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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8:07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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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
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略)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
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
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交通银
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交通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下达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
止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交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交通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
_月_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
(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
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万元。
4.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5.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万元。
7.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万元。
8.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笔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3.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万元。
(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
(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
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_年___月_
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10. 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1. 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2. 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
(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
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____行(以下简称该行)系___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罩?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
(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须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三)转受权人对须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三、处理涉及该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转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转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应及时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决定处理的方式。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转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三)转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_万元,超过上述金额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四)转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对该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转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管辖分行核定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转受权人或其授权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
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转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报总行__份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建议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建议任免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审核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四)负责制定辖属行资金头寸调剂计划和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的调剂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五)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贷款的审批标准;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固定资产的审批标准;
(七)协助转授权人按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协助转授权人审核辖属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的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的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三、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_万元。
(四)授信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保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__份,__份报总行备查。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
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掌管及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二、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四)贷款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金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有__份,份报总行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在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 ㄈ?,任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基本授权书规定了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现在授权人出于______业务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特别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在基本授权书授权的范围以外、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以内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超出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授权范围的事项,受权人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受权人对须由授权人另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第三条 受权人在办理本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外应向对方出示本授权书,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在相关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本授权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仍应适用基本授权书的规定。
基本授权书与本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授权有效期内适用本授权书的规定,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停止生效。本授权书终止生效后,若基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地执行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
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也不得约束交通银行。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各主管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分行人事变动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在_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韵录虺剖苋ㄈ?,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因人事安排的需要,授权人委任_____(以下简称特别受权人)代替受权人,代表分行行使基本授权书规定的基本权限,直至总行下发新的授权书为止。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特别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八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变更通知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对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原授权书)授予_
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权限内容和范围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自授权人签名、盖章之后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之后,原授权书与之不符之内容终止生效。
授权人有权根据本通知书和原授权书的内容重新颁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新授权书)。新授权书生效后,原授权书全部内容自动终止生效,受权人应于收到新授权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退回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九
交通银行撤销授权通知书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通用)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撤销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__
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________(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全部权限。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后,授权书自动终止生效。
受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授权书交还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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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李冬梅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做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从小产权房现象研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刘彦龙


引言

  小产权房是当今我国房地产行业比较敏感的话题,同时它也是相关法律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但是,从实质上分析它涉及的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理论焦点和实践走向。
一、 小产权房现象概述
(一)小产权房的含义及其法律属性揭示
  小产权房(俗称村证房)并不是一项法律术语,而是从日常生活中衍生出来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商品性质的房屋,房屋建设目的是为了出售,而购买者是非本农村集体的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人口。国家不承认购买者的所有权,购买人不能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房,上述类型的非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政府征地和土地出让手续,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只能取得乡、村一级组织发放的不被国家承认的所谓产权证书,因此被称为小产权房。[1]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那么,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出售的对象是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二)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研究
  自2007年以来,各地的小产权房陆续曝光。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房的市场份额在北京大概为20%左右,在西安估计占到25%到30%,在深圳则可能高达40%~50%,小产权房住宅的面积目前已经相当于我国120亿平方米城镇住宅的40%以上。例如,南京的八卦洲是长江上仅次于崇明、扬中的第三大岛,近年,这块宝地竖起了“南京最后一块富人区”的招牌,公寓、别墅项目横空出世,并且以低至2000多元每平米的价格热销,引来众多城区购房者的抢购。这里的别墅和公寓,全是小产权房。[2]
  而实际上,小产权房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开发建造小产权房。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运作模式。其基本流程是,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作或者村委会自行组织建设,在宅基地、乡镇企业废弃地甚或违法占用耕地擅自开发住宅,委托公司代理销售或者自行销售,并向购房者发放由村委会自行制作的“宅基地本”或乡镇政府制作的“房产证明”,非法获利。二是以村镇建设、农业园区开发为名建造小产权房。这也是一种主要的运作模式。利用存量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满足当地农民居住需求为托词,借平房改造之机,超审批范围扩大建筑面积,占用耕地来建造住宅,将其中一部分进行“市场化销售”,所获收益归集体所有,向全体村民分红,并由村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安置村民就业。三是以农业观光园、农业采摘园等农业开发为名圈地进行住房开发。这种模式正逐渐成为小产权房的重要模式。通过村委会租赁村里的土地,以农业项目开发为名,将一部分土地建设成为瓜果、蔬菜、养殖等农产品开发基地,另一部分则以农业用房的名义开发成为低密度、高档次的商品房予以出售;有的借农业开发之名,实为个人租赁农业用地,签定长期租地合约,然后自己建造别墅对外销售。[3]
(三)小产权房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初衷解读
  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这是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特色;但其关于流转方面只是说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在这之后,2007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用地,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在2008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局长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发布会上再次重申,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批准手续,不会受法律保护。
其实,国家一直对小产权房实施“打压”政策,是具有一定根据和说服力的,这就是相关政策实施的初衷。首先,从中央层面考虑,国家确实会担心小产权房一旦放开,土地调控方面会出现失控状况。在政策“打压”的条件下,现实中的土地违法事件仍然层出不穷;而真要对农村土地“开禁”,后果难以想象。其次,国家禁止商业开发农村土地,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在于“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以确保粮食安全。最后,具体到宅基地上,国家从宏观上认为应该对流转予以限制,这主要是担心一旦农民在城市无法生存,而又失去了农村的立锥之地,可能会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4]
  几乎可以说,尽管中央政府一再重申要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但这种实际上没有产权的房屋却呈现出“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之势。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却找不到小产权房存在的有力依据。

二、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的多角度深入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确认的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下解决集体组织成员居住问题的制度设计。从这个定义以及前文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被现行法律、法规严格限制的,也可以说是被禁止的。这是因为把交易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其实相当于扼杀了其流转的决定性动因——经济利益。那么,这种限制(或者说是禁止)是否有法学科学的依据呢?我们将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角度下的流转理论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已被《物权法》定义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众所周知,用益物权属于不完全物权,其物权权能是不完整的。相对于完全物权(即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能,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只是享有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权能。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广义上的使用也包括权利人对客体的处分权,更何况用益物权也遵循权能弹性规则,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物的用益功能。
  严格限制交易主体有违物尽其用原则,会损害农民利益。为发挥物的效用,物权的特性之一为让与性,即物权可以自由变更其主体,使物归属于能做到较有效率使用的人。我国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主体仅限定为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而不包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充分发挥,尤其不利于发挥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因为,物的价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所用,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保值增值。[5]因此,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样一种观念,即任何权利一旦不能流通,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其实,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有用益物权的性质,更牵涉到一个完全物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如果站在这个角度上,我国现行流转理论更是难以立足。从法学学科角度,尤其是从民法角度,我们可以说这一权利有许多难以把握的问题,而且这种创建基本没有考虑到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尤其是作为一种物权应该具备的法律要求。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土地,不得凭借行使土地所有权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农民只能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这一土地收益率最低的经济活动。一块土地,假如被法律限制只能用于收益率最低的活动,那这样的所有权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农民的所有权就成为了空洞的权利。可以说,从法律上看,这种权利被表述为完全物权,但是在经济上实际表现为“有限所有权”。[6]所有者在收益权能和处分权的缺失,“小产权房”的买卖才会在隐形市场的夹缝中寻找生存。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似乎缺位。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现实的三级组织(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都行使着所有权,而且也都存在行使缺陷问题。农民却丧失表达自由并参与的权利,这样所有权真正的主体享有者和权利行使者产生了严重的分离,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缺位。在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设计中,所有权主体地位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7]其实,集体产权、集体所有是一个虚化的概念。“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了乡村干部的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谋取私利和利用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难怪有人说有的地方的乡村干部已经蜕变为新一代的“地主恶霸、土豪劣绅。”[8]一种虚位的法律主体,始终无法成为土地所有权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为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留下了制度的缺口。
(二)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目的角度下的流转理论研究
  一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下解决其成员居住问题的制度设计,是带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并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宅基地在我国是无偿取得的,同时在流转时也是被严格限制的;道理很简单,立法者目的只在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那么,这种充当“监护人”的保护能否真正维护农民利益呢?其实不然,我国当前存在的“民工潮”问题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土地甚至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削弱的趋势,同时结合二元制城乡户籍制度,农民的土地所起的社会保障作用很是微小,甚至成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农村的枷锁。更何况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综合问题,根本不是区区一个保有宅地可以解决的,它也就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举措。[9]由此可见,准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其社保功能并不互相排斥。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的规则很值得探讨。首先,房屋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其次,城镇居民原则上也可以自由购买他人合法财产。再次,以农民为“弱者”,而立法者充当其“监护人”,未必真正维护了其利益。“弱者”并非“弱智”,农民自有自己的智慧,立法者不必杞人忧天;如果真是为保护农民利益,真正的症结不在于防范城镇居民对集体土地的“侵入”,而在于防范国家和行政机关对集体土地的“侵入”和他们与不良开发商的“官商勾结”,后者才是农民利益的真正威胁所在。另外,仅在农民所在集体内进行宅基地的流转,无法形成有效市场,更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10]
  当然,解决农民社会保障低的问题,并不是本文能够做到的,但是应该认识到,农民的土地权利目前还不够;这至少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农民地权的变革直接引起了农民身份的变革,财产权利建构和支撑着身份自由,身份自由巩固和发展着财产权利。”[11]在民法学上,任何一种权利的设置,包括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都应该有其法律伦理的基础;可农民地权的基础却是国家掌握土地命运前提下的部分让渡,这就难以符合法理了。那么,为什么政府仅让渡给农民地权的使用权,而不赋予农民处分与收益权呢?恐怕真正的目的在于实现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也就保留了开发商对土地垄断的政策基础。所有的人都明白土地垄断意味着什么,而政府则更清楚放弃土地垄断意味着什么,那将是土地利益链条的重整和利益结构的重新分配。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保障,应由社会统一安排,不能冻结农民个人的财产权,作为农民今后的社会保障。[12]
(三)我国农村地权冲突角度下的流转理论研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地权问题。在我国农村,地权分割中存在着三种权利主体之间的两大冲突(国家地权和农民地权的冲突和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权利的冲突)。农民作为弱势个体,其地权就在两大冲突中被无情挤压和架空了。
  首先是国家(实为各级政府)地权和农民地权的冲突。这一冲突是由即所谓的“土地一级市场的国家垄断制度”引起的,其含义是土地第一次进入市场机制之前,必须首先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然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这样农民的地权就无法体现市场价值,土地的价值以及增值只能由国家取得;它本身享有的民法上的特性无法体现。这种制度下就存在了一种超乎一切的国家地权,其结果就是农民地权的财产功能被我国法律剥夺。目前,这项制度的正当性越来越引起怀疑,为什么农民不能从土地开发中获利,为什么农民只能做农民,说到底理由不充分。[13]
  其次是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个人地权的冲突。农民地权,事实上有两种:一是农民集体地权,即所谓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权,另一个就是农民个人的地权,也就是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在集体中的权利。农民在集体中到底有何权利?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其权利自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种制度设计既违背了建立集体所有权的初衷,也明显与法理不符。[14]
  两种冲突对农民地权的损害很大,特别是在土地流转时,农民就基本丧失了对自己拥有土地交易谈判的地位,其参与土地流转的权利受到制约,合法利益当然就成了一纸空文。所以,为维护并实现自身合法利益,农民就以“非法手段”在地权利用上进行了“自力救济”。总之,经济利益成为了小产权房诞生的温床。可以说,小产权房的诞生,尽管于法不容,但在目前社会状态下又有其必然性。

三、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一)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规范治理建议
  “大禹治水,疏而不堵”,小产权房问题也适用同样道理。其实,对于政府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自我反思,在民众的“违法”活动中探究民众的权利诉求,发现合理规则的雏形并对其予以承认,这将会极大的化解社会矛盾。而笔者认为,对于小产权房问题,一味的限制和完全的放开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可以采取一些中庸之道,这就是“小产权房有条件、依规制合法化思路”。下面,笔者将对这一思路展开分析,这也就是本人对于此问题的规范治理建议。
1. 前提:按照市场规律修订相关法律制度
  小产权房合法化,首先应该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认可,因此我们急需按照市场规律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回避的做法实际上也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留下了空间,即不必修改《物权法》,就可以完成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的构建。但是,《土地管理法》急需按照市场规律修订,必要时也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进而才能实现合法化。
2. 条件:对现有的小产权房进行区别处理
  2008《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我国规划史上最大的一次放权,这部法律的实施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具有了相应的村镇规划的主导、主审权。因此,对建设在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并且符合相应规划的,予以合法化;对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小产权房”要坚决予以拆除,以保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动摇;对处于在建或是酝酿筹划阶段的小产权房,应该先责令停工或停止筹划,然后对其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查明后再做处理。总之,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是以是否符合规划为条件的。
  至于地方政府的规划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这就要靠各级政府的切实依法办事和有关部门的监察力度了;其实,我国当今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法律规定落实到实处,而不仅仅在于是法律、法规的缺失。
3. 途径: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三种规制措施
  第一,我们可以“以小转大”,也就是通过责令补办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在现有法律体系内予以转化为商品房,获得完全的产权;但这种途径手续比较繁琐并且不利于已购房者的利益保护。因此,为保证它不成为国家的事后征地,笔者主张政府除收取必要的手续费以及税费外,其他补交钱款(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必须转交农民手中。
  第二,我们可以做一些变通的处理,比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用于当地的社会保障,这样可以省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于政策性租赁的方式(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其长期的租金可作为农民的长期收益,解决土地被占用后的收入保障问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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