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9:35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中省直单位的考核;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各部门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公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核,按照政务公开办公室30分、部门70分的分值比例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区)、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行风评议及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区)政府及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及政务公开研究部署、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县(区)政府将机构设置、重大决策、政策法规、资金管理、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人事安排等情况进行公开。各部门将部门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及部门动态等事项进行公开;将单位内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将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监督办法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三)编制目录。县(区)和部门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目录样式新颖、分类科学、运行良好。
  (四)信息管理。能够认真执行《大庆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信息公开上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制定了明确规定。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五)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便民服务。采取服务大厅、便民窗口以及编制便民服务手册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七)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等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
  (九)立档归卷。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领导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有效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区、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90分)、基本合格(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县(区)、部门要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七)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和大庆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县(区)及部门,视情节取消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200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分标准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

吴胜林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对于区域协作执行制度不应仅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应做为一种执行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对于该制度仅仅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笔者认为其做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应如同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规定一样,做为专门的一章规定在法律之中。
2、应明确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区域协作执行制度虽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不可随意适用,否则将会产生新的关系案、人情案,进一步滋生腐败。原则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一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而逾期未执结的;二是执行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三是执行法院不便执行的,如涉及当地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案件;四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执行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六是上级法院认为应该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3、应明确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权限划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实际上是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因此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执行后,其相应的裁决权、命令权、执行权应全部由新的执行法院来行使,对于已经采取的措施(比如已经扣留的财产、已经追加的被执行人等)应该同样生效,而无须重新做出决定。
4、加强对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区域协作执行是在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的,同样上级法院应做好交叉、指定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指定执行后仍无效果的现象发生。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24257)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