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0:35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4年8月15日,邮电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发〔1988〕9号文件,《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现结合邮电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近期应对选聘干部的退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凡按规定在其到达工人退休年龄时,受聘在干部岗位不满10年(1991年10月以前受聘不满8年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男工作年满三十周年,女工作年满二十五周年,以及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本人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工资照发,并按退休干部进行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在遇到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升级(空级),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做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本工资。
四、对个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人员,一次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返聘人员占本单位编制。
五、对个别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提出更改本人出生日期的,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
六、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75号




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提高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和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水平。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我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我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我局将依照标准制定、仪器检测、认定受理颁证和仪器日常运营监督四分开的原则,实施对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统一制定自动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二、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检测工作由我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的认可按《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环发[1999]89号)执行。

三、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认定按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程序进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我局将在环保产品认定的基础上发布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合格产品准入名录。

四、自动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发布后,自动环境监测仪器认定工作将分期分批、滚动进行。

五、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安装使用后,应定期由具备校验资质的机构对仪器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仪器,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数据使用。校验机构管理规定,我局将另行发布。

六、当前,自动环境监测仪器认定的重点是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近期首先开展COD在线自动监测仪认定工作,下一步将配合环保重点工作陆续开展总有机碳(TOC)、溶解氧(D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认定工作。

今后我局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逐步扩大环境监测仪器认定的范围,以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凡为环境执法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我局的有关规定,否则,环保部门对其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七、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保证环境监测仪器的正常使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1999年11月19日发布的财法字〔1999〕57号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
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21)“预收保费”科目
(22)“预提费用”科目
(23)“拆入资金”科目
(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
(25)“存入保证金”科目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9)“保户储金”科目
(30)“长期借款”科目
(31)“长期应付款”科目
(32)“实收资本”科目
(33)“资本公积”科目
(34)“盈余公积”科目
(35)“总准备金”科目
(36)“本年利润”科目
(37)“利润分配”科目
2.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以下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
(1)“保费收入”科目
(2)“追偿款收入”科目
(3)“利息收入”科目
(4)“赔款支出”科目
(5)“退保金”科目
(6)“满期给付”科目
(7)“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8)“分保费收入”科目
(9)“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10)“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11)“分保赔款支出”科目
(12)“分保费用支出”科目
(13)“利息支出”科目
(1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5)“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6)“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9)“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0)“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1)“投资收益”科目
(二)名称和核算内容有变化的科目
1.“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只核算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对各种存款及贷款不再应计利息。调账时,可将“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但设置了“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调账时,应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保户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保户借款”科目改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保户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4.“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沿用“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短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因此,本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调账时,可将“短期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改为“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中的面值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将溢折价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将“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债券投资——
应计利息”科目。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将“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7.“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公司如有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调账时,可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8.“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9.“应付手续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手续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应付佣金”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转入“应付佣金”科目,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
或沿用旧账。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公司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2.“备付费用”科目
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不允许提“备付费用”,因此,新制度没有设置“备付费用”科目。调账时,应将“备付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3.“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调账时,应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科目。
14.“外币兑换”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
15.“手续费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而是将其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
16.“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手续费收入也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7.“手续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佣金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8.“营业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并增加了“上交监督管理费”等内容。“营业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9.“分保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分保费支出”科目改为“分出保费”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
20.“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1.“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2.“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改为“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3.“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合并为“汇兑损益”科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增加了接受捐赠转入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等核算内容。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三、会计报表
公司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1998年12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