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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4:49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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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
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
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
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
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
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
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199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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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

教财〔2005〕16号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13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2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1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050



注:工资标准中含配偶补贴。

  第四条 根据任教国的地区类别,向教师发放艰苦地区补贴。地区类别划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我国对外援助人员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二至六类地区名单详见附件。现行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无艰苦地区补贴;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

  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五条 出国教师从第二任期开始,在一、二类地区每增加一个任期或从三类以上艰苦地区任满后到一、二类地区任教,月工资增加25美元,从一、二类地区任满后到三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月工资增加50美元,在三类地区(含)以上艰苦地区每增加一个任期,月工资增加75美元。

  第六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七条 出国教师在外工作期间,如国外聘请方不提供工作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一类、二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三类以上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第八条 出国教师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用电器、教学设备(含电脑及外设)、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国家提供一次性工作安置费3000美元。

  因特殊原因并经批准提前回国,实际任期半年(含)以内的,工作安置费为600美元;半年以上至一年(含)的,工作安置费为1200美元;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的,工作安置费为2000美元;一年半以上的,工作安置费为3000美元的全额补贴。如出国前已领取3000美元的,回国后退回相应部分。

  第九条 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对其第二任期提供工作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用电器及教学设备的维修。连任期间,因特殊原因并经批准提前回国,任期不足一年的,不提供工作安置费;超过一年(含)的,工作安置费为400美元。

  第十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补贴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外任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补贴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任教期限以教师派遣部门的通知为准。如出国教师赴任绕道或人为中途停留,耽搁到任教国的天数的工资和各项补贴则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各项补贴,从死亡之次月停发,抚恤金由出国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给家属。若任教国发给抚恤金或赔偿费的,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归其家属所有。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二条 实行国外工资和各项补贴后,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除医疗费、国际交通费和租房费以外发生的伙食费、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通讯费、交际费、图书资料费、交通及有关费用、雇工费、上网费、有线(卫星)电视收视费、护照签证延期费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家具、灶具购置费及购买个人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均自理。

  出国教师使用国家发给的工作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驻在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国外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或由聘用方提供工资并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国家补不足或收入全归个人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协议未规定且聘用方不提供住房和租房费用,则由出国教师按照驻外使领馆确定的租房费用标准,自行租房,租房费用在标准内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驻外机构凭据实报实销,超出租房费用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驻外使领馆确定的租房费用标准,应根据教授、副教授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和所在城市不带家具的房租平均水平制订,并报教育部备案。如房租水平超过或低于原定标准15%时,驻外使领馆应及时调整,并将调整标准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第十五条 出国教师的部分医疗费已包含在国外工资中,其在出国任教期间,所发生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在国内购药和在驻在国或在第三国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工资级别,一律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出国教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不足一年的每月按20美元计算)及以下的,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一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一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一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给予出国教师医疗保险或医疗费报销或由聘用方提供工资并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国家补不足或收入全归个人的出国教师,国家不报销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

  第十六条 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七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出国教师在驻在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第十五条医疗分段办法计算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回国及休假或探亲的国际交通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予提供的,按教育部确定的最捷径路线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出国教师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中转途中食宿、市内交通和绕行超出确定的最捷径路线标准的国际交通费等费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任期为三年或以上的,在国外工作满两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交通费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国教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有关活动,其国际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随出国教师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回国休假一次。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工作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所在地区不在北京的出国教师,出国前可一次领取出国费补助人民币2500元,用于家庭所在地至北京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礼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家庭在北京的出国教师,出国前可一次领取出国补助人民币1500元,用于市内交通费、礼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国内的任何费用(包括出国、回国和探亲休假的国内交通住宿等)。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则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特殊需要,经教育部批准可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国教师无论是公费回国休假或探亲,还是自费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都应利用任教学校假期,不得影响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同时须经驻外使领馆批准。批准的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出国教师应严格按批准的期限休假或探亲,如未经批准或休假时间超出了批准的期限,则扣发其违规休假期间的工资和各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出国教师回国休假和探亲及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是由国家报销国际交通费的或聘用方出资的,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工资和其他补贴继续享受;出国教师自费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和探亲及参加有关活动,工资和各项补贴继续享受。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期间有教学工资等收入(包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兼课和超课时费及其他收入等),其总收入和聘用方给予报销有关费用(国际交通费和房租费)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工资、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交通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补助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在国内外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经费由教育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出国教师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国外工资是由国家资助的,在出国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工作安置费和不超半年的工资及补贴,亦可到达所赴国家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预先领取工作安置费和不超过半年的工资及补贴。

  第二十九条 出国教师的工资和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获得的工资和补贴等收入是当地货币,在任期结束时有结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当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按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当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出国教师任期结束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补贴的5%。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出国教师应邀参加任教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加学术会议,须任教单位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同时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出国教师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可在出国教师回国后按国内有关规定补缴或缴纳。

  第三十五条 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派遣汉语出国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出国教师和当地教师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国家不予资助。如因特殊原因,经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可根据公派出国待遇规定和国外向出国教师提供待遇情况提供部分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教育部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拨付,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月资助额按月向被资助的出国教师和当地教师发放。

  第三十六条 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的工作量计算;赴三类(含)以上艰苦地区工作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国教师任期不足二年但超出六个月(含)以上的,其工作安置费按实际任期月乘以3000美元除以二十四个月计算;任期六个月以下的出国教师,不享受工作安置费。任期不足二年的出国教师的工资、各项补贴、费用开支标准和收入处理办法,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同时不作为一个任期和不享受有关公费探亲和休假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教师工资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二至六类国家(地区)名单

  二类地区

  亚洲:蒙古、印度、孟买、伊拉克、韩国、日本、文莱、印度尼西亚、巴勒斯坦、

  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土库曼、冰岛、波兰、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

  美洲: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吉亚、圣多明各

  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

  三类地区

  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也门

  欧洲:塞尔维亚和黑山、阿尔巴尼亚

  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

  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汤加、密克罗尼西亚

  美洲:海地

  四类地区

  亚洲:亚丁、东帝汶

  非洲: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刚果(布)、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刚果(金)

  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基里巴斯、瑙鲁

  五类地区

  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

  六类地区

  美洲:玻利维亚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制定的《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是顺利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

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广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和收费人员始终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依法征费,勤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人员,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并积极推进我市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拓宽安置渠道,在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为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接收单位。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改革人员涉及的编制随人员划转。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四、人员安置具体实施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确保在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

1.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

(1)在编人员在所属交通运输部门转岗,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管理等相关机构。

(2)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需要充实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2.公路、水路运管费征稽管理人员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公路、水路运管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

3.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等工作。

4.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

我市现有莆田市公路通行费笏石征收管理所(隶属于莆田市公路局)和莆田市公路通行费赖店征收管理所(隶属于仙游县人民政府)2个,核定编制120名(每个所各60名),现有人员163人,其中在编人员100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52名,退休人员11名。

(1)市公路局直属的笏石征收管理所征收人员,在编人员69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31名,退休3名,在市公路局内部转岗安置,该所核定的60名编制和1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由市委编委下文收回重新核定给莆田市公路局。

(2)仙游县人民政府主管的赖店征收管理所征收人员,在编人员31名(其中干部4名,工人27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21名,退休8名。该所征收人员中属于2006年6月27日由市公路局成建制下划给仙游县人民政府管理的统一由市公路局安置,人员去向视同笏石征收管理所人员安置办法;其他人员由仙游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但由市统一安置部分的人员经费支出基数应从上级安排给仙游县政府还贷专项资金中列支。原由市委编办下划给仙游县的60名编制和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在市公路局控制的编制内由市委编办下文收回重新核定给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新增编制的核编方案由市公路局商市委编办确定。

(3)在编干部可转岗到市、县(区)两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市公路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机关以及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在编工人可转岗到基层公路站、治超检测站以及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非在编合同制人员可按照人员性质不变和基本工资不低于原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转岗到公路养护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转岗到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在本人自愿自主择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方式进行安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15号执行。

以上改革涉及人员,凡是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二)税务部门接收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在中央下达编制内,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税务、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下达的编制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具体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实有数和名单由省委编办会同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税务部门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三)鼓励在编人员提前退休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转岗到新单位后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原则落实有关政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者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在编人员,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予以办理病退(其中对已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予以办理退休)。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在编人员,予以办理退职。

(四)市、县区政府统筹协调,多渠道、多领域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涉及人员安置问题。人员安置期间,各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交通运输各领域,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有关工作、充实人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帮助解决人员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

(二)改革人员涉及的编制、领导职数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以及税务等部门落实。

(三)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非在编合同制人员自主择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编分流安置的人员经费、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退休养老金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需要补足2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等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费用,在地方安排资金和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退休费纳入机关社保中心统筹支付。分流安置到公路养护公司的非在编合同制人员在2012年3月24日后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在公路养护经费不足时由市财政继续给予倾斜支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五)根据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我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提升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改革方案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组成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和支持各地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交通、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人员安置的转岗、接收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财政部门做好机构编制调整,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考试录用或调任等环节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依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改革涉及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转岗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民服务,让改革涉及人员能够尽快转岗到位。

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锁定改革涉及的交通收费征稽管理人员数量,严格把关,冻结人事,严禁突击进人和进行人事调整。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本行政区域改革涉及人员的登记、核实、分类、建档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跟踪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稳步推进,稳定大局,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把稳定工作贯穿人员安置全过程。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引导。二是对一时不能妥善安置的人员,要确保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安排好待安置期间干部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各地可根据需要,积极组织转岗培训等活动。三是建立并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加强督促指导。对人员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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