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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19:25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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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局(处、办)、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海洋监察行政效率,现将《海洋监察员守则》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单位海洋监察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将海洋监察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做为海洋监察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对《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守则》好的个人,要结合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洋监察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监察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海洋监察员是依法实施海洋监察管理的公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拥护政府,热爱海洋事业。
第三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究。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私枉法。
第五条 海洋监察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现代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海洋监察员要廉洁行政,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钱物、礼品等;不便拒绝的礼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
第七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管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管理资料,要妥善保存。


海洋监察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八条 海洋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 海洋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海洋监察证,着海洋执法服;应文明执法,谦和待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海洋监察员应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对待工作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同志要谦虚谨慎,善于合作;要以身作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19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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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附件: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W020121228594988178326.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12 月 18 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电〔2008〕89号


四川、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遗体处理时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

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二、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对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有转移救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并加强协调配合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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