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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8:40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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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凡在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的城区的新建住宅、宾(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影剧院、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和公共建筑,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二、第五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式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居民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第十一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必须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外,其他所有民用建筑一律实行统一集资、统一结合建设人防工程,即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总面积的2%缴纳结合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验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或缴纳结合建设费。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二)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发和推广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总结经验,交流科技信息;
(三)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增加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二)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办公,共同审核;
(三)参与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四)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以下类推。

六、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原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城乡建设部门”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但按《青岛市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规定应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而未建且又未缴纳易地补建费的,须在一九九○年七月底前,持全套文件到市人防办办理补缴易地补建费手续。否则,市城建部门不批开工报告。青岛
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增强青岛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抗御自然灾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要贯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凡在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的城区内新建住宅、宾(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影剧院、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和公共建筑,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式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居民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部队以及外资和中外合资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包括规划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般按五级人防工程标准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时,须经市人民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借故不建或拖建。确无条件结合修建的,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人民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建设银行根据工程造价扣取补建费,交市人防部门按规划安排易地补建。不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或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要以青岛市防空袭预案和青岛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市人防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编制规划,使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的重点,是城市规划确定综合开发的居住区、小区和旧区成街成片改造地段。此类地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兼顾平战两种功能,形成各区相对独立配套的工程体系。

第十条 凡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任务书和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按计划管理权限一并报批,并同时抄送市人民部门。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材料,按现行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安排。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必须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外,其他所有民用建筑一律实行统一集资、统一结合建设人防工程,即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缴纳结合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验防空地
下室设计图纸或缴纳结合建设费。

第十二条 在民用建筑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门应包含的内容:
(一)工程规模和投资、材料估算;
(二)防护等级和战时效益预测;
(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成后,属国家防空设施。全部由单位投资修建的,平时由投资单位管理和使用;人防部门组织合建或给予补助的,平时委托区人防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安排使用;市人防部门统一补建的,以及公共设施结合修建的,平时由市人防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安
排使用。
城乡建设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数字的统计,按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表式统计,人防部门按国家人防委的统一规定,作为防空设施统计。

第四章 设计与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市人防设计科研室或其他持证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有专业人员负责防空地下室设计的技术工作。对因故需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要验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人防部门的批准手续后,方能进行设计。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要以《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为依据,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降低造价,提高设计水平。对重复使用现成图纸要严格把关,一定要符合工程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达到平战结合的目的,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用途。在评选优秀设计时,凡防空地下室部分设计不符合平战结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五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由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执照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执行,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变更设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因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要无偿地进行返修;造成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时,具备下列条件方能验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结构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口部防护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
(三)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第二十一条 有修建防空地下室任务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其防空地下室部分没有竣工或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暂缓验收,并限期由施工单位补救完善。补救仍达不到防护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赔偿补建费,交人防部门安排易地补建。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评定时,凡防空地下室达不到优良标准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档案,报市人防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拟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三)审核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图纸;
(四)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五)对需要免建、增建、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进行统一调剂安排;
(六)管好用好防空地下室的补建费;
(七)参与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做好防空地下室建成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指导以及战时使用的规划。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二)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发和推广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总结经验,交流科技信息;
(三)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二)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办公,共同审核;
(三)参与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四)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计划部门的职责:
(一)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市投资项目,应在计划中安排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资金;
(二)对建设单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计划进行监督;
(三)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银行的职责:
(一)监督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人防部门的决定,代扣补建费;
(三)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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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关于做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情况总结汇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情况总结汇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28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3年起,我部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水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的要求,对有关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述,并按国家统一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我部将使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47.14.21 用户名和密码请电询“中国水网”),实行网上定期上报制度。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上报的依据和范围

  (一)依据

  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批复(国函[2001]91号、国函[2002]118号、国函[2003]5号、13号、34号、40号),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和批复(国函[2001]124号)、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批复(国函[2001]147)、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和批复(国函[2002]117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批复(国函[2001]53号)。

  (二)范围

  1、淮河流域:河南省、安徽省、山东省和江苏省;

  2、海河流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和河南省;

  3、辽河流域:辽宁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4、太湖流域: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5、巢湖流域:安徽省;

  6、滇池流域:云南省;

  7、环渤海地区: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

  8、三峡库区及上游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湖北省;

  9、南水北调东线: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和天津市;

  10、21世纪首都水资源:河北省、山西省和北京市。(以下简称:18省市)

  二、关于2003年度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总结汇报工作

  (一)总结内容

  请18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1~6的要求,填报2003年度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以及2004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总结项目建设、运营中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

  (二)汇报会及网上填报培训

  我部定于2003年12月29~30日,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学院学宜宾馆(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68322258,88381622),召开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完成情况汇报会。请18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1~2名负责此项工作并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携带总结材料参加会议,并同时参加有关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的培训。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同时负责网上填报本辖区污水处理项目情况。

  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2003年12月25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关于2004年度以后的项目上报问题

  从2004年起,请18省市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对于规划或计划确定的污水项目,请组织所在城市,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每季度由网上填报项目最新进度和运行情况。上报截至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联系人:建设部城建司 曹燕进 电话:010-68394352
                 传真:010-68394664(注:转水处)
              张红梅 电话:010-68393434
       中国水网   林 华 电话:010-62138244
              张丽珍 电话:010-62138240

  附件:1、2003年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完成情况表

     2、2003年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展情况表

     3、2004年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表

     4、2003年重点流域、区域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完成情况表

     5、2003年重点流域、区域城市垃圾处理工程进展情况表

     6、2004年重点流域、区域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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