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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7:47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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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深化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科技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粤发[1987]1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应全面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确定承包指标时,必须明确科研单位的方向和任务,体现科研单位的特点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有利于提高科研单位的科技水平、经济活力、社会效益、开发能力和科研后劲。承包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农业科研单位可延至五
年。
三、已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科研单位,可在原确定的任期目标基础上转为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按“四保二挂”的原则核定挂钩浮动考核指标,与主管部门签定承包合同。
四、科研单位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承包者可以是现任所长,也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乃至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
五、凡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的,招标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招标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负责公布招标方案,审查投标者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方案,确定投标候选人,确定评审内容、标准和答辩程序。通过答辩选定承包经营者的优先排列顺序和确立承包经营者。若
承包经营者非原单位法人代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招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承包年终,由承包单位组成有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小组,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然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承包经营者兑现奖罚。奖励报酬,可在科研单位的经济收入中列支,银行凭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
给予提款。
七、进一步推动科研单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科研单位的风险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技术经济效益。个别科研单位可试行股份制经营,探索以国有股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新型体制。
八、实行科技承包制以及科学事业费全部或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仍应享受国家给科研单位的所有待遇和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的调资和政策性补贴,财政部门应视同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同等对待。
九、深化科研单位内部配套改革,转变科技运行机制,实行优先生产要素组合,其要求是:
(一)各级实行聘任制,人员双向选择,自由组合。以一时未受聘人员,实行不在岗管理。可给予待聘期。逾期未聘,应促进向外单位流动,或由所内作统一安排。
(二)实行分级目标承包责任制。应将总体承包指标逐级进行分包,按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落实到研究室、课题组以及有关科室、部门,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三)改革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和晋升制度,把职工个人所得报酬、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工作实绩结合起来。
(四)所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科研发展的要求,合理配备研究、开发、经营力量。按照高效、优质、满负荷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员、定指标,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
(五)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科研项目的水平,提高承担攻关课题、纵向课题、技术储备性项目的研究人员待遇水平。
十、对已实行科技承包制的科研单位,应执行《广东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粤科字[1988]118号和《广州市科研单位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穗科字[1988]4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自主权,实行放开经
营。具体内容是:
(一)所长(承包者)有权直接聘任副所长,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亦可以作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在编制内自行决定用工数量,时间和办法。
(三)在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决定使用本所的收入。在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浮动系数挂钩数挂钩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方案要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开展各种学术、经营活动,只要费用落实,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出国手续。
(六)可根据科研、经营发展和还款能力,允许其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和取得贷款。
十一、继续完善和深化科技拨款制度的改革。技术开发型的科研单位以一九八五年科学事业费“包干部分”为基数逐年削减科学事业费,一般要求在一九九0年前基本削减完。凡削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应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并保持原来经费渠道不变:
(一)由市科委统管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建立市科技事业发展基金。
(二)用于科研单位购置科研设备和科技发展项目。
(三)采取所内另帐处理,按第(二)项规定监督使用。
十二、对已削减全部科学事业费的科研单位,从一九八九年起由原渠道返回20%的事业费(未削减完的科研单位从削减完毕当年起计算),并可以从中提取二个半月基本工资作专项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不计入科研单位资金总额,免征资金税。
十三、鼓励科研单位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山区、乡镇、区街,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兼并、购买各类所有制的企业、科技机构和经营机构,可互相参股,联合经营。
十四、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组建科研先导型的企业、企业集团,要积极发展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的科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
十五、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创造条件进入新技术产业区,努力研制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出口创汇,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发展创汇型产业。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创办外向型的经济实体。可与国外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建立出口型的科研生产基地和科工贸、科农贸实体;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以科技成果为依托到海外布点,建立各种合资、独资企业,出口技术、
技术产品和开展技术服务带动劳务出口业务等。
十七、市属科研单位,要实行“一所一厂,一所一品,一所一项”的制度,即每一所科研通过自办或与企业联合,创建一家科技先导型企业;要有一个出口产品,要完成一项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项目。要把该项工作列入所长承包工作的内容。
十八、对创办科技先导型实体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涉外技术经济合作业务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办理外汇帐户,对创办科技先导型实体的科研单位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十九、科研单位与亏损、微利、困难企业联合开发产品,共同创办科技先导型企业,在合作期间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二十、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我市创办科技先导型企业、企业集团,应视同市属科研单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工商登记、金融信贷、征用土地、人员调动等方面给予方便和支持。
二十一、有条件的社会公益、专业技术服务性科研单位和农业科研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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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工作原则.............................................................................................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2.1 农业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3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描述............................................................ 7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8

3.1 草原灾情信息监测与灾情报告........................................................ 8

3.2 预警预防行动..................................................................................... 8

3.3 预警支持系统..................................................................................... 9

4 应急响应................................................................................................ 9

4.1 响应级别............................................................................................. 9

4.2 响应程序............................................................................................. 11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4

4.4 应急通信........................................................................................... 14

4.5 现场指挥........................................................................................... 15

4.6 安全防护........................................................................................... 15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5

4.8 新闻发布........................................................................................... 15

4.9 应急响应结束................................................................................... 16

5 后期处置.............................................................................................. 16

5.1 灾害损失评估................................................................................... 16

5.2 善后处置........................................................................................... 17

6 应急保障.............................................................................................. 17

6.1 物资保障........................................................................................... 17

6.2 资金保障........................................................................................... 17

6.3 技术保障........................................................................................... 18

7 监督管理................................................................................................ 18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8

7.2 预案管理........................................................................................... 18

7.3 奖励与责任....................................................................................... 18

7.4 预案解释........................................................................................... 19

7.5 预案生效时间................................................................................... 19

8 附录....................................................................................................... 19

8.1 名词术语........................................................................................... 19

8.2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19

8.3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

8.4 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牧区、半牧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牧、发展改革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安全监管、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情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

1.4.3 以人为本,科学防救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防和抗灾保畜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农业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农业部成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畜牧(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办公厅主任、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业司司长任副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草原监理中心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根据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研究、协调、解决抗灾救灾和灾后防疫及恢复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受灾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抗灾救灾需要,协调解决重点受灾地区应急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按照国务院要求,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抗灾救灾相关职能工作。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办公厅、畜牧业司、草原监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灾区的抗灾救灾方案、物资准备、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灾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抗灾救灾需要和指挥部决定,联系调动抗灾救灾急需物资;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进展情况;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具体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决定。

主要职责:深入灾区一线,检查监督各地落实国务院和指挥部对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地方抗灾前线指挥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灾情信息,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畜牧业司、机关服务局、草原监理中心、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协调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快速供应;确保灾情信息传递畅通。

2.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气象、草原、畜牧、兽医、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动态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草原畜牧业主管部门设立本级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2.3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描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草原牧区遭受强降温和暴风雪袭击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灾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

指挥部根据灾情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各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组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指挥部根据灾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核实灾情并反馈

气象部门或其他监测单位

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





指挥部

办公室

综合组

督导组

后勤组

监测预警信息

报告灾情

核实灾情

报告灾情并申请启动预案的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

报告灾情

领导指示





指挥部

专家咨询组






















工作流程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灾情信息监测与灾情报告
草原灾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地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各级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和相关部门的卫星监测报告。

在全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重点期(冬季的10月开始至第2年春季4月),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气象预报信息和组织开展雪情监测工作。一旦启动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进行24小时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灾情报告、气象预报和卫星监测的灾情信息,及时通知可能发生寒潮冰雪灾害的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迅速进行核实和防范,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农业部划定全国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编制牧区草原畜牧业雪灾防灾减灾规划,制定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级别划分标准。全国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Ⅰ级易发省区为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Ⅱ级易发省区为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河北、山西。省、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期,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责任制度和防灾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部门联合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报预警机制。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提供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3.3 预警支持系统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要加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灾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暴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10厘米以上,24小时降雪量10毫米以上)天气且降雪范围6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农牧民死亡;

(3)造成30万头(只)以上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1万间以上,或损毁牲畜暖棚50万平方米以上。

4.1.2 Ⅱ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大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5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5毫米以上10毫米以下)天气且降雪范围4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20万头(只)以上3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2.5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

4.1.3 III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大雪天气且降雪范围2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10万头(只)以上2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

4.1.4 Ⅳ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中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2.5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2.5毫米以上5毫米以下)天气且降雪范围1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500头(只)以上1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
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按照本级预案,根据灾情和工作实际,及时启动Ⅰ、Ⅱ、Ⅲ、Ⅳ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

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要将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灾情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减灾委员会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抗灾救灾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及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申请,调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

(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抗灾救灾的紧急措施,调动抗灾救援人员,调拨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

(6)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联系气象部门提供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服务;

(7)保持与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联系,并要求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灾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对协助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出部署;

(2)根据灾情,派督导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及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申请,调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

(4)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联系气象部门提供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服务。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1)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区前线抗灾力量部署、灾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地方做出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与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灾情动态。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灾区气象状况(积雪厚度、温度、风力、风向)、已采取的救援措施(人员、车辆、主要抗灾救灾物资数量)、灾情发展趋势、灾害级别、人员伤亡情况、牲畜受灾和损失情况、房屋和圈舍损失损毁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燃油、饲草料等物资短缺及需求信息)、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等。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县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指挥部办公室,并于每日16时前报告一次抗灾救灾进展情况。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发生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时,及时通报有关部委(局)。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农业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通信服务,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4.5 现场指挥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现场指挥部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4.6 安全防护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同时做好医疗救治、疫病防治、牲畜转场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应当组织专门的抗灾救灾队;接到抗灾救灾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灾害动态、处置措施及进展情况。新闻发布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灾害新闻信息要同时报指挥部备案。发生Ⅰ级灾害,农业部可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9 应急响应结束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影响消除后,由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领导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Ⅲ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农业部决定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可以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地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损失评估
灾情调查由当地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办理。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报指挥部领导。

5.2 善后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灾后重建工作。对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交通工具、除冰雪机具、通信器材、饲草料及应急燃油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农业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建设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动物防疫药品设备等抗灾救灾物资。

6.2 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将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防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处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遥感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技术规程。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家信息库,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农牧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农牧民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生产自救能力。

定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业抗灾救援队伍和群众抗灾救灾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抗灾救援能力。

7.2 预案管理
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灾害救援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善后事宜。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名词术语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在牧区和半牧区,由于冬春季节强降温和降雪量过多、积雪过厚,雪层维持时间过长,影响家畜正常放牧活动,破坏畜牧业生产,造成牲畜损失,影响农牧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自然灾害。

8.2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2.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农业部主管草原畜牧工作的副部长

副总指挥:办公厅主任

国家首席兽医师

畜牧业司司长

秘书长:草原监理中心主任

成 员: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草原监理中心负责人

8.2.2 综合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副总指挥(畜牧业司司长)

副组长:畜牧业司主管草原工作的副司长

    草原监理中心主管防火防灾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办公厅值班室负责人

畜牧业司综合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草原处负责人

草原监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负责人

8.2.3 督导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决定。

8.2.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

组 长:草原监理中心主任

副组长: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畜牧业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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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进入汛期以来,我国西南、华南、华东地区连降暴雨,引发了严重的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7月末至8月上旬,滇黔川渝甘陕等地还将有强降雨过程,这些地区将进入地质灾害高发期。7月29日,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继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洪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现就加强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及时部署各项防灾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雨情严重期间,必须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轮流在岗值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亲自带班。
  二、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已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同级气象部门紧密合作,加强预报预警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短时预报。
  三、切实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传真,值班人员、带班领导手机必须24小时畅通,对发生的险情、灾情,必须按规定时限迅速上报。
  四、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小分队要保持高度戒备,一遇险情、灾情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梳理各种应急准备工作,不得出现任何疏漏。高等级预报发出后,人员、车辆及其它应急物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待命。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分赴高等级预报范围内的各地质灾害易发区,协助山区农村、厂矿工地、街道社区进行隐患排查、险情巡查,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和应急抢险工作。
  部将于今日下午起,再派出3个专家工作组赶赴滇黔甘陕等地,协助和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陕西、甘肃组:姜建军 傅中良
  云南组:李继江 刘传正
  贵州组:殷跃平 商 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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