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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6:20:04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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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一代新人的必要措施。
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对科普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位变革力量。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的日新月异,促使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乃至人们生活方式不断发生重大变革。科技竞争、特别是人才竞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看成是2
1世纪竞争成功的关键。为适应世界潮流,迎接下一世纪的挑战,普及科学文化教育,将人们导入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环节。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国的重要任务,也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2.建国45年来,在广大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特别是科普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国的科普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科普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科普组织网络日益健全。全国许多省(市)每年都举办一些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计划及有
关活动也在增强全民科技意识、普及科技知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结合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农村技术普及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一个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局面已经初步形成。
虽然科普事业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有些地方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致使科普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科普阵地日渐萎缩。与此同时,一些迷信、愚昧活动却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
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3.科学技术的普及程度,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工作。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更不是社会主义。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就是从根本上动摇和拆除封建迷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提高全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精神生活的水准,使科普工作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实现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的重要途径,成为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
成为培养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掌握科学知识、应用科学方法、学会科学思维,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基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
4.要把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科普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提高和统一全党、全社会对科普工作认识的基础上,改善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和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队伍和设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的政策法律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
道地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5.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宏大社会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工作提到议事日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全国的科
普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负责,制定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将建立由国家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科普工作。中国科协以及其他各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都要继续发挥主动性,大力开展
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组织制订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国家“九五”计划,并逐级纳入各部门和地方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总体目标和要求确定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以利监督执行。要特别注意科普工作同其他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衔接,更好地发挥这些计划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6.科普活动涉及全社会,有必要对政府、团体、公众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行为、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规范。国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普及科学技术”的总要求,制定专项法规或实施细则,加快科普工作立法的步伐,使科普工
作尽快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各地可以通过开展“科技(科普)周”等形式,规范本地区的科普活动,促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和社会化。
7.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当前科普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科普工作的内容上讲,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在继续做好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普及宣传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科学思想的教育和科学方法的传播,培养公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察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科普工作的对象上讲,要把重点继续放在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身上。要努力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结合中小学教育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为青少年提供科普活动阵地,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
观和世界观。要继续面向亿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传播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科普工作。要增强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和对科学技术的理解能力,帮助他们不断扩大知识面,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
要始终高举科学旗帜,引导教育人民,净化社会环境,用科学战胜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8.以改革促发展,努力开创科普工作的新局面。作为整个科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普工作也要深入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结合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流动的新机制,适应科普工作社会化、现代化的要求。“稳住一头”指
的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定和建设一支精干的专业科普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创造环境和气氛,使专业科普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承认;同时要在工作、生活、进修、奖励、职称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以稳定队伍,繁荣创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科普工作者,国家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放开一片”主要是放开放活一大批基层科普组织和机构,引导它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特别是对于从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要鼓励他们按照“自愿组合,自筹

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走自我发展的道路。要把科普组织体系的建设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
9.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国家将逐步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并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各级政府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对科普工作的经费投入。
要进一步改革资金使用方式,统一思想,加强集成,集中有限资源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都要对科普设施建设予以优先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将其纳入有关规划和计划。各地应把科普设施、特别是场馆建设纳入各地的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建
设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当前,主要是把现有场馆设施改造和利用好,充分发挥其效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应该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对现有的科普设施进行改造,使之逐步完善。
10.国家鼓励全社会兴办科普公益事业,并将制定有关公益事业的法规和政策。在严格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公益事业产权,使公益事业法人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捐助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吸收海外资金支持和兴
办这类公益性机构。
11.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要从提高全民素质和培育下一代的高度认识科普宣传的重要性,重视传媒的科学教育功能,把科普宣传作为整个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中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和数量,通过
政策发动、舆论引导,造成声势,逐步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要鼓励和提倡新闻工作者学习科技知识,加强对科普宣传的鼓励和支持。对科普报刊图书,科普影视声像作品的创作与发行,应给予扶植,充分发挥这些现代化传播手段的作用。各类公益广告要

增加科普宣传的含量,宣传科学、正确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创造有利于科普工作的全方位的舆论环境。
各级文化、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中科技内容的管理,创造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要明令禁止有关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精神的猎奇报道以及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对某些不易划清界限或暂时不能定论的内容或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

对确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罚;对个别触犯刑律的,要予以制裁。
12.要充分认识破除反科学、伪科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始终不懈地坚持下去。对利用封建迷信搞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反动会道门组织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加强对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学习,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反科学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不准参与、鼓励各种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禁止党政干部参神拜庙、求卦占卜、大办丧事,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模范带头作用。
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和整顿现有的神怪洞府,取缔求神问卜等封建迷信活动。要在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人文景观、旅游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功能。
13.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普工作,使之逐步走上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的轨道。在继续发挥各级科普专业队伍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教育、宣传、文化、旅游、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
要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渠道和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各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要积极投身于科普事业,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放实验室、参观等多种方式进行科普宣传,积极发挥宣传、教育职能。要鼓励从事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特别是院士
、老科学家走向社会,到青少年中去,带头宣讲科技知识。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关系到我国21世纪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科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督促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研究制定贯彻本文件的具体实施
办法,并尽快落实。



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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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二、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税额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五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五角;
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二元五角。
占用菜地、园地、鱼塘、水田、水浇地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镇的耕地,在上述各档次税额的基础上加征百分之三十。
三、减税、免税。除国务院规定外,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群众筹资、出工和国家补助材料修筑的县以下公路用地,以及改造原有的旧公路;
水利工程用地;
劳改、劳教场(所)、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但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应由中方照章纳税。
因遭受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以及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上述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已改变征地用途的,按实际面积,依照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乡政府负责组织,乡财政所直接征收,未建立乡财政的由乡农业税干部征收。征用或者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各县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乡或财政部门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或乡政府必须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减免的凭批准减免文件
)和征用批准文件进行划拨耕地。
五、违章处理。对谎报征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除补交耕地占用税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额三至五倍的罚金。
六、加强领导。开征耕地占用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充实征收力量,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征收,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
本规定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1)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新城区 5.50 7.10 临潼县 4.50 5.80
碑林区 5.50 7.10 周至县 4.50 5.80
莲湖区 5.50 7.10 户 县 4.50 5.80
金台区 5.50 7.10 高陵县 4.50 5.80
商 县 4.50 5.80 岐山县 4.50 5.80
丹凤县 4.50 5.80 扶风县 4.50 5.80
商南县 4.50 5.80 眉 县 4.50 5.80
柞水县 4.50 5.80 渭滨区 4.50 5.80
秦都区 4.50 5.80
灞桥区 4.50 5.80 杨陵区 4.50 5.80
未央区 4.50 5.80 兴平县 4.50 5.80
雁塔区 4.50 5.80 三原县 4.50 5.80
阎良区 4.50 5.80 泾阳县 4.50 5.80
长安县 4.50 5.80 武功县 4.50 5.80
蓝田县 4.50 5.80 华 县 4.50 5.80
───────────────────────────────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2)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华阴县 4.50 5.80 紫阳县 4.50 5.80
潼关县 4.50 5.80 平利县 4.50 5.80
汉中市 4.50 5.80 旬阳县 4.50 5.80
南郑县 4.50 5.80 白河县 4.50 5.80
城固县 4.50 5.80 洛南县 4.50 5.80
洋 县 4.50 5.80 山阳县 4.50 5.80
西乡县 4.50 5.80 镇安县 4.50 5.80
勉 县 4.50 5.80
宁强县 4.50 5.80 铜川市郊区 3.50 4.50
镇巴县 4.50 5.80 耀 县 3.50 4.50
留坝县 4.50 5.80 宝鸡县 3.50 4.50
佛平县 4.50 5.80 风翔县 3.50 4.50
安康县 4.50 5.80 凤 县 3.50 4.50
汉阴县 4.50 5.80 太白县 3.50 4.50
石泉县 4.50 5.80 乾 县 3.50 4.50
───────────────────────────────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3)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礼泉县 3.50 4.50
彬 县 3.50 4.50 宜君县 2.50 3.10
长武县 3.50 4.50 陇 县 2.50 3.10
旬邑县 3.50 4.50 千阳县 2.50 3.10
渭南市 3.50 4.50 麟游县 2.50 3.10
韩城市 3.50 4.50 永寿县 2.50 3.10
大荔县 3.50 4.50 淳化县 2.50 3.10
蒲城县 3.50 4.50 澄城县 2.50 3.10
富平县 3.50 4.50 白水县 2.50 3.10
略阳县 3.50 4.50 合阳县 2.50 3.10
宁陕县 3.50 4.50 延长县 2.50 3.10
岚皋县 3.50 4.50 延川县 2.50 3.10
镇平县 3.50 4.50 子长县 2.50 3.10
延安县 3.50 4.50 安塞县 2.50 3.10
富 县 3.50 4.50 志丹县 2.50 3.10
───────────────────────────────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4)
税额单位:元
────┬─────────┬────┬──────────
│ 每平方米税额 │ │ 每平方米税额
县 名├───┬─────┤ ├───┬─────
│ │水田、水浇│县 名│ │水田、水浇
│耕地 │地或县级政│ │耕地 │地或县级政
│ │府所在地 │ │ │府所在地
────┴───┴─────┴────┴───┴──────
吴旗县 2.50 3.10 靖边县 2.50 3.10
洛川县 2.50 3.10 绥德县 2.50 3.10
宜君县 2.50 3.10 佳 县 2.50 3.10
黄龙县 2.50 3.10 清涧县 2.50 3.10
黄陵县 2.50 3.10 子洲县 2.50 3.10
甘泉县 2.50 3.10 米脂县 2.50 3.10
神木县 2.50 3.10 榆林县 2.50 3.10
府谷县 2.50 3.10 吴堡县 2.50 3.10
横山县 2.50 3.10 定边县 2.50 3.10
───────────────────────────────





1987年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各地要抓紧扩大补充耕地储备规模,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一般要在一年内恢复利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省(区、市)要积极按照科学论证、分步实施、集中投入、共同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有关省份要围绕重点工程,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工作,努力在全国建成一批有影响、成效大、引导作用明显的示范工程。


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强化源头控制,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有关土地复垦规定,编制好复垦方案,完善责任机制, 落实复垦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


二、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按流域或水系,将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多目标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实施高产基本农田示范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以保证耕地总量和国家粮食结构安全为主要目的,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重大工程,打造粮食战略后备产区;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按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


要大力加强基本农田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切实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全国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每年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时更新,实现基本农田的科学化管理。


三、积极拓展内涵,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


要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四、修订专项规划,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当前,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按照既突出补充耕地,又充分体现多功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专项规划的修订,要认真做好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同步研究,争取同步实施。各省(区、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五、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执行。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办法,足额计提,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本省(区、市)新增费分配使用办法,明确分配使用方式、范围和管理规范,并报两部备案。要以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统筹使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各类专项资金。资金滞留较多、使用不畅的地方,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疏通使用渠道,确保资金足额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新增费稽查办法的制订和备案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至少集中一次,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抄报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前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按照《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7]7号)有关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而拟申请撤销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商请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撤销的项目和清算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经两部审核同意后取消项目,取消的项目资金由两部在中央所得新增费分配时扣减。


六、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上实行部级监管、省级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上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本省(区、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重点强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工程,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部和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落实规划,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组织群众对项目的听证,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从业机构特别是设计、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等行业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研究基地,开展学科和专项课题研究。


七、制订完善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部每年年底前对各省(区、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把好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优先用于增加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八、建立备案制度,全面实施信息化网络监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部统一开发和应用网络化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全面实施网络监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备案制度和系统建设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推动系统使用,及时报备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报备系统审查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落实奖惩措施。同时要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使用等信息整合联动,为土地管理全方位的监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与项目资金稽查、监督检查、动态巡查等有机结合,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征收使用和相关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管理效能。


九、加大舆论宣传,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影响


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在系统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要按照部关于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标志的规定,在各项目区设立标志牌,扩大宣传效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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