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及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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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及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及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银万国、国泰、光大、深圳国信、湖北、联合证券公司,上海商品交易所,上海中期经纪公司: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证券(期货)业能否顺利进入二十一世纪的重大课题。随着2000年的临近,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为切实做好技术准备,全面解决2000年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
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解决2000年问题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技术培训、交流、合作;
3.组织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的系统模拟自测;
4.组织行业模拟联合测试;
5.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应急计划;
6.组织非业内各有关信息咨询公司、软硬件厂商、开发商,以及银行、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配合或参与联合调试工作;
7.组织检查及验收。
工作小组成员:
组 长: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徐雅萍
副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 谢 玮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戴文华
技术顾问:中科院软件工程设计中心 张 野
组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 张 弥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 王 侯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郭怡峰
国泰证券公司 陈煜涛
光大证券公司 王锦炎
深圳国信证券公司 廖亚滨
湖北证券公司 金守罕
联合证券公司 林 建
上海商品交易所 杨润申
上海中期经纪公司 张 勇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杨书琴
为尽快着手开展工作,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于1998年7月2日至3日在深圳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将研究解决2000年问题总体方案、自测及联合模拟测试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度等事宜。
1998年6月30日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
,对本市职工探亲待遇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扶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即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绝大部分时间内生活的主要抚养者。不包括岳父
母、公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
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
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第四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
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
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
(正常生产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以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
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六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
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
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第八条 已婚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
的,一般应该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
第九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
十以内的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计算月标准工资时,
应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
第十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
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
知》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
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
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
假期。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
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
度。有特殊情况要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探亲路费的开支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第十五条 本市各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
的探亲待遇,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本市过去
有关探亲假方面的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 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