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1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2:12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1年修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1991年5月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经市、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其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其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有关问题,其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十条 社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三)募集的资金;(四)社会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就业服务、文化生活建设、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的建设,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但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从市及区(市)财政康复经费、残疾人福利基金、社会福利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工作。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人数,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帮助其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盲校、聋校、弱智教育学校对所在地盲童、聋(哑)童、弱智儿童实施特殊教育。各区(市)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各乡镇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弱智儿童辅读班,各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
  第十八条 市和各区(市)盲校、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教育,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残疾职工身心障碍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提供适合残疾特点的劳动保护。
  残疾职工在获取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转正、定级、升级、评定职称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岗位的同等待遇。
  对因单位停产、关闭、兼并、破产等原因失去岗位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培训,优先推荐上岗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对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设置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执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新闻宣传单位应当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中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生活,并在部分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者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如下待遇:(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优先、优惠购票,优先入场,免费使用公厕;(二)到公园及风景点减免门票费,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看车处免费存放;(四)搭乘长途汽车、列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五)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船;盲文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六)优先挂号就诊;(七)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八)优先办理城镇残疾人配偶及子女农业户口的“农转非”,视残疾人经济状况相应减免有关费用;(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残疾人,持相关证明和证件,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十)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位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十一)经济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十二)拆迁住宅房屋,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申请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全面推行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不符合要求的现有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工作,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二十年或者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
  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长42.74公里,扼苏南运河北上之咽喉,是沟通长江南北两段苏南运河最便捷、最安全的国家水运主通道,也是沟通太湖水系与长江直达水运的大动脉,其地理位置优越,水运发达,有着良好的港口发展条件。

  随着1997年苏南运河镇江段整治工程及2001年谏壁二线船闸工程的相继竣工,大大提高了苏南运河通过能力,有力推动了运河腹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沿河经济带的形成和崛起,也为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苏南运河镇江段已建有码头38座,码头岸线长度3167米。

  由于长期以来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建设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沿线建设的港口码头数量较多、占用岸线较长,但码头规模小、泊位吨级低,且装卸工艺、货场、道路不相配套,港口通过能力低下,岸线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随着运河腹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以及我省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需求日益旺盛,有许多码头正在兴建或将要兴建。因此,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提高港口现代化水平,使港口建设纳入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轨道是十分紧迫的。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批准实施,规划2010年前,基本建成以苏南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体系。苏南运河“四改三”项目已经全面启动,2008年苏南运河镇江段率先完成了5.5公里整治工程,未来几年将加快运河整治的步伐。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使其与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水运资源综合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管理和港口岸线规划控制势在必行。鉴于苏南运河镇江段“四改三”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因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港口法》,确保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建设规范有序,启动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对大运河两岸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大运河两岸岸线资源,镇江市发改委和交通局联合组织编制了《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作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控制的依据。

二、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要点)》;

  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

  4.《镇江市内河航道网规划》;

  5.《镇江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6.《苏南运河镇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7.有关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规划原则
  岸线资源是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使有限的岸线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使港口布局规划与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规划、航道网规划和物流规划等相统一,应在对内河航道岸线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港口功能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统筹规划。

  岸线利用规划的主要原则如下:统筹规划、远近结合,逐步开发,留有余地;综合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对岸线资源的需要;科学利用、集约开发岸线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利用,注重环保。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包括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部自然岸线,岸线总长85.48公里。

  规划期限:以2008年为基期,近期为2009年—2015年,远期为2015年—2020年。


第二章 岸线利用现状
  

一、岸线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两岸岸线合计85.48千米,其中专业港口、工企业、生活旅游等可利用(含已利用)岸线76.0千米,桥梁、船闸、河流交汇口等不可利用岸线9.48千米。

  目前已使用的港口岸线主要属于工业岸线和旅游岸线,已利用岸线总长3167米,其中:右岸1426米,左岸1741米;工业岸线占用2977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94%,旅游岸线占用190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6%。

  全线建有码头38座,泊位78个。其中:岸线长度大于100米的有14座,岸线总长1816米,50-100米的15座,岸线总长1009米,小于50米的有10座,岸线总长342米;达到三级航道通航标准的有20座(以现有航道走向而非“四改三”设计走向,码头前沿距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不小于70米),没有达到三级通航标准的共计18座。

  详见表1—1、1—2: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1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4K+600—4K+810
  右
  2006
  180米
  70米
  3台
  2*5T+8T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2
  镇江市航道处旅游码头
  5K+150—5K+190
  右
  2002 
  100米 
  38米 
   
   
  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3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码头
  5K+270—5K+3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

  4
  镇江鑫运码头
  5K+370—5K+4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5
  镇江百瑞吉码头
  5K+590—5K+69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6
  辛丰中天建材厂码头
  6K+030—6K+075
  左
  2003
  45米
  70米
  1台
  5T
  辛丰中天建材厂

  7
  辛丰村码头
  7K+680—7K+780
  左
  2004
  100米
  70米
  3台
   
  辛丰村委会

  8
  镇江亨威公司码头
  7K+760—7K+880
  右
  2005
  120米
  70米
  3台
  5T
  镇江亨威公司

  9
  辛丰辛大建材厂码头
  9K—430
  左
  1997
  30米
  50米
  1台
   
  辛丰村委会

  10
  辛丰夏家建材厂
  9K+450—9K+540
  右
  1995
  90米
  95米
  3台
  5T
  辛桥村委会

  11
  辛丰镇砖瓦厂
  10K+080—10K+120
  右
  1995
  40米
  40米
  1台
  3T
  辛丰镇政府

  12
  辛丰律润建材码头
  10K+065—10K+150
  左
  2005
  85米
  80米
  2台
   
   

  13
  黄墟沪江联营建材厂
  10K+700—10K+770
  左
  1995
  70米
  40米
  1台
  3T
  黄墟镇政府

  14
  黄墟小新建材厂码头
  11K+080—11K+150
  左
  1995
  70米
  40米
  2台
  5T
  黄墟小新建材厂

  15
  辛丰四联建材厂
  11K+975—11K+987
  右
  2004
  12米
  98米 
  2台
  5T
   

  16
  黄墟友和建材厂
  11K+270—11K+370
  左
  2006
  100米
  70米
  2台
   
   

  17
  黄墟砖瓦厂
  11K+670+11K+720
  左
  1995
  50米
  40米
  1台
  3T
   

  18
  闽丰建材厂
  12K+335—12K+380
  右
  2003 
  45米
  70米
  2台
  5T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2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9
  辛丰湖马建材厂
  12K+760—12K+820
  右
  2003
  60米
  70米
  2台
  5T
   

  20
  大泊空心砖厂
  13K+100—13K+220
  左
  1995
  120米
  45米
  2台
  5T
   

  21
  晓星码头
  13K+780—13K+880
  左
  1993
  100米
  54米
  3台
  5T
  丹阳市晓星建材厂

  22
  现代码头
  13K+650—13K+700
  右
  2003
  50米
  70米
  2台
  5T
  丹徒现代新型建材厂

  23
  练湖砖瓦厂码头
  14K+400—14K+440
  右
  1993
  40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4
  双马码头
  16K+960—16K+990
  左
  1993
  30米
  52米
  2台
  5T
  丹阳双马新型建材厂

  25
  龙江钢铁码头
  18K+840—18K+890
  左
  1993
  5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

  26
  金港码头
  19K+250—19K+310
  左
  1993
  6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金港特钢有限公司

  27
  练湖建材厂码头
  19K+360—19K+426
  右
  1993
  66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8
  龙源热电厂码头
  19K+400—19K+475
  左
  1993
  75米
  70米
  2台
  5T
  丹阳市龙源热电厂

  29
  丹阳新港码头
  20K+000—20K+420
  左
  1993
  420米
  70米
  10台
  5T
  江苏克诺双凤木业

  30
  航道码头
  22K+500—22K+540
  左
  1989
  40米
  35米
   
   
  丹阳市航道管理处

  31
  旅游码头
  22K+878—22K+968
  右
  1993
  90米
  35米
   
   
  丹阳市交通局

  32
  嘉诚码头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1年4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行为。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土地范围,即: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能够复垦的土地”,是指因采矿、挖砂、取土等造成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
四、出让土地的登记、发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新征、拨国家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适用于《实施条例》。
五、《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其他土地”,是指除耕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外的土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