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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27:15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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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1994年10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 分 级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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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38号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市州、县市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农副产品集散地及其他有关场所现场设点,开展植物检疫。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虽已取得检疫证,但有可能发生疫情的,必须进行复检。经复检发现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或接受馈赠15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检疫审批手续,并将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协议文本。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凭进出境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引进。

  第七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省种植期间,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如发现疫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产地检疫合格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育材料,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繁育单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第九条 凡调运、邮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

  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管理、签发。签发后的检疫证书有效期为30日。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单位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邮寄,并留副本存查。调入地如发现运单、包裹单上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疫情监测、控制、扑灭、检疫设施配置,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由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检疫证明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27号




扬州市利用外资、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外资、民资工作加速发展,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当年实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新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外资项目,民资注册资本金,新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二、奖励对象:各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明确考核指标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l、利用外资
①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每100万美元,奖3000元人民币。
②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加奖5000元、10000元、20000元、40000元人民币。
③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每新开工一个项目,分别奖1000元、3000元、5000元人民币。
2、利用民资
①完成注册资本金目标任务每1亿元奖励4000元;每超1亿元奖励8000元,不足部分按比例测算。
②新开工的项目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3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达60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民资当年投入量1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人民币。
四、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工商局(个私办)、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和市工商局(个私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五、说明:
上述发放的资金均为税后资金。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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