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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17:19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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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塔城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塔城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要求,为加强塔城地区反假货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少数不法分子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犯罪行为,特制定塔城地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成立塔城地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结合塔城地区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区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地委宣传部、行署办公室、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工商局、海关、口岸委、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塔城地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地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兵团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塔城地区分行、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塔城地区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反假货币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二)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三)组织辖区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四)组织辖区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等活动;
(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辖区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反假货币情况;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市)反假货币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年度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上级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组织辖区反假货币宣传周等活动;
(六)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为便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反假货币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集的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五)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六)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七)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八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上级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信息共享机制。
(一)联席会议成员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以及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三)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2、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3、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四)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信息
的主要内容为:
  1、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
  2、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
  3、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
  4、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5、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5万元以上的;
  6、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7、假币跨国、跨省、跨地区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地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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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举报。
  第五条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交通、城建、环保、卫生、教育、工会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专门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对驻南宁市的中央和自治区直属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二)除前项规定外,驻本地区(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地区(市)直属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地区(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三)对县(市)直属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县(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八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劳动监督检查员。
  劳动监督检查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和劳动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劳动监督检查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并核发《劳动监督检查员证》。
  第九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权。
  第十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对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下达《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劳动监督检查指令书》。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督检查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劳动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或拒绝。
  第十三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劳动监督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情及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资料;
  (三)依法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劳动用工、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情况;
  (二)招工的范围、对象、程序、手续和其他有关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劳动中介和职业介绍行为;
  (五)劳动力的安置、调配和流动;
  (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定额定员标准的情况;
  (七)劳动统计及资料上报制度的执行和职工档案管理情况;
  (八)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九)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二)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五)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六)劳动者人身权益保障情况;
  (十七)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九)劳动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存在需要查处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如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必须报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对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印章: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决定及履行期限;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罚款额在2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异地执行公务时,当地的劳动监督机构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理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关于对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

市委办〔2003〕6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浙委办200346号文件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调配制度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名,经过全面考察,并征得领导干部同意后,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干部可推荐身边工作人员,但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批。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调整,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职工)任用标准和管理权限及程序作出安排。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工作调整时,领导干部应认真负责地向组织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不应干预其工作调整。市级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秘书、司机一般不随调。
  二、加强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市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对其进行廉政谈话;定期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和群众有反映的问题,对他们进行提醒式谈话和诫勉式谈话。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定期向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每月参加一次支部活动。要坚持参加所在单位和党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所在党支部应定期向其所在单位汇报组织生活情况。
  三、规范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扎实工作,忠诚服务,甘于奉献,主动接受领导、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
  1、政治坚定,坚持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市委决策,当好领导干部的参谋和助手,维护领导干部的形象;领导干部如有违规行为要敢于监督、忠言直谏。不得有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相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放弃原则做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得为领导干部安排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尽心尽责地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及时、准确地完成领导和组织交办的任务。不得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党政事务,特别是干部选拔和人事安排;不得未经报告擅自处理应由领导干部本人处理的公务;不得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或答复问题;不得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带个人意见;不得听信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得以偏概全,向领导和组织报喜不报忧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3、保守秘密,慎言慎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随同领导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要维护团结,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特别要十分注意维护领导机关之间、领导同志之间的团结。不得传播、泄露领导干部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不得打听、传播、泄露组织尚未正式作出决定的问题;不得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擅自复印、摘抄;不得以知密为资本而自我炫耀。
  4、谦虚谨慎,甘于奉献。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处理工作公道正派,与人交往平和朴实;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淡泊名利。不得有衙门作风,对下级机关和干部颐指气使、盛气凌人;不得乱拉关系,搞团团伙伙;不得在下基层时提特殊要求,搞铺张浪费。
  5、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防微杜渐,模范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干部的名义,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应酬活动;不得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与领导干部职权有关的工程项目承包和物资采购活动;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接受或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占各种设备。
  四、完善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考核除征求领导同志、本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其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考评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对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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