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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41:20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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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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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 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 工 商 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 家 广 播 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疾控发〔2004〕248号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厅(委、局):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迅速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快速上升的势头,已成为艾滋病防治迫在眉睫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内外成功经验证明:大力宣传并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以下统称安全套)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一种低投入、高效益的干预手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到2005年底,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今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中明确提出推广使用安全套的要求,为确保上述目标如期实现,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有关政策、策略与措施,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
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安全套推广工作。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委、局)进行全国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指导、监督、质量控制和评估;组织制定评估指标。
卫生部负责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向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作用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协助卫生部门免费发放安全套;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
广电总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广电部门将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宣传报道纳入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对广播、电视开展有关的宣传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
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套的国家质量标准,实施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责任,确定目标,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各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利用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安全套的及时、足量免费发放。也可利用各种宣传日、公众活动及预防干预项目等免费发放安全套。免费发放安全套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发放安全套而造成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下,制订严密的规则和标准,探索安全套的社会营销。
二、广泛深入宣传,普及知识,将正确使用安全套作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认真学习、理解并落实《行动计划》中有关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知识和开展干预、减少人群危险行为的措施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支持、鼓励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采取适宜的方式,设置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包括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公益广告。
要发挥各部门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优势,要将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及正确使用的宣传和咨询,列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利用基层社区组织,包括疾病控制与卫生保健系统的社区健康中心、妇幼中心等机构,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口学校等服务机构,以及青年、妇女、职工活动中心等场所,以适宜的方式,组织开展有关宣教与培训活动。
要在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机构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每位就诊者及咨询者宣传艾滋病防治和使用安全套防病知识。采用宣传单、宣传册、光盘、录音磁带、录像带、人际交流等形式,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业主、服务人员以及顾客进行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
三、加强对安全套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保障低价高质安全套的供应
所有的安全套产品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注中国“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国内生产企业均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上市流通,进口产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销售。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加强对产品的抽查检验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伪劣安全套的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标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努力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套流入市场。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切实简化安全套经营、销售的审批程序,扩大安全套供应网络的覆盖率,提高人群购买安全套的方便性和可及性。安全套供应以商业营销为主,同时免费发放一些特殊人群(如感染者和病人等)。具体方式包括:
(一)商业营销
商业营销是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主渠道。充分利用药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网络,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商场、商店、超市和便利店等处建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套销售网点,并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咨询的医疗门诊和医院药房应供应安全套,以方便病人看病后直接购买,可按照医生的处方为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疑似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性病病人和疑似性病病人、生殖道感染病人、有危险行为前来咨询的人有偿供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一定规模的自动售套机,方便购买,售货机要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作用,所销售安全套的质量由售货机所有者负责;鼓励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二)免费供应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供应安全套的政策。中央将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每年采购统一标识的用于防病的免费供应的安全套,按照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性病报告数的比例逐级供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专款,购置部分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弥补中央政府供应的不足。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管理与监督
国家从中央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专项经费。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以确保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在艾滋病防治经费中确定一定比例或拨出专款,用于当地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目标及措施的落实。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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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的通知


2002-05-13

教体艺〔2002〕6号

  自《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年-200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贯彻落实《总体规划》为工作主线,紧紧围绕《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针对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端正学校艺术教育的思想认识,建立行政和教研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开设艺术教育课程、培养和培训教师队伍,配备教学器材、开展科学研究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入手,狠抓《总体规划》的落实工作,从根本上改变了学校艺术教育的落后状况,使我国学校艺术教育进入了稳步发展的新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认真总结《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上, 我部制定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本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将实施情况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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