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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4:07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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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第十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
第十二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并附交项目简介、优秀设计证书、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项目主体工程录相带或照片,于申报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表及初评组的报告,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核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以及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一般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总和的20%)由国家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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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法规、决议、决定既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也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二、对提请任免的人选和通过的法规、决议草案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表决以后,全体组成人员均应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四、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自治区直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分院检察长逐一表决。对其他人选,如无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合并表决
;如对其中个别人选有不同意见时,可就此人选进行单独表决。
五、提请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原提请人可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依法第二次提请审议或重新提出人选。
六、采用无记名选票投票方式表决人事任免,应当设2名监票人。监票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的决定

(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第一条修改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法规、决议、决定既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也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二、将原办法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提请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原提请人可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依法第二次提请审议或重新提出人选。”
三、将原办法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采用无记名选票投票方式表决人事任免,应当设2名监票人。监票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增加两条新的条文,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四条。第三条为:“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表决以后,全体组成人员均应服从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第四条为:“表决人事任免案
时,对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自治区直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分院检察长逐一表决。对其他人选,如无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合并表决;如对其中个别人选有不
同意见时,可就此人选进行单独表决。”
五、将原办法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5日

广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单位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单位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7]56号文《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基础教育设施的几项决定》中对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征收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外资企业和私人建房外,凡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本市区的零散新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均应缴交教育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教育设施配套费由广州市建设银行在建房单位首次提款中,按照项目中标合约的总造价一次计征5%(如属综合楼宇按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计算)。建房单位缴款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交纳的教育设施配套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教育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受市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由广州市教育局调节,用于建房所在地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舍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教育设施配套费的,需报经广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建房单位应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而不缴纳的,当地教育部门不予安排在新建、扩建住宅中落户的适龄入学子女的学位。
第七条 凡使用教育设施配套费,应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广州市教育局负责汇总、编造计划,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和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核定,方为合法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广州市教育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198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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