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19:29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通过定量分析、预测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后对周边交通设施及路网的影响度,定性或定量评价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对交通通行、交通安全、交通设施、交通环境等的影响效应,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减少建设工程对周边交通的影响,保障建设工程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达到的目标
(一)交通组织合理,周边路网和用地范围内静态交通及相关设施能满足交通容量、交通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二)出入口通行能力满足高峰时车流量的要求;
(三)因建设工程而生成或者吸引的交通量,近期和中期内周边道路网能够承担。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下列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会展)中心、大型商店、大型宾馆酒店、二级以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
(三)超过8公顷用地规模的仓储、物流中心、工业建设项目;
(四)旧城区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或停车泊位数超过80个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5万平方米或机动车泊位数超过120个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六)容积率超过3.5的建设工程;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城乡规划条件核实,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程序
(一)资料收集。
(二)现状交通情况调查。
1.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情况。包括区域内道路名称、道路等级、道路横断面形式及其宽度;交通设施设置及其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静态交通等。
2.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流量。分时段查实区域内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交通饱和度。调查数据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天的早晚高峰时段数据。需要进行特别时段调查的,按城市规划条件确定。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审查《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八条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和退库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和退库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8]9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8]92号),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09项“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下新增01目“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02目“石油特别收益金退库”,说明为“反映按有关文件办理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退库。”已通过原项级科目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请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库手续。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

  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