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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58:20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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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72号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 2008年 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医药产业,加快实现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发机构。

本规定所指医药产业包括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及医疗器械等行业。

第三条 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分设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市医药产业每年的税收增量市级留成部分及省财政对市医药产业的扶持资金作为补充。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的支持。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本规定的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扶持优惠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要求申报单位在每年二季度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过期视为放弃。工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具体操作细则另定。

第五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二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医药科技创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制过程中,积极申报我市科技三项经费。市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医药企业。

第七条 鼓励扶持新建、技改医药生产型项目。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的厂房及研发类建筑,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鼓励引进优质医药项目。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企业,投产后2年内企业年度最高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达 10万元/亩,且年税收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从专项资金给予其所交纳的土地款额的 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其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扶持医药项目建设。落户我市的新建或技改医药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成并投产的,对其购入主要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设备款 3%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扶持新建医药企业。新建投产的医药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所缴纳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三年后五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环比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 60%的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创税。全市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以历年(自 2003年以来)年度缴纳增值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增值税增量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 100%的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医药流通企业创税。全市医药流通企业,以历年(自 2003年以来)年度缴纳增值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增值税增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市医药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被收购、兼并或重组的医药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凭税务部门完税证明)自收购、兼并或重组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按实缴税额的 10%由专项资金给以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奖励如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有重复的,仅就高兑现一次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 7月 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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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8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政风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政风建设的部署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所管辖地区和有直接管辖权的部门、单位的政风建设情况不监督、不检查、不考核的;
(三)政风建设工作制度不建立、不落实的;
(四)年度政风(行风)评议不合格的。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群众、外商、企业、基层提出的合理要求、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予以受理、办理、答复,或者虽予受理但久拖不决超过办理时限,或者违背服务承诺,欺骗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违反行政机关之间协作办事的规定,相互争办、强制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相互推诿,刁难当事人,或者相互掣肘、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态度粗暴蛮横,或者作出的决定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时限,滥用职权,随意查扣物品、吊销证照,及对当事人或单位实施其他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单位的利益及合法权益,致使企业中断生产经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六)违法行政,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败诉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七)违反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或者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收费、变相收费,或者借机吃拿卡要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对下列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依据《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政纪处分。
(二)在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方面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除按照皖政办〔1999〕62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外,并视情节轻重,责令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依据国务院〔2000〕第281号令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致使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首先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负的责任,分别予以政纪处分。
第九条 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给予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的,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给予政府职能部门及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及需要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作免职处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按组织处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纪律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
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
洪救灾工作的重点将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
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灾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同时,要总结近几年工作的经
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防止灾区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灾
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十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今年我国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受灾地区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受灾人口
多,灾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面临诸多困难。如果发生受灾群众大规模盲目外流,不仅会
影响灾后重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还会给春运带来新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部署,确保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灾区农
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具有重要意义,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灾区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
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牢固树立
就地安置为主的指导思想,把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安排列入当地灾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总
体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在此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有组织地
开展劳务输出,引导灾区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当务之急是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
证受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这是防止盲目外流、保障灾后重建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需要。民政部门要把保证受灾群众过冬
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住房和采暖保障;卫
生部门要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防病治病,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大疫;公
安部门要有重点地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灾区群众生产和生
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搞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组织农村劳动力尽快抢整水毁农田,抢种补种,恢复种植
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把农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组织和鼓励灾区农民搞好秋冬
种和冬季农业开发,做好农作物品种布局、耕作制度改革、栽培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要组织劳动力及时整理土地,抓紧维修受淹农机,并切实帮助灾区农民解决好春播种子、
化肥、农药等供应问题,力争全面恢复农业生产。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发展副业生产
,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传统生产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四、认真实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把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
重要渠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兴利除害结合、
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合理安排劳动力,兴起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要尽快制定
规划,落实项目,加大投入,加快工期,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水毁设施。灾区水利建
设要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重点安排还林、还湖和还牧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要尽快组
织农村劳动力开展疏浚河道、清理河障、加固堤防、封山植树和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并
根据工程的要求加强技能培训,保证建设质量。同时,可组织部门劳动力,成立专业性水
利建设和维护队伍,承担经常性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任务。

  五、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

  灾区各级政府和建设、铁道、交通、电力、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对灾区需修复和新建
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环保、粮库等基础设施,要早规划、早部署,抓紧项目审批
和资金落实,尽快施工,并尽量吸收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周边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也要尽可能优先安排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充
分发挥灾区已有劳务基地的作用并因地制宜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根据要求开展技能培训。
各地也要发展一些与生产自救相关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搞好小城镇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要将重建家园与建设小城镇、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计划、建设等部
门要搞好小城镇规划,优化小城镇经济结构,增加小城镇就业机会。对受灾地区的群众住
房、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公安部门要配合移民建镇,制定相应政策,做好移民落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小城
镇的新建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制定与小城镇发展相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拓宽就
业渠道,做好移民就业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结合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生产的恢
复、调整和发展,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尽可能把受灾地区的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
,并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抓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效益,鼓励企业吸收更多的劳
动力。
  七、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灾区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地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
地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制定劳务输出计划,通过建立劳务基地、签订和执行劳务协议
、定向输出劳务、相邻省区的周边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充
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做好对盲目外
流人员的疏导和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今年
后3个月到明年3月份,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收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农
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通过劳务协作来实现,并优先考虑
灾区劳动力。对在城市有工作岗位的灾区民工,要求其返乡探亲后不要携带新的人员外出
。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要做好劝返工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招乱雇
农村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
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和预测灾区劳动力流动情况,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工
作。

  八、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为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
,通力合作。要运用近几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积累的经验,继续实施以往春运期间加
强组织管理和调控民工流量的有效措施,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
通、农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重
点地区和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社会秩序。铁道和交通部门要加
强铁路和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搞好运力的组织调度,对劳动力输出和输入的重点地区、客
流集中的运输线路,要预留运力,制定多种应急方案;要狠抓各项交通安全措施,严禁扒
乘货物列车,确保交通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盲目外
出受灾群众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统
筹安排,抓好落实,对春运期间劳动力流量大的城市和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采取
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九、抓好以工代赈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
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把以工代赈同兴修水利、农田整治
、交通建设、生态综合治理、草原治理等结合起来,同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结合起来。
计划部门安排以工代赈的资金要重点向灾区倾斜。对超标准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应支付
报酬,其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劳务报酬标准。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灾后农业
、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信贷,扶持灾民建房。受灾群
众的口粮主要通过以工代赈、"借粮还粮"等办法解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就地安置灾区
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使大部分灾区农村劳动力积极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要通过加强政
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灾区农村劳动力不再盲目外流,已盲目外出的人员也能尽早返乡
,特别是要激励灾区广大群众,继续发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全力以赴开展
灾后重建工作,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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