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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3:42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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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0]72号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投资导向作用,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
管理,保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地完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还贷能
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
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筹资单位、管理部门投资承贷主体和执行法
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作
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
责全部借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全部借款及市财政提供
的建设资金都要进入该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1、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2、城维费
  3、电费附加
  4、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
  5、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收入的15%
  6、排水管理费
  7、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8、异地绿化费
  9、城市供水基金、水增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
  11、国有企业红利收入
  12、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国有产权卖断收入的60%
  14、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
  15、城市建设项目收益
  16、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1、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划转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2、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 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国资公司城建资金
专户;
  3、国有产权卖断收入按比例直接存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4、国家拨款、贷款的城建资金, 由受拨款或贷款方直接存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除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外);
  5、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收入的15%由财政划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城建资金的融
通平衡计划并对国资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资公司必须每月向“管理办公室”报
送财务报表;“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国资公司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或提出意见报
市政府处理。
  第九条 十堰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
公室监督,国资公司管理,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逐步建立价格补偿体
系,实行逐年回收制度,保证资金的保值与增值;投资非经营性公益性的市政、环卫等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工作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公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
议,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报市计划部门备
案。专项资金的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开发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
项目执行法人筹措;公益性项目的资本金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中安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执
行法人,项目执行法人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强化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制度。项目执行法人必须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明确专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作及项目建
设进行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
现象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总借款人和项目总业主,负责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
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专户。政府承诺的还贷
资金及时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转入还贷基金专户,涉贷项目的收益全部进入还贷基
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严密的资金使用合同。合同条
款必须包含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还款措施,必须提供可独立处置的财产、权益质押或担
保,并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确保建设资金及还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还、贷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
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新贷款。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
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所有
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所有项目
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工作。严禁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
弊。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部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
原则组成项目执行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
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
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
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
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
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
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
时进行单项验收,然后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参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施
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
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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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办公室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防总办公室


国家防总办公室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汛办电〔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6月20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今年许多地方强降雨频繁,要特别注意防汛、防洪、防地质灾害工作,还要注意水库安全。要加强气象预报、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回良玉副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家宝同志的批示,并传达到各地防指和各级气象部门,切实强化责任,完善预案,加强监测预报,落实防汛措施"。

  入汛以来,我国广西、福建、江西、贵州、湖南、黑龙江等地暴雨频繁发生,局部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近期,华南西部至江南中南部持续强降雨,西江及闽江干支流洪水并发,闽江发生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西江干流发生超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水位仍在上涨。目前,全国防汛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以确保人员安全为首要目标,以全面落实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防汛责任人必须在岗到位,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和工程情况,发生汛情时要靠前指挥,组织做好抢险救灾工作,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防汛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把水库安全度汛和山洪灾害防御作为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决不允许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水库因拦洪需要短时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洪水过后要限期迅速降至汛限水位。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水库管理和值班,及时查险除险,确保安全。遇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时,要迅速通知下游群众及时转移。各地要认真吸取重大山洪灾害的教训,切实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完善落实防洪预案和措施,尤其是要将预警和组织群众转移责任及措施落实到县、乡、村和具体责任人,使普通群众能在第一时间得到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安全转移,切实减少人员伤亡。

  三、要密切监视天气和水雨情变化,加强监测预报。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天气形势的监测预报,尤其是局地强降雨的监测预报,加强会商,及时通报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文部门要及时加大监测和预报力量,做好滚动预报,为洪水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防汛值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防汛值班,充实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灾情变化,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汇总上报有关情况,做好洪水调度指挥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调配等工作。

  五、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加强巡堤查险和对各类防洪工程尤其是病险、在建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类险情,确保工程安全。发生灾害的地区,要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避免疫情的发生,帮助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要抓紧修复水毁工程,迎战新的洪水,一时难以修复的要落实度汛措施。

  六、要严肃防汛纪律,严格执行汛情、灾情报告制度。近期,个别地方汛情、灾情收集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严重影响防汛救灾工作的开展。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关于加强汛情灾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汛电〔2005〕4号)的要求,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汛情、灾情准确、及时上报。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

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按照“资源统一管理、治权相对独立”的原则,形成“放水养鱼、滚动发展”的管理体制,做大做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正县级单位,委托袁州区管理。

一、主要职责

1、开展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辖区乡镇、林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各级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干部的考察、呈报、任免等干部管理工作。

3、制订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并负责实施。

4、与袁州区委、区政府一起做好辖区内各基层组织机构的领导、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5、对景区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辖区内的资源,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审批并予实施。

6、负责管理辖区内土地、温泉、森林、自然景观、矿产资源及动植物资源,统一办理土地征用和审批手续,统一审批温泉开发项目,统一审批竹木采伐指标。

7、负责景区旅游及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辖区内税收征管工作,完成年度财政预决算工作。

9、负责统一对外宣传,提高景区知名度。

10、负责招商引资、向上争项目资金等融资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袁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设5个科。

(一)行政财政科

(二)党群工作科

(三)资源管理规划建设科

(四)宣传营销科

(五)景区管理建设科

三、人员编制

核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机关行政事业编制30名。

领导职数:党委书记1名,局长兼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

科级职数:10名(正科5名,副科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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