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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实行全国学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1:45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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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实行全国学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等


人事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实行全国学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6日,人事部等


为充分发挥学联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学联工作,同时加强对学联骨干的培养,决定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学联的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工作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联主席团驻会的人数分别是:全国学联每年3至5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每年1至3名。他们驻会工作的时间为一年,逐年在主席团成员中轮换。
二、驻会学生均须是高等学校在册本科生或研究生。他们的学习时间可延长一年,驻会期满仍回原校原系科继续学习。学习期间按国家教委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完成学业后参加统一分配。
三、全国学联主席团驻会成员由团中央考察和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驻会成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考察和选拔。驻会人选应经所在学校党委和行政审查同意。驻会学生在驻会期间由同级团委管理,其驻会期间的表现由同级团委作出鉴定,载入本人档案。
四、学联主席团成员驻会期间,可按国家规定的毕业参加工作的初期工资或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补贴,同时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其费用由同级团委在行政或事业费中列支。
五、驻会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没有确定职务以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在学联驻会的一年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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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0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维护内河环境卫生,防治水质污染,发挥内河的防洪排涝、航运、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闽江防洪大堤之内的河道及其设施的整治与管理。
第三条内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四条内河整治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讲究效益;内河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福州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内河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整治与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内河环境卫生和防汛抗灾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内河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内河整洁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控告。
第八条对城市内河整治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内河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内河综合整治规划;
  (二)负责制定城市内河管理标准;
  (三)负责组织内河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指导、监督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确定和调整内河管理责任区段;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负责内河管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河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部门负责内河防洪排涝和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内河排污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航内河船舶及航道设施管理。
  规划、建设、园林、市政、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章内河整治
  第十二条内河清淤拓宽、截弯取直、内河引水和污染源治理、污水截流及处理等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内河综合整治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排涝、航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内河疏浚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内河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沿岸护坡、护岸、护栏等设施,由市内河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内河岸线,由园林部门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并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门控制、使用水闸,在服从防洪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引潮稀释河水,促进水体交换。
  排污口应当按照市区内河综合整治规划,由设置单位限期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修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河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涉及通航内河水域及其设施的应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内河;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应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河设施,并报市内河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水利、交通等部门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禁止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内河。
  在内河新设排污口,建设单位须征得市内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向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谁建设(设置)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内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妨碍防洪排涝、航运或有碍市容观瞻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迁。
第十九条内河整治和管理的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从内河有关收费中提取以及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内河管理
第二十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倾倒或排放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油污、工业废弃物,不得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三)不得挖土、圈养鱼禽、种植农作物;
  (四)不得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
  (五)不得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
  (六)不得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设置阻水壅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搭建的,须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运、防洪排涝的,还须征得市交通、水利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凡在内河行驶、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内河管理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泊、装卸。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河公共水域不得设置水坞或作为水坞使用。
第二十三条内河公共河面、滩地、护坡、驳岸、岸线由护河员按责任区段负责打捞、清扫;护河员由区人民政府按每500米河段不少于一名标准配备。
  沿河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划定责任区的内河环境卫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10-50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以及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河床淤积的,承担清淤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挖河取土、圈养鱼禽、种植农作物的;
  (二)直接将粪便排入内河的;
  (三)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的;
  (四)擅自爆破作业的;
  (五)建筑渣土、工业废弃物、泥浆、油污、污水直接排入内河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按时清理河道或修复内河设施的;
  (七)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 5000—5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水坞等阻水壅水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或搭建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可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在内河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有毒废水、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
  在内河行驶、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违反航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执行,并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用。
第二十九条内河管理执法人员应按规定配戴标志,持证执法;执法程序按《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妨碍内河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河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内河管理范围指内河水体、河床、滩地、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堆场、码头、驳岸及岸线。
  岸线是指新西河、白马河、安泰河、五四河、树兜河、琼东河、晋安河、东西河、茶亭河、打铁港、达道河、瀛洲河、化工河、龙津浦、凤坂河、港头河、浦东河、磨洋河、三捷河、跃进河等主要内河河岸两侧各10米以内范围,其他内河河岸两侧各5米以内范围。
  光明港内河岸线按控制性规划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归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评银行客户经理萧对许霆案的总结及对当代人良心的拷问

龙城飞将


  在网上,无意之间发现银行客户经理萧发的一个帖子引起人们的热捧:《对许霆案的总结及对当代人良心的拷问》。读此帖后,提出如下批评意见:
  对于许霆案,银行客户经理非常赞同现在的判罚,他将此案小结为三点。
  关于第一点:银行客户经理萧认为,许霆有罪,应当被处以适当的处罚。作者没有提出强有力的支持,只是说“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的问题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解释,判处盗窃罪是成立的”。 其实,这正是人们予以热议的原因所在,也是法院极力回避的。事实上,几个判决书都没有把法律规定的“秘密窃取”解释清楚。关于许霆案件详细的研究,参见本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关于第二点,银行客户萧认为,“银行有错,这是构成许霆减刑的主要依据”。这是不能成立的。无论银行正确与否,都不是许霆应当判重刑或减刑的原因。有罪则应判刑,无罪则应释放。符合法律规定,有判刑的条件则判刑,无判刑的条件则不判刑。
  关于第三点,银行客户经理萧认为,“抛开法律层面来说,从情理上讲……如果他能够等到银行来找他的时候归还银行,不仅不会判刑,银行还会对他报以感谢……事实上所有银行都是这么做的,这是由银行自身责任追究体系相联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宁可赔钱又赔礼也愿意私了不报官”,这就更不对了。固然,银行实际上可能是这样做,但实质上银行是错误的,许霆这种行为有罪则报警,无罪则不报警,为什么还要感谢他呢?若这种行为是犯罪,等银行找上门来时也已经是犯罪既遂,怎样银行此时还要“感谢”?这不是包庇罪犯是什么?银行这样做不是犯罪又是什么?

  接着,银行客户经理对许霆案同时也是对当代人在良心问题上的拷问。说在这个问题上网友大致分成四种,银行客户经理萧进行了点评。在此也对其点评一番点评:
  第一种观点:有罪无期类。银行客户经理萧认为:“这种观点比较激进,嫉恶如仇,对法律掌握有些教条,也有些过激,没有对许霆犯罪进行人性化考量”。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灵活创法的权力,就应当了孟德斯鸠所言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严格地执行法律。若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没有任何疑问,就应当判决无期,判决无期以下就是违法的。其实,许霆案件的问题所在不在于量刑的轻重,而在于定性是否准确。
  第二种观点:有罪有期类。萧持这种观点,上面我已经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分析。
  第三种观点:无罪有错类。萧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是比较理智的,认为许霆取走17万是错误的,但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无法惩戒他。他们主要是在法律条文方面纠缠不清”。其实,这是萧法律规定不甚清楚。既然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无法惩戒某人某事,法律早有了规定,疑罪从无,以后再启动立法程序!
  第四种观点:无罪无错类。萧谴责这种观点的持有者,本人同意萧的观点。

2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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