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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26:24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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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具有体育传统项目的中小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第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拟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独立举办、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等多种方式举办体育运动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举办体育运动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纳入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序列的体育运动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权利。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八条 鼓励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专项馆(社)等组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具有体育优势项目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行政区域选拔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具有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的青少年、儿童。

  第十一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在运动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应当遵守国家青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遵循体育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体发育规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以及为体育后备人才提供的住宿、膳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就读的实际困难。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按照培养协议做好体育后备人才接受文化课程教育的相关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忠于职守,科学执教,爱护体育后备人才,不得对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不得私自输送其训练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兴奋剂。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运动员应当遵守公开、择优的原则。

  政府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省体育专业运动队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八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中选调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被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体育专业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的中小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的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赠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大学时予以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有关教练员给予奖励:

  (一)向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

  (二)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取得名次的;

  (三)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在职称评定时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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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跨行支付需求,适应信息化系统生命周期的客观要求,人民银行计划于2013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目前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升级,并迁移支付系统处理中心。届时,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暂停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6日8:30停运,计划10月6日8:3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7日16:00停运,计划10月7日16:0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运期间,不受理各银行机构发起的跨行支付业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的跨行汇款业务将延迟至支付系统开始运行后处理。

二、由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中心整体迁移,需要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完成相关操作,为确保新系统成功切换上线运行,本次支付系统停运时间比以往例行维护窗口的停运时间要长一些,会给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带来不便。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予以理解,并根据自身经济活动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前、妥善做好相关跨行支付业务安排。

(一)2013年9月28日至30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暂停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各类借记业务,以便于进行数据迁移。对于计划在9月28日至30日办理跨行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建议及早与开户银行联系,妥善安排业务处理的时间。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大额支付业务,建议提前与开户银行联系,可以在国庆节假期之前通过银行汇款,也可在国庆节假期期间通过票据等其他方式支付。

(三)个人客户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支付、汇款等业务,可通过商业银行自助服务终端、银行卡支付渠道以及其他支付、清算服务机构的网络支付或便民支付渠道办理,也可向开户银行咨询,采取其他适合的替代方式办理。

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正常受理跨行支付业务。如出现异常情况,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商业银行及时处置,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影响,并切实做好相关服务与解释工作。(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8〕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全体会议通过并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规范政府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范性制度,对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切实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证省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制度性保障。对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省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组织学习《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率先垂范,不断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政府职能、决策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工作布局、会议制度、公文审批、督察考核、公务活动、作风纪律等作了全面规范,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对本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对照检查,对不适应、不规范、不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各项制度,要认真研究清理,及时修订完善,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同时,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认真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大对省政府各部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情况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要督促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今后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政令畅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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