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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33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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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贸)
  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3.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经贸)
  4.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200 年)(经贸)
  5.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200 年)(经贸)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
  7.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200 年)(发改)
  8.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00 年)(发改)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21/20081021_1224550214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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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议案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提请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教育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掌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统一部署教育体制的改革。
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后,教育部即予撤销。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5年6月12日




列车预确报办法

铁道部


列车预确报办法

1982年2月16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列车预确报是编制与实现日班计划、车站作业计划、组织装卸车和货物搬运工作的基础资料。做好列车预确报工作,对提高计划质量,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
第2条 列车预确报有关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运输生产服务,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到发列车预确报质量,做到正确、及时、清楚、完整,达到预报与班计划内容一致,确报与列车实际内容一致。
第3条 加强对预确报工作的领导,铁道部、铁路局、分局应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各站、段、所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作业标准化,预确报工作应做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预 报
第4条 列车预报是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对车站通报日班计划的有关内容。
列车预报应根据装卸车计划,列车确报,列车运行计划,分界站接车计划,车站的预计编组、阶段现车、摘挂和发车计划进行。
第5条 列车预报内容包括:车次、编组内容(按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别、到达邻分局者为到站别的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编组车数、到达作业站时分或分界站交出时分。对到达作业站的卸车,预报车种、车数。
班计划的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的编组去向(到站)由铁路局具体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共同商定)。
对区段较近,预报资料尚不能全面掌握时,预报先按编组计划规定的安排传递,允许在后六小时内补充一次具体编组内容。
第6条 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对车站在编制日班计划过程中交换列车预报资料分六次进行,交换时间原则不得迟于下列规定:
第一次:十五点三十分;
第二次:十六点三十分;
第三次:二十三点三十分;
第四次:三点三十分;
第五次:四点三十分;
第六次:十一点三十分。
第7条 分局调度所对枢纽小运转列车的预报,原则上是在和列车编成站编制班计划的同时进行,并对中途站的摘挂车进行预报,(具体办法由路局规定)。

三、确 报
第8条 列车确报是分局调度所、车站、车长相互间通报列车有关的具体内容。其内容为:
1.分局调度所间(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交换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至站运行时间不够三、四小时者应缩短交换资料的间隔时间)为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列车到站、分界站交口时分、编组车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和有关运行限制以及途中摘挂编组内容、列车到站的变化情况等。
2.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至四小时通报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够三、四小时者,应相应缩短确报间隔时间)为到达列车车次、到达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和其他变化情况以及到站后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3.技术站在阶段计划安排后,立即向分局调度所报告阶段编发的列车编组内容。
4.技术站(包括其他指定的车站)对发出的直达、直通和区段列车应于列车发出后及时向前方编组站(或指定的区段站)和本分局调度所、指定的邻分局调度所以及列车终到站的分局调度所(日计划期间车次贯通到底的三定列车)发出列车确报。发车站与前方列车终到站间运行距离较近的,可于列车出发前10分钟发出列车确报,但必须保证质量。
铁路局对各方向到达技术站的直达、直通和区段列车应指定确报站,确报站至技术站间的列车运行时间一般不要少于四小时。
从未设确报所的车站始发的列车,由发车站委托车长将传递列车确报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带至前方第一个设有确报所的车站转交确报所向前方技术站发出确报。
车站间(包括向指定的分局调度所)用电报传递列车确报应包括列车编组顺序表的全部内容,用电话传递的列车确报,可根据列车到站的要求简略部分内容。
车站用电话报给分局列车调度员的列车确报内容为:列车车次、出发时分、机车型号、司机和车长姓名、编组车数、守车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货车篷布张数和有关运行限制等。
列车通过铁路局、分局分界站(中间站)时,车长应向车站投交列车(交口)确报(列车编组顺序表)。车长要在该确报上写明机车型号、司机和车长姓名。分界站值班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司机和车长姓名、列车到达(交口)时分、编组车数、列车重量、
列车长度、货车篷布张数等。
5.零摘列车开车前,列车编成站应根据调度留轴计划编制的列车编组顺序表向分局调度所(包括向指定的邻分局调度所)发出列车确报,其内容为:列车车次、按编组顺序的到站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品名、列车重量、列车长度等。
零摘列车的车长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调度有临时指示时,由调度通知到站)向前方最近作业站进行确报,其内容为:到达该站的车数、车号、车种、品名、收货人、货车篷布张数及车辆编挂位置等。车站将应挂车数(重车分到站、空车分车种)、吨数、连挂限制及车辆停留地点等通知车长。车长向前方站确报有困难时,可委托车站代报。
铁路局对各方向到达终到站的零摘列车应指定零摘列车确报传递站。
6.枢纽小运转列车发车前,由列车的编成站向分局调度所和列车终到站发出列车确报,其内容为:到站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品名、收货人、列车重量、列车长度、特殊限制等。
枢纽小运转列车在中途站有摘挂作业时,分局调度员向有关站发出摘挂车确报。中途站于发车前应将作业内容报分局调度员。
第9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运输生产需要的货运站应设置确报所。
双向站场配置的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配置的各车场根据需要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确报所应设置在车站靠近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屋由车站安排。
分局调度所、车站、车场确报所的设置与撤销,确报点间的相互确报关系、确报传递方式、时限、确报设备类别,由铁路局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后,并报铁道部批准。

四、其他几项规定
第10条 为了加强分局、车站的列车预确报工作,分局调度所、技术站、货运站根据生产需要,设置专职预报人员,负责列车预确报的收集和传递工作。
第11条 业务繁忙的枢纽地区,在分局调度所、枢纽内各车站间应设置枢纽预确报专用电话。在业务繁忙的区段,预确报通话按调度通话办理。
第12条 电报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列车确报传递方法和传递内容,由铁路局制订具体办法,跨局的有关局商定。
第13条 为了提高列车确报质量,车号员必须坚持对到发列车逐车核对现车的制度。车号员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和报务员发收列车确报要正确、及时、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报面整洁、使用规定的汉字、代号(具体规定另发)和代字(见附表1)。
为便于使用电传打字电报机传递列车确报,对列车编组顺序表填记方法和确报的传递规定如下:
1.“吨位车种”栏,吨位省略“个位数”,如“50C”即填“5C”。为了区别罐车的轻、粘等油种,规定在罐车油种栏轻油车种填“Q”,粘油车种填“L”,滑油车种填“H”,其他罐车车种除在“吨位车种”栏填“G”外,并在记事栏注明代字(见附表1)。
2.在“到站”和“货物名称”栏后,分别增加译电栏。
3.收货人或卸线栏,凡在专用线卸车的,应按代号填写。编组列车的车站(包括列车的装车站)的车号员,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时,对发到列车终到站(包括列车的卸车站)卸整车货物的车辆,要填写收货人代号或卸线代号。各主要卸车站的主要收货人代号或卸线代号,由铁路局汇编后,报铁道部审查汇总向全国公布。为此,发货人填写货物运单时,在收货人栏填记收货人名称之后,填记收货人或卸线的代号,并用括号围括。
装车站应在货票的收货人名称后面抄录收货人或卸线代号,并用括号围括。
第14条 为考核电报确报的传递效率,列车确报内应有确报所接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时分、确报发出时分,列车出发时分和到达站收到确报时分。
第15条 车站和确报所办理收发列车确报,必须做到随到随送,随收随发,不压报,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确报所发报顺序,原则上应按发车时间先后依次发报,但根据列车在区段内的运行时间和分局调度所、车站的工作要求,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需要。各站的具体收发报时限,由铁路局规定。
第16条 要建立和健全车站与确报所间的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到达列车确报由确报所负责送交车站的一个地点;出发列车编组顺序表由车站负责送交确报所,双方要执行交接签收制度(列车确报交接簿格式见附表2、3)。零摘列车的确报传递站与车长间不办交接签收手续。但确报传递站应将确报妥善保管三个月备查。
确报所抄送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五份,电传打字不超过四份,具体份数由铁路局规定。确报用纸(电传打字确报纸格式见附表4)的供应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7条 为便于确报所掌握列车到、发时刻,搞好确报工作,车站应向确报所抄报班的列车到发计划。
第18条 为提高列车预报质量,保证实现日、班计划,各分局应建立出发列车预报(计划)和编组站的列车确报考核制度。
出发列车预报(计划)质量考核方法(包括零摘列车、小运转列车),接旬、月进行统计考核,公式为:
每 列 预 报 兑现车数
=----------×100%
(计划)兑现率 预报(或实际)车数
总兑现车数
月兑现率=-------------×100%
总预报(或+停运、加
实际)车数 开车数


注:1.每列预报兑现率以按日(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正点发出的列车为前提。
2.兑现车数系指实际列出列车内容,符合原预报(计划)内容去向号或到站的重车数、车种别的空车数。
3.每列预报(计划)车数与实际车数两者比较,取数字大者为分母。
4.总兑现车数为逐列兑现车数之和。
5.总预报或实际车数系指逐项预报(或实际)车数之和,并应将停运列车的计划车数和加开列车的实际车数一并加入进行考核。
6.出发列车预报的考核,不要求逐日进行,可每月抽查一天,做为月考核的依据。
第19条 列车确报质量考核,按铁道部电务确报考核办法进行。
第20条 为加强预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分局应定期检查预确报工作,有关站段间,应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预确报工作质量。(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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