卫生发展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不断完善防控措施。
2.制定和实施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有关的人员培训、物资储备、重点实验室建设、现场控制、医疗救治等中长期规划。加大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投入。
3.制订突发急性传染病医疗救治政策,医疗救治专项经费支持、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对患者进行突发急性传染病排查、诊断、治疗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应对机制
1.指挥协调机制。突发急性传染病应对工作应体现政府领导、专家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机构实施、部门配合的指挥协调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级响应机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急性传染病咨询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收集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对策。上级卫生部门应指导下级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诊断和医疗救治,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在卫生部与各省指挥决策骨干网的基础上,扩展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络,形成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网络,满足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急指挥的需要。
2.信息沟通机制。卫生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全球观,与国内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国内外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发展规划等信息,及时获取国境卫生检疫、国外疫情动态等与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相关的信息,掌握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动态。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反馈和共享平台,使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人员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反馈,加强实验室诊断结果对临床救治的信息反馈等。切实加强机构之间、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风险沟通和管理能力。制订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的风险沟通计划,营造出社会稳定、公众参与的有利环境,科学有效地防控突发急性传染病。
3.部门协作机制。突发急性传染病多来源于动物或由国外输入,要建立并完善卫生、农业、林业、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研究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对策,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监测,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轻突发急性传染病危害
1.加强健康宣教,提高公众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公众积极配合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2.采取疫苗免疫、媒介控制、旅行劝告、检疫通告、隔离等措施控制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
3.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减少医源性感染和实验室感染的发生,以及耐药性致病菌的产生,降低环境因素引起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的风险。
4.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避免公众接触、食用野生动物,降低野生动物源性突发急性传染病传播给人的风险。加强活禽市场管理,规范活禽养殖、免疫、运输、销售行为,减少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的风险。
(四)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早期预警能力
1.完善监测系统。在现有传染病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并建立以突发急性传染病为重点的综合性监测系统,逐步完善对重要临床症候群、不明原因死亡、药品及卫生用品销售、学生缺课、实验室病原学等综合监测,提高对突发急性传染病早期发现和预警能力,不断改进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
2.发挥医疗机构在疾病监测中的哨点作用,提高医务人员早期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的意识和能力。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及其相关因素的监测工作,制订突发急性传染病发现、报告、转诊、密切接触者管理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3.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医疗机构日常报告信息系统与网络直报系统互通,动态收集分析传染病主要症状信息,及早发现突发急性传染病。
4.开展媒介生物和宿主监测,建立生物样品资源库。与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开展动物疾病监测,关注动物的异常发病和死亡,做到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哨点前移。
5.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早期预警能力。综合利用各种监测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疾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对突发急性传染病进行预警。研究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早期预警指标体系,制定早期预警技术方法。建立国家、省级、市级三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预警平台,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早期预警能力。
(五)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为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提供技术支持
1.在现有实验室条件和设施的基础上,分区域建设重点突发急性传染病实验室,充分发挥各个实验室的特长和优势,研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的诊断方法和试剂,为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快速诊断提供技术储备。
2.建立网络实验室,逐步建立起方法和标准统一的全国公共卫生实验室监测网络系统,提高实验室安全水平和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能力。设立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参比实验室和省级突发急性传染病中心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实验室设施,引进和开发一些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检测、诊断方法。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实验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全面促进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水平的提高。
3.制订实验室标本采集、运输、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建立规范的生物样本库,为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甄别与比对提供资源。
(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专家库,组建应急反应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突发急性传染病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并提供师资,为各地应急队伍提供支持。
2.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培训基地。结合疾病控制培训基地的布局,根据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特点和需要,分区域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培训基地,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3.适时组织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队伍的实战能力,找出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反应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查漏补缺。
4.广泛开展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现、报告、防护、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全员培训,提高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意识和能力。5.组建突发急性传染病援外应急处置小组,必要时赴国外学习了解和帮助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同时作为我国应对输入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技术力量储备。
(七)做好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物资和技术储备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能力以及技术储备机制,完善疫苗及药物、试剂等应急物资的调运机制,明确财政经费保障政策。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供应,用于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成立专门的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物资储备机构,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做好新亚型流感病毒疫苗生产技术和中西药品、以及其它突发急性传染病疫苗和药品储备。
(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坚持依法防控突发急性传染病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补充相关的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对已经在国外发生并有可能输入我国的突发急性传染病,在借鉴国外的防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我国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突然发生的不明原因疾病,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借鉴SARS防控经验,对突发急性传染病,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建议国务院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范畴。
完善新亚型流感病毒大流行应急预案和SARS应急预案,制定炭疽、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应急预案和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九)根据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基础科学及应用技术研究
从我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着力解决防控工作中的困难,结合我国当前突发急性传染病研究的进展和现状,进行突发急性传染病应用科学理论和应用性技术以及疫苗和治疗药品等研究。重点开展SARS、新亚型禽流感疫苗和人感染禽流感病毒治疗药物以及突发急性传染病诊断试剂的研究。
(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1.认真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加入全球性和地区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网络和实验室网络,广泛开展国际突发急性传染病合作研究和控制项目,努力提高我国在各种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技术水平。分享我国在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方面积累的经验,对需要帮助的国家给予技术支持。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或其他国家的合作,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研究和调查控制项目。
2.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的双边及多边合作,了解周边国家和地区突发急性传染病的特点和流行趋势,提前做好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输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互联网:在虚拟中构建真实法治文明

唐时华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今天由国务院新闻办在京发布,字里行间,中国互联网十六年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现在中国的网民有4亿之多。他们活跃在网络上,在这个自由的空间里,他们畅所欲言,“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发表着对这个社会的看法。他们的声音反映了网络社会的“网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活动,常常给予各个机关以无形的导向性作用。因为在网络世界中,网民畅所欲言,直接表达观点。因此,国家在进行活动时,也往往要关注网民意见,也将此作为决策的参考因素之一。作为一个可以看出,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络在当代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难以取代。
  十六年,是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一个历程,十六年,锻造了一个交流、共享、互动的积极表达、参与机制,中国政府和数亿网民的努力和汗水,印证着这个时代真实的法治文明。
  在这十六年的互联网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中国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十六年。网络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清新之风。也对我们的司法工作走入民众,搭建起沟通的桥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网络的透明、公开和快捷,让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已经不能不关注网络舆情了,法官也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以闭门造车的方式坐堂问案了,“老黄历”式的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了。这不单是互联网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无法回避的新问题。在这个“人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的年代,在这个人人都是新闻记者的新时期,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承担者在一个全新的领域传播法治的任务。
  在互联网已经形成的客观情况之下,也要求我们对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就是新时期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方面的要求。在新的时代之下,法院的法官不能再仅仅只会坐堂问案,而应该对与案件相关的社会以及网络舆情进行认知和分析。知晓网络舆情,实际上就是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只有把握了社情民意,我们才能知晓民众所需,司法才能更加被人所接受,司法判决在广泛听取声音的基础之上也才会获得更大的公正性。公正性的判决也会使得法院以及法官的判决在人民心目中获得更大的权威。有利于司法权威性的加强。
  其次,司法机关如何同媒体打交道。司法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媒体观”。要建立健全机制,公正司法,还要注意与媒体的有效沟通,把最真实信息公开并传递给广大人民。我们要着力构建一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好环境,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双赢。这样的尝试已经有很多,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行重大案件的通报机制、开通民意沟通邮箱、实行法院法官的网络访谈等等。
  再次,我们在关注舆情的时候,应该有正确的认识。网络舆论就是真正的民意吗?显然不是。网络舆情只是一部分民众的意见,远不能代表全国十三亿的中国民众。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除了网络新闻之外,还有更加广泛的声音要去发现,我们不能仅仅只关注网络新闻。此外,舆情并非只是存在于网络,其他的比如手机短信、电视、平常的民众话语等等。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去粗取精,把握住真实的民意,而最关键的是:不能丢失法律原则这个最根本的民意。
  法治天下,网达万家。十六年,在网络时代之下,民众通过互联网表达真实意愿,参与国家治理的时代已经到来。在我们的内心深处,都怀揣着一个富国强民的心愿。互联网,在中国坚实的大地上,用自己丈量的脚步,传承着民族振兴和法治和谐的共同理想!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上)
——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

宋小卫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以及弱势群体保护和某些社会自治团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护劳动者和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等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需要,增进社会稳定与均衡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立法。
  我国迄今已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工会法(1992年制定,2001年修正)、矿山安全法(1992年)、红十字会法(1993年)、劳动法(1994年)、母婴保健法(1994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等社会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专设条款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接近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利益给予了强调和关照。
一、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
  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1991年5月起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是由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以残疾人群体为保障对象的专门法律,是我国系统地规定残疾人权益和调整残疾人保障工作与活动的根本法,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该法第36至39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责任、(1)基本原则和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残疾人保障法所以要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残疾人不仅有生理上的、物质生活的需要,还和健全人一样有文化、娱乐、交往、受到尊重、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残疾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会越来越广泛和强烈,对此,国家和社会应该设法予以保障。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有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相同的一面,也有特殊的一面。"对其相同的一面,应当使其最大限度地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对其特殊的一面,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特别扶持,鼓励其参与和发展。"(2)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要为残疾人接近和享用各种大众传播资源提供必要的机会与条件,比如通过广播影视、报刊、图书等大众媒体,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组织和扶持各种面向残疾人的特殊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等等。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也与残疾人的媒介消费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该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以国内大部分居民现有的生活水准衡量,看电视、听广播等媒介消费,已经是普通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如果条件允许,则国家和社会亦应将残疾人某些基本的媒介消费需求,列为福利救济与扶助的对象。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省、市在其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残疾人安装有线电视和邮寄特殊读物等媒介消费需要,专门制定了照顾和优惠条款。(3)
  当然,残疾人保障法的以上规定,主要属于引导性规范的性质,其所要求于国家和社会的,是"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谓努力满足,就是在现实国力和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应采取积极行动,帮助残疾人文化事业向前发展,尽可能缩小残疾人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至于如何将"努力满足"的任务落实到各种层次的制度安排和行动方案,如何掌握"现实国力和社会条件能够允许"的裁量标准,则要靠国家行政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实施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更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规定,也需要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相关社会主体,按照既有规定及其业务范围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换句话说,残疾人保障法第36至39条的规定,并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的法定责效力,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国家和社会怠于"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时的处罚及救济程序。这些规定的主要意义,是通过明示国家和社会的应尽义务,在法律的层面确认了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高度合理性,并且为后续法规、规章的制定设置了法律阶位的基准规范和根据。
  从更严格的意义上分析,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国家和社会"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的规定,实际上对国家行政机关课赋了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的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也可以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即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二是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国家行政机关就有责任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文件,以使该法确立的原则,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政策和制度,兑现为残疾人可以切实享有的精神文化利益。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不多见的全票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是继《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有关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是老年人口最多、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0%,即为老龄化社会。我国60岁以上人口,到2000年已达到1.26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600万,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4)
  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一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面对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老年人口如此巨大的现实,要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要有一部符合国情,能够系统地调整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的专门立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问世,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有关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稳定下来;明确了保护老年人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主要措施及侵犯老年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我国的老年保障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为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这一条文中所称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首先是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和利益老年人作为公民当然同样享有;其次是指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应给予特别关护的权利和利益。这些应予特别关护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人身、物质和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如接受赡养、婚姻自由、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应当得到的待遇保障等;也包括精神、文化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如继续受教育的权利、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群众性文体娱乐服务设施和优待制度、尊重老年人的优良品德并注意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等,其中一项不容忽视的权益就是大众传播资源的供给保障和媒介消费需要的满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该条规定中提出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当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老龄维权宣传和敬老教育,报道和反映老年人的生活,介绍和表彰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与事迹,增强全社会的敬老、养老、助老意识;二是应当办好面向老年人的报刊和专题栏目、节目,积极创作、提供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可以这样理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为老年人服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作为社会宣传、舆论工具,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要注意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舆论环境与社会氛围;作为精神文化资源的提供者,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应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媒介消费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这两个方面的任务,共同构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大众媒体的要求,忽视了其中任何一项任务,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为老年人服务。
  目前国内有些省市在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时,只提到大众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强调要重视老龄问题的舆论宣传工作,而没有明示大众媒体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方面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偏废和疏漏。(5)对老年人来说,大众传播不仅是维护其利益的宣传、舆论工具,也应该是所有老年人可以直接享用和消费的精神文化资源。
  人到老年,一方面是社会活动范围逐渐缩小,另一方面是自由闲暇时间增多,除了日常生活和身体需要照顾外,老年人在精神生活方面亦需要得到不断的填充,具有强烈的文化需求。正因如此,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明确地将"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设定为国家发展老龄事业的总体目标之一,并且把"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同时,注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作为发展老龄事业的一项指导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最普及的精神文化生活就是看电视、听广播和阅读报刊等媒介消费。由国家拨出专款,并以政府的名义于2000年至2002年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表明:"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后,老年人对精神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老年人最多的闲暇活动是看电视,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为70%以上。老年人收听广播的,城市为近50%,农村为40%以上。在城市,老年人读书看报的达到45.1%。"(6)国内有关的受众调查结果也显示,老年受众听广播、看电视、读报纸的时间,在各年龄组的受众中都是最高的,同时,老年受众中的稳定受众比例也大于其他年龄段的受众。7这些数字说明,媒介消费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媒介消费需要的满足,无疑对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正因如此,《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不仅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同时也要求 "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重视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有关大众媒体与老龄事业发展关系的阐述,更全面、更具体地释义和表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的立法意旨。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第38条的规定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11条、第31条、32条、33条、35条的规定,也都在不同方面关系到老年群体媒介消费利益的享有和实现。
  比如,该法第4条规定: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所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至少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权利要求。
  首先是生存权意义上的物质帮助,即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方面获得离退休费、医疗费、生活费、接济费、抚恤费的权利,能够保证老年人吃得饱、穿得暖、具备基本的医疗条件,保障老年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再降低。
  其次是发展权(8)意义上的物质帮助,即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在公平、公正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准和质量,使老年人得以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社会发展的成果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增长,"发展是多元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的,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9)所以,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通过媒介消费参与并不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要保障老年人能够参与并不断丰富包括媒介消费在内的文化、娱乐生活,一方面要靠大众媒体等文化产业提供优质的精神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参与文化、娱乐生活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比如,现在国内一些地区对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看电影等媒介消费给予各种优惠,并通过当地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当地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将这种优惠待遇制度化。济南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就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老年人还可凭市老龄委员会核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省属以外的医院就医,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
  (二)进入各类景区(点),免购门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