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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09:17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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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2001年11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养,防止耕地质量下降,提高耕地地力,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保养,是指对种植农作物的耕地科学合理使用与养护、中低产田改造和对地力状况的监测与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耕地保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耕地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耕地必须用养结合,采取先进、适用的耕作制度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耕地的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加强对耕地地力与环境的监测;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地力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耕地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和纠正污染地与破坏耕地的行为。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耕地普查和监测结果,编制中低产田改良规划和技术改造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地力等级。
  第八条 耕地保养以耕地使用者投资投劳为主。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约定土地承包者对耕地保养的义务、措施和违约责任。耕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耕地保养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耕地保养专项资金。耕地保养专项资金在下列资金名按比例安排、提取或筹集:
  (一) 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的农业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的资金;
  (二) 在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基金中提取20%--30%的资金;
  (三) 其他资金。
  第十条 耕地保养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耕地保养项目:
  (一) 扶持耕地使用者对土壤的改良和保养;
  (二) 中低产田改造;
  (三) 引进和推广耕地保养新技术;
  (四) 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耕地使用者应选用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应按测土配方施用化肥、微生物肥、作物专用肥等新型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十二条 耕地使用者应开发利用养畜积肥、秸杆沤肥、绿肥作物、河泥、塘泥和城市粪便及无害生活垃圾等有机肥源。
  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杆的根茬,推进秸杆沤肥和秸杆、根茬还田。
  第十三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根据有机肥的有机质的不同含量施用有机肥。
  耕地使用者施用有机肥,其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7%;按每年每亩耕地计算,还应符合下列数量标准:
  (一) 水田1立方米以上;
  (二) 旱粮田2立方米以上;
  (三) 经济作物田3立方米以上。
  第十四条 耕地使用者应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
  推广使用可除解农用薄膜。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及时收回残膜。
  第十五条 向耕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专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农用标准的,发给肥料推广证,可以提供使用;未取得肥料推广证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治理,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符合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
  第十七条 对在耕地保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忆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易降角的农用薄膜不及时收回的,责令限期回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肥料推广证,擅自提供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提供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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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5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依法对废油产生、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建设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负责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督促在餐饮服务单位中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办法;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企业非法使用地沟油进行整治,对原材料进厂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地沟油产品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行业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和封闭炼制贮存窝点。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

  第六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禁止将含有油脂的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交由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网点。

  (五)禽畜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应送交有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处理,禁止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第七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二)转运地沟油应制定运输方案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三)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密闭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运应按照就近转移原则,本市有利用处置单位的,不得跨市转移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

  (五)地沟油转移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运输。

  (六)不得擅自倾倒、转移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

  第八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利用处置地沟油、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地沟油、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九条 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加工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核定的数量;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办法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

  (四)执行固体废物申报制度,地沟油处置利用单位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全年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废物管理台账;处置废物的种类或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将生产过程中二次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

  (六)严格按废物经营范围规定的类别从事废物经营活动,禁止不按照经营范围规定从事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七)建立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移、贮存、安全处置报告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相关联单存档保存5年。

  第十条 地沟油加工利用处置项目实行环保准入制度。涉及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环保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地沟油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废油利用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计划;执行地沟油安全处置措施,所用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等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自查核查,环保部门应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核查进料、出油记录等情况,发现进料与出油数目明显不符,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未办理环评审批擅自动工建设、投入运营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置企业,环保部门依照权限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运营,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超过试运行期未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运行。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工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依法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动依法行政进程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部拟于2003年12月上旬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人员行政许可法研讨班,进行学习和研讨,同时,明确我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卫生行政许可的改革方向,为各地培训普及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人员。
  各地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分级对卫生系统人员,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以便开展工作。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行政许可设定文件。
  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清理计划,协调各有关司局进行清理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对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清理中应注意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的协调。
  (二)提前安排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
  鉴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停止收费,因此,对于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费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应当掌握现有收费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项目如果停止收费后在经费方面的缺口情况的经费来源,应争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三)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研究卫生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确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法定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为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制定规章清理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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