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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0:54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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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在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被取消,其它主要内容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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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34号
01-3-6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指标,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净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

  (一)净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直部门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整年仍未使用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不含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项目)。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净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由其他资金提取的事业基金结余、所有专用基金结余,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现行财务体制进行财务管理。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除项目支出净结余外的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前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项目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含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市直部门应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分别进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一年度”、“下一年度”,分别是指市财政局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上一年或下一年。

  第二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逐笔核对。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2月25日前,按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将核对无误后的上一年度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情况及有关说明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与市直部门就各部门结余情况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以市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市直部门。未经市财政局确认审批的部门结余资金,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单位不得支出。

  第三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行政单位结余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

  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可按财政拨款比例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

  第十条 部门净结余资金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整合统筹使用。市财政局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安排该部门支出。

  第十一条 对市直部门的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执行,市财政局不再审批;如使用方向或金额中任意一项发生改变,各部门需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净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当年财力情况,结合市直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经确认后的部门净结余资金等情况,对部门提出的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三)市财政局根据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经过与市直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情况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示,并按规定程序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统一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申请的、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需追加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支出、住房货币化支出,市财政局将首先用部门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由预算追加安排。

  第五章 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市直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市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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