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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7:13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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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出口打包贷款,系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贷款。
第三条 打包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打包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基本结算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
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帐户;
3.资金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
4.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看好或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稳定;
5.信用证条款简明,风险较小。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严控制,不予贷款:
1.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业务记录;
2.出口货物不在借款人经营范围内;
3.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
4.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并在我行有不良记录;
5.信用证的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
6.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
7.信用证类型较为特殊,如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较大的信用证;
8.信用证索汇条款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
9.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我行不能控制物权(如Cargo Receipt或非全套海运提单);
10.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
11.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者。
第六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信用证金额的适当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自借款支取之日起到预计的外销货款收到日止(可参照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加上寄单索汇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延长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的,可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我行批准后将打包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且展期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第九条 贷款利率依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贷款时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文件:
1.贷款申请书;
2.近期财务报表;
3.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及修改(如有修改)正本;
4.出口合同、批件及国内采购合同(如有)正本或复印件;
5.有效担保合同及抵押(质押)文本;
6.我行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我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业绩、履约能力、担保方式等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对国际市场、进口商信誉进行分析,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人员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开证行资信进行审查,并详细审核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证、出口合同等有关文件及借款人的结算记录,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打包贷款条件者,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批准后,我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落实还款担保措施,设立贷款台帐;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我行“出口打包贷款”字样,设专卷保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我行获得打包贷款额度的,其贷款的使用凭打包贷款申请书和经结算部门审核通过的正本信用证,由信贷部门在额度范围内,签发单笔贷款核发通知书,直接使用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以后,有关业务部门有权监督借款人按照《打包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如发生挪用,除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我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发展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若借款人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含展期)未能出运部分或全部货物,或将我行打包贷款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银行交单,我行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以出口收汇方式取得的货款,我行有权主动扣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每收汇一笔即扣收一笔,并将剩余款项划转借款人存款帐户。
第二十条 如果开证行拒付或收汇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我行有权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除,如果存款不足,借款人须在《打包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对于逾期贷款应督促借款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在我行发生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每笔贷款的详细过程都要记录在案,并不定期地与借款人交流情况,既以此作为借款人的信誉档案,也是考核借款人下笔贷款或相应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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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近年来,许多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如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山东省济南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探索了“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经验,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提高对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各级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借鉴济南市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中央关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济南经验的显著特点是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济南的经验,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公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在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暂住证、依法查处妨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具体支持,同时,借助计划生育系统的管理网络,了解治安线索,促进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情况。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到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积极研究、协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 ○ ○ 一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
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2000年9月7日,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到山东省考察计划生育工作时,对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经验非常可贵,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创举,可以在全国公安、计生系统推广。据此,我们对济南市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辖5区5县(市),人口557万。改革开放以来,济南市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居民生活明显改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自然增长率自1991年起即下降到6‰以下,并一直保持稳定。与此同时,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济南市区,流动人口年流量均在60万人以上。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在给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增长快。自1995年以来以年均15%左右的幅度剧增,流动主体由农业人口为主向多种成份变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二是流动人口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由以男性壮劳力为主向低龄、女性比重逐渐增加的方向发展。三是流动人口来自全国各地,流动区域由市内流动向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国界流动。四是流动人口的情况难以掌握,从业由主要从事服务性行业向各行各业延伸。这种趋势,使原本就难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1996年以前,济南市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占到全市的70%以上。五是部门职责不清,相互之间缺乏经常性的配合机制,形不成合力。面对流动人口量大面广、变化快及其管理的复杂性,济南市把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从转变观念着眼,从完善管理体制入手,立足优质服务,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起适应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近几年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计生、公安两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协作配合,互通情况,资源共享,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走出了一条综合治理的新路子。1998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计生委联合在天桥区新城派出所进行试点,随后,又在历下区、历城区扩大了试点范围,1999年在全市推广。2000年,全省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他们的这一做法在会上进行了交流。通过调查,济南市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模式,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综合治理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效措施。

二、主要做法
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实行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是,借助公安部门牵头管理流动人口的职能优势,依托暂住户口登记这个重要环节,发挥两支队伍(基层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合力作用。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公安部门主管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与计生部门主管的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经常性联合办公和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公安部门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每200名流动人口配备一名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每200名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配备一名计生专管员。所需人员从下岗职工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所需经费主要依靠区级财政拨款和暂住人口管理费解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在履行治安、户籍管理等主要职责的同时,从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证件、依法保障四个方面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即通过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协助计生部门摸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底数,并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此证明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日常进行治安调查中,随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及时向计生专家员通报信息,不参与非警务活动。同时,对殴打、阻挠、报复、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危及计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治安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计生专管员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同时,发挥其走门串户、细致入微的工作特点,及时发现未办理暂住证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及时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通报,协助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做好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围绕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计生、公安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办理《暂住证》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等十多项管理制度,以规范其执法行为。在管理中围绕加强租房、用工这些关键环节,按照“抓房主,管房客,抓雇主,管雇工”的工作思路,对租赁房屋户进行预先登记,实行挂牌出租和房客登记制度。管理服务站定期对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劳务团体负责人、出租房屋户和流动人口分别进行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并签订治安、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对暂住人口治安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采取每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分别对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两部门分别对协管员和专管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济南市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中,既重视管理,更重视服务。济南市委、市政府强调,外来人员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他们不仅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视泉城为第二故乡。公安、计生部门始终把服务放在一个突出位置,在工作中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及时办理务工、经营等证件; 协调街道、居委会(村),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入托等实际问题。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经济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通过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她们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党政重视,提供保障。济南市在建立这一管理协作模式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济南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有公安、计生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统一思想,调度情况,并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 区、街(镇)两级领导更是亲自靠上现场调度指挥,为建立完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保障在基层的落实,济南市自上而下建起了“三三三”的组织机构,即市、区、街(镇)三级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三级分别成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此外,济南市各级政府还从人、财、物等方面为基层落实这一管理模式提供了大量的支持。仅济南市天桥区1999年度就投资200多万元,为公安、计生配备车辆、微机等办公设备,保障了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初步成效

(一)把中央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到实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初步构筑起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加快城市化要求的管理机制,把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实到位。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多头管理,相互分割,形不成合力的矛盾,也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力度。这种管理协作模式把流动人口基层治安协管和计划生育专管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借助户政管理的优势,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基础和保障,工作好做了,难度小了,使流动人口依法规范婚育行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安部门借助计生系统的管理网络,提供治安线索,多了一条依靠群众力量的渠道,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三)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这种协作管理模式,使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到管理服务站办理审验手续和暂住证,可一次性审结,同时按规定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既方便了群众,又简化了工作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必要时可一起上门进行登记、验证、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满意度。通过实施政务、警务公开,服务承诺、群众评议等制度,树立了计生干部和责任区民警、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良好形象。

(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行这种管理协作模式以来,济南市流动人口的就业、生活、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安全感明显增强。流动人口遍布商贸、城建、餐饮、环卫、家政、绿化等十几个领域,加强了城市的服务功能,特别是一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对推动济南的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密、有效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计划外怀孕大幅度下降,《婚育证明》的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的先进行列。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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