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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7:24:18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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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为做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改革劳动制度设立的专项基金。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不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和实行经常性生产奖励制度的全民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民
事业单位,下同),以及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
(一)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国营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标;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在“其它支出”科目中核标。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全部
合同制工人的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科目列支。
(二)市属各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审核、汇总工作;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在京的国营、集体企业、全民事业单位和区、县所属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审核
、汇总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应与缴款单位签订《北京市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协议书》(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刷),并按《细则》的规定于每月五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和开具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
行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市属各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汇总无误后,再以“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于每月二十日前全部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宣武区菜市口工商银行分理处开设的“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帐号144-15。
(三)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取每年十二月上旬一次缴纳全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其中,中央单位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代市劳动服务公司发给《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市、区
(县)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劳动服务公司、本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然后领取《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所收上述单位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全部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款所得利息,作为全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全部上缴市劳动服务公司。
第六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
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每月应根据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定的《北京市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情况登记表》,制发《北京市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人员名单》(代通知),作为财务部门发放的依据;填写《北京市待业救济金领取证》,于待业职工进行登记时发给本人。


发放《北京市待业救济金领取证》和待业救济金必须严格履行手续,防止作弊、冒领。
第七条 待业职工的医疗保险。
待业职工本人患病或负伤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凭医院的报销凭证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已由原工作单位领取了医疗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待医疗补助费用完后,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指定医院医疗费收据)
,经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
第八条 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职工死亡,可凭证明比照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今年发放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按一九八五年全市企业职工平均月标准资六十七元五角计算(平均月标准工资每年一
定)。
第九条: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和实际开支月报制度。
(一)预算内容:包括待业救济金、待业职工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退休金。
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项目,要有书面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报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
(二)预算上报时间:各区、县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在汇总各街道(镇)预算的基础上,将本区、县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市劳动服务公司。
街道(镇)预算上报时间,由区、县自定。
(三)决算内容:包括按待业职工分类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退休金。经批准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项目,按审查批准的款额核销。
(四)决算上报时间:各区、县在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将汇总各街道(镇)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
街道(镇)的决算上报时间,由区、县自定。
(五)各区、县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应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编报月实际开支情况月报表。
(六)市劳动服务公司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将全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当年的预算和上年度决算上报劳动人事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劳动局。
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分别下达给各区县执行。
每月终了二十日内,市劳动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汇总编报月份实际收支情况表。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结余,转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下拨
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核批年度预算,分别核定给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分期拨款。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所需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核、下拨。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或按规定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购置的财产,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具应建立财产明细帐。
(二)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使用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三)对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场所的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设立物品明细帐,出入库手续要齐全。
(四)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场所及其一切物品非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缴、截留、挪用、克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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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近期,一些媒体曝光部分地区存在色情低俗演出现象,暴露出了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着的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管理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当地演出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当地演出市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力争在短时期内使演出市场秩序有明显改观。
  二、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应当严格按照办市函〔2009〕493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逐项规范填写,特别是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验。
  三、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收到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演出节目名称,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日前公开批准文件信息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告知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请进行现场监管;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切实加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督促其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严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一经发现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禁止内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要积极探索在演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动态监控营业性演出节目内容。
  五、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指派人员重点加强对以下四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邀请外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演出;二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三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演出;四是在大型音乐节、艺术节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的乐队演出。要认真查验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演出活动,依法整治低俗演出宣传。
  六、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完善演出市场信用档案,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一是建立演出市场数据库,汇总整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演出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受到的奖励或处罚信息;二是建立演出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公示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信息;三是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布从事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信息;四是建立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相互通报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信息。文化部将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数据库,提供上述信息的填报、查询、统计等服务。
  七、充分发挥演出行业组织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制定行业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协助完善演出经纪人数据库,严格演出经纪人资格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并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经纪人员,及时撤销经纪人资格证,并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和批评。
  八、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演出场所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建立完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向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以便及时高效查处含有色情低俗等禁止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要按照便民高效、热情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接听、受理服务规范,保持1231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作如下修改:
  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
  “(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清除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
  “(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减少其用水计划指标,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和行政强制措施”删去。
  4、将《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限期予以迁移或”删去。
  5、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市政府江河清障机构”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删去。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回收,依法报废,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7、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第一款修改为“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法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8、将《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病媒生物,灭杀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删去。
  9、将《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物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暂扣”修改为“扣押”。
  10、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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