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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9:36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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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最近,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反映,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给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违背了国务院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支付,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是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是全体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共有财产,个人帐户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笔资金既不属于国家预算内资金,也不属于国家预
算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动用。
二、国务院多次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中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
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又再次明确,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
用。针对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要求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1989年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领导同志协调会专题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不纳入财政专户。1990年1月国务院办公
厅电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在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未作新的决定之前,仍维持现状,两项基金不纳入财政专户。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部、财政部多次重申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入财政专户。1990年2月,劳动部、财政部联名电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次强调两项基金不纳入财政专户。1994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
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财社字第59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
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四、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应严格按国发〔1991〕33号第十条规定办理,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五、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财社字第59号),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各项基金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动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对擅自动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六、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还没有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地区,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搞
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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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统计局


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对现行的海关统计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统计制度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但对海关统计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项所述的“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目前对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现行做法进行统计)。1984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84)署统字第1033号联合通知及附发的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海关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照本制度统一领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海关应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并充分运用计算机手段,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 海关统计范围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第七条 下列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未进出境的转口货物;
(三)未进出境,在境内以外汇结算的货物;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五)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
(六)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
(七)退运货物;
(八)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进出口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九)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
(十一)没收的走私物品;
(十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
(十三)其他。
第八条 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必要时可实施单项统计。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 海关统计项目
第九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十条 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统计的重量一律按净重计算。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
(一)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它劳务费等费用。
(二)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海关统计价格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值。进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和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分别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统计。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和起运国(地),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和运抵国(地)。
(一)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起运国指把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中国的国家。
(三)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四)运抵国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海关统计的国别(地区)按下列顺序分组:亚洲、非洲、欧洲、拉丁美洲、北美洲、大洋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经营单位按企业报关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
(二)经营单位按企业经济类型分为:国有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
凡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注册地海关应分别为其设置经营单位代码。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海关统计的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以海关监管方式为基础,分为:
(一)一般贸易;
(二)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
(四)补偿贸易;
(五)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六)进料加工贸易;
(七)寄售、代销贸易
(八)边境小额贸易;
(九)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十一)租赁贸易;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十三)出料加工贸易;
(十四)易货贸易;
(十五)免税外汇商品;
(十六)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十七)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十八)其他。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为:
(一)江海运输;
(二)铁路运输;
(三)汽车运输;
(四)空运;
(五)邮运;
(六)其他(指人扛、牲畜驮运、管道运输、输电网等)。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海关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按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四章 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 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是提供海关统计原始凭证的义务人。
第二十二条 报关人申报后,在海关决定查验前发现填报错误而需要更改申报单证的,须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更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申报内容填报不清或有疑点提出查询时,报关人应即查明情况,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关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报关人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机构是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部门。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统计机构管理;地方海关统计资料由各地海关统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统计机构应充分开发和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提供海关统计信息,定期出版海关统计刊物,实行统计信息社会化。
第二十七条 海关统计机构应对海关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海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设立综合统计司。
综合统计司的基本职责是:研究制订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负责海关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加工整理,统一管理和发布统计资料;监督、指导各地海关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服务,出版发行统计刊物;研究贸易统计的国际标准,负责海关统计业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海关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各地海关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负责统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编制本地区海关统计,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服务;管理和发布本地区海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依照海关规定,如实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申报单证;
(二)对填报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报关单或其他申报单证,可以不予接受;
(三)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揭发和检举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浅谈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关键词:
投资和发展环境 行政许可法
利润最大化 优惠政策
市场经济

摘要:招商引资已经成为各地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自然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投资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礼遇,如何处理好招商引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面临的重要市场考验。本文就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政府招商引资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大多是政策上的优惠,其中包括在土地使用、税收、环境、安全等方面。在投资先期做的工作多,承诺的好;企业落户后发展中关心不够;政府各相关部门不协调不统一,服务不到位轻许可重管理等,于与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协调的现象影响了招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本位主义、部门利益思想等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的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与投资
各地政府与当地的经济具有较强的对称性,而这种对称性构成了超稳定的系统和机制惯性,就系统机制来看,一方面政府体制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基础上的,政府的职能及其运行方式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行政干预、政府补贴、政策保护是政府行为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中国的经济仍是政府主导性经济,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政企不分,职能交叉与市场有明显的不适应性。而投资是一种企业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企业选择投资地点的出发点就是企业的利益。在当今各地竟相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热潮中,政府面对市场的竞争确有不适应性。由此,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存在一些问题,有其客观性。
二、优化投资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各地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地方政策盛行
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几乎千篇一律的都有优惠的地方政策,内容涵盖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环境、安全等方面,只要投资商要求的政府就加以满足,至于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法律等都视而不管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并庄重承诺,举办庄重的签约仪式,下红头文件,开联席会议等等如此。确实让投资者感动不已,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在行政许可法面前,地方政策的改变,不仅不能使投资商获得想象的经济效益,甚至于连投资也是难以收回。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为了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个别部门对招商来的企业不能作到一视同仁,对行政许可法视而不见,一谈管理就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错误的认为,外来的企业有钱、外来的企业影响了当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三)、政府职能反映不灵活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政府职能反映不灵活是行政许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问题,政府部门不能适应市场运行机制要求,存在政府服务意识差,办事拖拉,办事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违反了行政许可的规定,耽搁了投资商的时间,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伤害了投资商的感情。
三、所采取的对策。
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观念的更新、服务思想的改变,说到底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事是关键,针对不同的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才能招上来、留的住、能发展。
(一)、针对不同需求的投资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千篇一律的优惠土政策,只会使投资商感到空洞、浮躁,没有真实感和操作性,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需求、不同规模的投资企业都使用,又都没有可操作性,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不知如何入手。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作为一种投资他们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利润的最大化,对于其他的因素,企业是不会太关注的。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适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方面的规范,其本身对企业来说就是不小的一笔利润。投资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为投资者做好服务、让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
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职能转变就是服务职能的转变。不但要管理更要服务,尤其要在思想上作到公平、公正、公开,作到一视同仁,积极为投资者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让企业在市场面前公平竞争。使企业一开始就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转变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办事,在办理投资审批等工作中要为企业着想,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使投资项目能尽快的开工建设。在接待投资商办事中要以礼相待,让他们感受到关心、关怀和重视,在感情上感动人。在市场经济中讲究的是效率、讲究是效益,时间决定着这些,让投资者从漫长的等待办理诸多的手续中解脱出来,对投资者来讲本身就是一种效益。
四、正确的认识“优化”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是所谓的资源、区位优势等的“忘婆卖瓜”似的自夸与“做秀”。试想一个投资数十万、百万、千万的项目,是不会因为“做秀”、和几句自夸,就能达成投资协议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所带来的利润。“优化”不仅是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市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针对不同的投资特点、产业布局、生产规模等方面,在给予优惠政策的同时,更要注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好服务,为企业的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有了市场才能使得产品流通,使企业不断的获得利润,不断的发展。
五、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理作用。
在市场经济还不很完善的今天,政府的管理作用就越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管理和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需要政府的这种管理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市场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的调节往往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随着市场的扩大,其缺陷也会进一步放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管理,就会导致经济的恶性发展,对投资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第二,市场的发展存在一个市场秩序的问题,在一些特定阶段往往会出现市场失序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以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投资商在有序的市场中竞争、发展。第三,宏观经济运行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政府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投资商的主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投资商最为关注的问题,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不仅只是政策上的优惠,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作用。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是一个全面的、全方位的为投资企业发展服务的过程,更是一个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它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部,也只有全面的、全过程的服务才能保证企业不断发展,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实现企业利润的增长,实现当地经济的繁荣,使企业和政府实现“双赢”,真正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切实起到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忠明 《中国加入WTO干部培训读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
2、张福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话》 法律出版社 2003
3、中国招商网相关材料。



作者单位:新疆吉木萨尔县委党校

作者姓名:李文宏
邮政编码:831700
联系电话:6786810
电子邮箱:6911658-@mail.xj.cninf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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