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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7:28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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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增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以基本建设项目为主,也可用于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已建立专项基金,并有资本金来源的电力、煤炭、民航、公路、邮电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安排省投资项目资本金。
地县固定资产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再以国有投资方式进行建设;特殊需要的,其投资项目资本金主要由地县自行解决。
第六条 资本金的使用不划分基数和比例,按照全省投资项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平衡安排。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收缴、核拨及财务决算,并实行专项列收列支。各种资本金来源按月解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向交纳部门和单位开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专用票据”,在指定银行设立省投资项目资本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
告财务决算情况。
第八条 凡使用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需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根据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本金配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
。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下达的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办法,从资本金专户中核拨资金,并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企业经营利润的回收和上缴,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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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郑义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强迫卖淫小姐发生关系是否构罪

王维新

一、简要案情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某县街上一群人将一名青年男子打伤,随后带到派出所问话时才知道是由另一起事件引起,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一天的晚上。杜某和李某是来某县打工的外地人,晚上休息时在县某家娱乐场叫了两个卖淫小姐宋某和许某,和老板说好每人一晚160元,杜某和李某便给老板交了320元,带着两个小姐在县某宾馆开房。在宾馆房内,杜某和宋某、李某和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杜某提出要交换性伙伴时,被小姐宋某拒绝,于是两名男子便用皮带抽打宋某,强行让其为李某口淫;随后,杜某再次与宋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中午四人离开宾馆。宋某由于气不过被两名男子毒打,便叫了几个朋友殴打两人出气,便有了起初的一幕。
二、意见分歧
在此案中,关于杜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1、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交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
本案的犯罪主体和对象之间有特殊关系,不能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来定罪。杜某和卖淫小姐之间是一种卖淫和嫖娼的关系,男方以金钱来获取性的愉悦,女方是以肉体作为换取金钱的条件,双方各有所图,这种关系视同通奸,应该排除在强奸犯罪的情形之外。杜某不构成犯罪,杜某和卖淫小姐之间的卖淫嫖娼关系属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范围。
2、杜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案中杜某与李某和卖淫小姐开始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而且双方自愿互利,应该不构成犯罪。但随后杜某与李某使用以皮带抽打的暴力手段,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迫卖淫小姐宋某为李某口淫。在我国,口淫不视为一种性行为,但强迫妇女口淫侵犯了妇女性的羞耻性,违背正常的性行为秩序,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可见,杜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规定。
3、杜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只要行为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合法婚姻关系下,丈夫对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除外),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按此本案中杜某显然构成强奸罪。
三、分析本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强奸罪的认定本质特征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杜某在宋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抽打的暴力手段,使宋某不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本案中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并不能阻止强奸罪的构成。我国刑法没有对强奸犯罪的犯罪对象作出特殊规定,卖淫小姐作为妇女的人身权利也应该受到保障。本案中杜某和李某与卖淫小姐之间的自愿互利关系是以金钱和肉体作为交换,属于卖淫和嫖娼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的性关系。这区别于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再者,本案中杜某和李某与卖淫小姐刚开始发生的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肯定的,但后来他们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抽打的暴力方式与其再次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行为。因为“违背妇女意志”是要在“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来看,如果女方开始愿意,但后来不愿意,这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作者:王维新
邮编:722400
地址:陕西省岐山县检察院
电话:13992757692
电子信箱:woxing08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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