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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26:50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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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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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沪交法[2005]第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第三条 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

(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第九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


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商先办字[2005]29号

  我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即将结束。为确保教育活动善始善终,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保证了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和效果。从部先进性教育总结大会后,各单位出差出访事项请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不再会签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

  二、根据中央要求,为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我部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暂时不撤,在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中,临时抽调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上班。如有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将继续抽调部分人员配合工作,请有关单位支持。

  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束后,原下发给各单位的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各组联系方式不再使用。新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下:

  组织协调组:仇 炜65197299;
  综合文件组:张保远65197573;
  宣传简报组:张律律65197244;
  后勤保障组:张剑英65197098;
  督导联络组:王寒香65198827。

  四、请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商先办字[2005]22号)要求,做好本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文件、简报的立卷归档工作。

  特此通知



商务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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