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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6:34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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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奇

  2012年5月14日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用于铁路、水利、交通等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日常管理,市和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城市管理、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依法维护本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的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在开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五)混凝土一次性浇捣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确定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

  第九条 需要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并应当遵循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市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及其他合格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海砂。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生产能力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按时、保质、保量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定期核验和动态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查处可能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明确不得使用海砂,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者工程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的规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供方、需方及监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要求、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共同组织交货验收,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指标等内容。

  单位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应当以现场制作、规范养护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为施工单位代制、代养护混凝土强度评定试块、试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发现预拌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交货检验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不得购买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或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海砂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或未注明不得使用海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在现场制作、规范养护混凝土强度试块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单位代制、代养混凝土和砂浆强度评定试块或试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向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条款的,由市和县(市)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除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对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外,还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本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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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2月22日枣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月5日枣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8月26日枣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8日枣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会议期间,议程如有改变,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驻枣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并公告社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会议。旁听的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由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审议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章 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

  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应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提出审议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该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抄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召开会议的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或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工作。发言要紧扣会议议题、简明扼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自选题目在全体会议上发言。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

  其它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撤职、补选和罢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由常务委员会另行制订规定或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政法[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优先发展、改革创新、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以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夯实基础、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内涵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能力,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

  一、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1. 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善始善终搞好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抓好第一批、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巩固扩大成果工作。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符合教育科学发展要求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和用人导向,切实改变单纯以升学率、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衡量发展成效和工作成绩的观念和做法,推动教育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启动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规划纲要和筹备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到2020年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制定和发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7个分领域规划和9个省(区、市)分地区规划,统筹推进各省(区、市)编制本地区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制订规划纲要任务分解分工方案,提出重点任务、重要政策和重大工程配套实施办法。编发学习辅导材料,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规划纲要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以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重点,抓紧启动重大教育项目和改革试点。建立规划纲要实施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做好全国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

  3. 积极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和资源配置,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落实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适应城镇化进程,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教育服务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产业振兴计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支持力度,鼓励东部地区教育率先发展,推动区域教育改革和协调发展。

  4. 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新格局。建立健全部部合作、部省(区、市)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部署和落实国家重大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拓宽听取广大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集思广益、问计于民、形成合力。更加重视对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政策研究。加强教育舆情分析研判和网宣队伍建设,切实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营造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环境。

  5. 提高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大力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师生员工。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做好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编写、出版和使用工作,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筹备召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落实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巡视制度。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完善符合教育系统特点和规律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6. 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建设,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新方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立健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制度,发布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并修订教材,编写好思想品德、语文和历史课程教材。扩大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业质量基本标准和学校督导评估意见。深入做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7号文件,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视力保护。编制第三个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十年规划。全面推进普通话教学,提高师生使用和书写规范汉字能力。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研究制订国家语言文字“十二五”规划和中长期规划。

  7.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各地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初中校舍改造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改造薄弱学校力度。完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措施。采取综合措施、增强政策合力,有效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现象。鼓励县(区)域内率先实现均衡发展。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和督导评估办法。做好最后一批13个县实现“两基”目标的检查验收工作。

  8.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目标,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培养,推动专业与职业岗位、教材与岗位技术标准、继续学习与专业引导的对接。支持办好涉农专业和农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外出务工技能培训。研究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办法,对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的政策措施。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实训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学生实习责任险政策。启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修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启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制定引导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以及社会各方共同担负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培训教师体系,加强中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建设计划,引领和带动全国高职院校强化内涵建设。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

  9.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制定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方案。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统筹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发布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指导意见,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重点,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探索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鼓励举办特色高中、新型综合高中,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0.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制定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及管理办法,推动高校面向社会需要办学。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启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开展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试点。加强高校附属医院管理和建设。深入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计划”,启动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加强高水平、有特色大学建设。完善质量监督和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启动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深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启动实施高校自主创新工程,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实施新一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和文化传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11.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幼儿园建设。修订《幼儿园建园标准》。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发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2. 加快发展继续教育。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支持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和改进教育培训。加强社区教育。办好广播电视大学。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改革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13. 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支持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研究制订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课程标准。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培训。

  14.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支持相关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制定《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修订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进一步加强双语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启动民族院校建设工程。编制内地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五年规划。深化内地民族班教学改革和招生改革。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及西藏、新疆中职班。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15.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抓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完善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办法,将师德表现放在首位。健全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研究制定深化高师院校课程教学改革意见。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研究建立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编制管理。研究制定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意见。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推动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研究和指导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制定教育人才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新一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16. 推进教育信息化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研究制定构建覆盖城乡学校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全面部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质量监控、毕业生就业等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启动运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推进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

  17. 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落实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读费。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推动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推动形成政府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

  18.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活补助标准,推动和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进程,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普通高中纳入国家助学体系。推动各地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政策。大力推行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9. 重视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巩固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切实抓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进“特岗计划”、“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应征入伍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科研助理制度,深入推进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强对就业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三、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20. 统筹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及试点。围绕教育优先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成立国家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研究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创新及试点实施的方案,支持重点领域改革。完善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布局。鼓励和引导各地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开展教育改革试点。探索和支持区域教育协作与联动发展。

  21. 改革义务教育体制。加强省级政府统筹责任,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和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农村和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推动县域内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健全中小学管理制度,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

  22. 改革职业教育体制。以政府统筹为主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行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模式。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改革。深入推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与订单式培养改革。支持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院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推进集团化办学和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完善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23. 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完善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作用,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结构。研究制定高校分类指导意见和分类管理办法。推进与行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建直属高校和省部共建地方高校。依法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直属高校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推进高校制定章程、依法治校。探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扩大社会参与学校管理。

  24. 改革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支持和扩大各地开展高考综合改革实验,鼓励高水平大学和示范性高职院校进一步探索多元化人才选拔模式。完善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深化高考内容和形式改革,重点考察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和高考加分政策。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

  25.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制定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探索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加强独立学院建设和管理。

  26. 进一步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办好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开展评估试点。办好第四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及中国与东盟教育部长圆桌会议、东亚高等教育合作论坛。实施“留学中国计划”,扩大来华留学规模。研究制订和启动实施接受美国10万学生来华留学方案。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政策,提高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做好俄罗斯汉语年工作。加快汉语国际推广,抓好汉语教师培训和教材建设,办好孔子学院。积极推进双边、多边人文交流与教育合作。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等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27. 健全教育投入保障机制。优先发展教育,研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目标的实现。探索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拨款基本标准。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清理化解。扩大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试点。探索化解普通高中债务。加强教育经费使用和资产的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制订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方案。在高等学校积极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四、进一步转变职能,树立良好作风

  28. 坚持科学调研、科学决策、科学执政。建立教育部党组成员、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联系学校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重大改革咨询、听证制度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提高决策水平和能力。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完善重大教育决策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做好国家督学换届工作。

  29.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的执法检查。完成《职业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配合做好《考试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与审议。修订《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减少和规范教育行政审批。加强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动各地开展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30. 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和学风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区)”创建活动。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研究制定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意见。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等突出问题,继续配合做好治理中小学教辅散滥工作。广泛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完善加强学风建设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31. 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制定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招生、资助、食堂以及困难帮扶工作。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普遍开展预案宣传和演练。加大学校安全防范力度,着力抓好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学校传染病、食物中毒的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认真抓好稳定工作前瞻性研判。健全重大安全和稳定事件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与纠纷,妥善处理各种事端。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管理。深入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文明、绿色、和谐校园。

  32. 切实加强教育部机关建设。大力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教育科学发展的能力。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老龄工作。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关心干部职工成长,改善机关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创新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和廉洁型机关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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