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4:32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人民防空实施办法》,结合广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空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是由音响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电力控制闸和警报控制设备组成。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警报器的规划建设、设备更新和检查指导。
市属各区人防办负责对辖内警报器维护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部分警报器的直接维护管理。
第四条 警报器设置处的音响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和控制闸由其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做到无霉变、无锈蚀、不损坏、不误鸣。每半年或一年维修保养一次,确保警报器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
第五条 警报控制设备由市、区人防办负责维护。
第六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不准在警报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不准在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上安装其他设施;不准占用、堵塞通往警报器及控制设备的通道。
第七条 因基建及其它原因,确需迁移警报器位置时,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八条 警报器设备的大修(含涂油漆)费用由人防部门开支。日常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负责警报器维护的兼职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开支。市、区人防办每年发给维护人员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每年进行警报试鸣、检查评比一次。对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按两国对外贸易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世界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清算瑞士法郎。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八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结算,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为此,双方银行相互开立一九八五年清算瑞士法郎的无息无费贸易帐户。
  该帐户记载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结算。清算瑞士法郎贸易帐户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六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帐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与上述帐户和结算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帐户。对第四号帐户截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按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联国家银行公布的卢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折算转入一九八五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帐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品 清              纳·巴布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

当前春耕生产正在从南到北陆续展开,各地相继进入用种高峰。为做好种子价格稳定和质量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种子市场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和价格走势变化,着力加强春耕期间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的监测预警。同时,要做好信息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种子市场供需、质量评价情况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用种,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种子价格调控监管。对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要合理制定种子指导价格;种子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地区,要建立种子价格应急调控监管预案,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制批零差率等价格干预措施,防止种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各地要加强种子市场供需信息调度,指导好种子调运和区域间的余缺调剂,确保春耕生产用种需要。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大种子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种子市场价格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和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套牌侵权、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确保用种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