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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7:08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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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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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


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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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 来源:本网讯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尊敬的储户朋友:
  您好!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广大储户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
  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三、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税务机关将和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贯彻落实好行政法规,共同做好此次减征利息税工作,诚挚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祝您
阖家幸福 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

农业部
农农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的“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要求,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义重大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由具有一定植保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组织,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对病虫防控实施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这一新的服务方式是适应农村经济形势新变化、满足农民群众新期待应运而生的,是建立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病虫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灾害,减轻病虫害损失,增加产量的潜力很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耕作制度的变化,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重发的态势。特别是水稻“两迁”害虫、小麦条锈病、蝗虫、草地螟和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具有发生范围广、暴发性强、传播快、危害重的特点,对防治时效性和防治技术要求高。通过专业化防治队伍实施统防统治,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控制病虫危害,实现“虫口夺粮”,这是防灾减灾、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纵观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都是通过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的。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农业生产者老龄化和女性化的问题日见突出,对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做到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采用先进、高效的植保机械,不仅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防治效果,更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三)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生产者安全的有效手段。病虫防治的技术要求高,多数农民缺乏相关的植保知识,导致盲目、过量用药,不仅破坏农田生态环境,而且容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施药者安全事故。通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可以实现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有利于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减少施药人员中毒几率,保护施药者人身安全。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和“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植保理念,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依托植保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努力提高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水平。

  (二)主要原则

  政府扶持:整合资源,拓宽渠道,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投入,大力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高服务水平。

  群众自愿: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农民自觉加入专业化防治。

  因地制宜:要根据各地生产实际、病虫发生特点,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

  循序渐进:可先在粮棉油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虫上开展试点,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将专业化防治推广到其他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上。

  (三)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目标和任务,到2009年,全国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片全部实现病虫专业化防治;到201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到202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提高到50%。

  三、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措施

  (一)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作为服务“三农”、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重点支持,积极推进。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制定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具体措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媒体进行汇报宣传,争取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推进专业化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投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设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专项补贴,主要对专业化防治组织及相关组织管理进行补贴,扶持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发展。要充分利用各项病虫防治经费补贴,努力提高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治的覆盖面。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领域,探索企业共建、联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模式,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组织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

  (三)引导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有序发展。目前,各地探索形成了农作物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合作型、企业带动型、大户主导型、村级组织型等。要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等途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运行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专业化防治组织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建立示范区,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方法,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服务指导。各级植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工作。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用药、防治技术和药械维修技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力争每个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积极引导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除化学防治以外的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要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专业化防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专业化防治组织在注册、工商登记、税务豁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小额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的防效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险,为专业化防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管理机制。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组建和运行行为。要逐步对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组建或撤销、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用药规范、机械配置和使用保管、防效保障等环节进行规范。要探索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认定标准和行业准入考核办法,逐步做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人员持证上岗。针对服务中防治是否达标等争议问题,要制订各类病虫害防治效果认定标准,探索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果、药害等鉴定机制、防治效果纠纷仲裁机制,及时解决专业化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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