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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0:29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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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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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

(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在市政府领导下,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体,先进技术工业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 工业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工业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工业区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工业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对工业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四)协调解决工业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工业区的行政事务。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组织拟订有关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的项目;
  (三)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四)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五)负责工业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办理工业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七)协调海关、税务、外汇等管理机关在工业区开展有关业务;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工商行政、公安、税务部门在工业区设立分局,由管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工业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兴办以下实业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企业;
  (三)出口创汇企业;
  (四)大型骨干项目;
  (五)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工业区内禁止兴办高污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区内由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给予同类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5年2月10日颁布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7〕15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

  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取样过程须填写详细的取样报告单。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如发现不合格品,除按《规定》组织重验外,还须相应扩大抽检该品种所在类别的品种数。

  二、关于建立进口化妆品检验数量核销制度问题

  1.对进口化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检验并出具具体检测结果,“未检出”项目应填实际检出限,并注明所用的前处理方法;

  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口岸”商检局(这里指最初检验全批到货的商检局)应在《检验情况通知单》后附有“货物核销清单”(正本)(见附表2),以备核销用。

  2.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原则上“口岸”局只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加贴CCIB标志及核销工作;“内地”局应在认真查验进入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的基础上,根据“口岸”局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后所附的“货物核销清单”核销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并核发CCIB标志,但核销的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不得大于清单所列数量。“内地”局对“口岸”局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不得重复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附表1         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表

┌───────┬──────────────────────────────────┐

│ 分类名称  │        内 容                       │

├───────┼──────────────────────────────────┤

│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

├───────┼──────────────────────────────────┤

│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各种洗发香波、局油、摩丝喷雾发胶        │

├───────┼──────────────────────────────────┤

│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用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化妆品,包括染发、脱毛脱发、健美、除臭、祛斑、│

│       │防晒等化妆品                            │

└───────┴──────────────────────────────────┘

  附表2         进口化妆品核销清单       正本

┌───────┬──────────┬──────────┬──────────┬────┬──┬────┬──┬────┐

│ 商品名称  │  进口数量    │  核销数量    │  余额      │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

├───────┼──────────┼──────────┼──────────┼────┼──┼────┼──┼────┤

│玉兰牌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日本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法国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日本资生堂系列│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局名及检   │/李红/公章    │浙江局/王红/   │               │       │       │

│验员签字   │          │          │               │       │       │

│并加盖公   │/1997.1. 5     │公章/1997. 3. 5  │               │        │       │

│章和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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