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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00:44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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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财办企〔20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六、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
  七、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重新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表(见附件)。
  八、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财政登记制度。
  九、鉴于目前采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各开发一套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主选择。
  十、我部委托湖南省财政厅印制了新的财政登记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与湖南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指标的说明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3.相关联系电话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3_20050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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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8〕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成都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是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十一、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委(办)、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各局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成都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各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成都警备区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七)学习重要法律;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改进形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在会前7天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邀请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的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按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可由市政府批复,也可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市)县政府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后,方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市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区(市)县政府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 市政府文件:
  1.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3.属于既有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工作的,应送相关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会签。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区(市)县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负责人签发。
  五十三、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分工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应按程序负责审核,把好质量关。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印发文件。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相对集中印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各区(市)县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不得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向相关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通知
各师(局)、院(校),二二一团、二二二团,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已经兵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兵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贯彻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全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建立兵团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兵团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和兵团的实际,关系兵
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兵团的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收缴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二、兵团级统筹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须强调和明确以下问题:
1、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2、兵团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保险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全兵团统筹前各师(局)、各单位欠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在全兵团统筹后不纳入统筹,仍由各师(局)、各单位和企业严格按照兵团党委和兵团的原要求进行清欠。
4、至今尚未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师(局),要立即按本通知的要求加速开展工作,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5、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到垦区私营企业职工,垦区个体经济组织帮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它类型企业职工。
6、各师(局)要指导经济效益好,具备条件的企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提倡职工参加商业保险。
7、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提高到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8、从1996年1月1日起,兵团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9、各师(局)要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收缴率均各达到90%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各级财务预算,对达不到90%或财务弥补后仍未达到90%的,兵团将追究师(局)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10、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企业应参加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行政部门地同当地工商部门应责令其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银行按规定的统筹提取比例强行划拨。企业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依
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金额外,还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该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上级劳动部门不得审批兑现其年薪(经营收入)等对情节严重者,劳动行政部门可提请师(局)(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三、要加强全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兵团劳动局要会同体改、财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给予支持和配合
,确保改革得以顺利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安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兵团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兵团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逐步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调剂使用基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兵团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兵团级统筹的人员包括:
一、列入统筹的企业原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含农牧团场使用的劳务工)。
二、列入统筹范围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统筹项目
第七条 兵团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一、保证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1998年1月至6月,以1996年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为基数,按兵团规定的比例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统一缴拨离退休基本生活费。(见缴拨附表)
兵团级统筹支付离退休基本生活费后与师(局)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统筹项目的缺口部分,确定为兵团统筹后的“师(局)统筹项目”,由师(局)级实行统筹。
1998年7月1日后,兵团再确定具体的兵团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并以1997年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为基数调整“缴拨额”。统筹项目与缴拨额经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兵团、师(局)两级统筹的项目由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本人。
今后新增加的统筹项目,由兵团统一下文确定。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师(局)由师(局)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领导本师(局)的养老保险工作;农牧团场和大型企业设立社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九条 兵团、师(局)两级劳动局(处)同时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局)(处)牌子,劳动局(处)领导兼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局)(处)领导职务。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领导的任免实行协管制度。即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
理分局(处)主要领导需征求兵团劳动局、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意见后,由所在师(局)党委进行任免。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在团场和大型企业派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兵团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现有编制由兵团劳动行政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兵团编委重新核定。所需经费由兵团财务部门统一核拨给兵团社会保险机构,兵团社会保险机构逐级分拨。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
一、分级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离退休费用的发放;
二、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具体办法另文下达),并负责缴费登记和档案的记载及其它有关工作;
三、定期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年终预算、决算报表必须经同级财务(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劳动、财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四、测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数据,向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
五、稽核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及报表。
第十二条 兵团、师(局)成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离退休职工代表等部门和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基金的运营,以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兵团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师(局)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提取。今后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基数时,由兵团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会同统计、财务部门提出,报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师(局)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兵团劳动局、财务局审批。
第十四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全额记帐、统一缴拨。
第十五条 当年如遇国家调整离退休职工待遇的新增费用,参加统筹的企业,由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支付。
当年新增离退休人员,其新增费用由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和企业按一定比例支付,次年列入统筹范围。
第十六条 兵团级统筹后,师(局)按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1%上解兵团,作为特殊情况时应急之用。
企业和个人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须及时补交。
第十七条 兵团统筹后,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每季初向师(局)征集、拨付基金,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及时向单位全额征集基金,保证向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费,并实现社会化发放;团场或大型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保证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师(局)在缴款期间无力缴款,应向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缓缴申请,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间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所需支付的费用外,全部存入财务(政)专户购买国家债券,财务(政)部门对转入其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应切实担负起保值增值的责任,并保
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资金的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如需动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应报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师(局)或单位逾期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兵团或师(局)社会保险机构通知银行扣缴,并按日加收工资总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少交基金的弄虚作假行为,均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离退休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师(局)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
各师(局)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增减花名册。(花名册另发)
第二十四条 实行“社会保险证”制度(社会保险证另发),凡列入兵团级统筹的单位,均应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证”,凭证办理有关劳动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企业缴费:企业应以上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基数),按兵团和师(局)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师(局)测定的缴费比例超过20%(不含个人缴费)的,或实行“双提法”和“双基数”的师(局),其换算成“单提法”的比例超过
20%的,均需报兵团劳动局、财务局审批。
(二)个人缴费
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1998年按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8%为止。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师(局)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
本师(局)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鉴于兵团目前实行多种工资形式,对职工缴费基数做如下规定:
1、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物资等企业和农牧企业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2、凡实行各类承包的农牧企业职工以“承包实际工资性收入”为个人缴费基数。
3、实行“两费自理”的职工参照定员定额,以当年计划的“单位产量工资含量”为基础,结合上年实际工资性收入,由企业、工会、个人三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企业缴费基数逐步过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文的统计口径为准。
以上个人缴费基数均不含职工庭院经济收入。
垦区内部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本师(局)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方法
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的缴款书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实行“两费自理”等其它承包形式的农牧企业,原则上按月(或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分配时一次结算。
实行“两费自理”等其它各类承包形式的职工或其它外来承包土地的人员必须为其雇佣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牧团场丰年,应按照“以丰补歉”的原则,提前缴纳次年的养老保险费。
农牧团场职工承包后亏损严重,由团场代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承包盈利后偿还。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办理劳动年检和工商年检时,应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缴讫证明,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劳动年检和工商年检,并依照有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国家政策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实行定额税的个体经济组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问题,由税务机关在调整定额时予以考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按时记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1、2两项合计为11%,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垦区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它非工薪收入者的个人帐户,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
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的记帐利率按自治区统一发布的为准。
(三)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并管理,每年结算一次,通知职工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或死亡后应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2、职工跨统筹师(局)或地区、跨省转换工作单位,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职工个人帐户中1996年到1997年的个人缴费和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流入职工个人帐户的承接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含农牧团场使用的劳务工)在转移养老金时,必须出具对方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证明,否则不予转移。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以后重新工作并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职工中断工作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属企业划转记入部分的本息,进入社会统筹养老基金。
三、社会统筹养老金使用范围: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三)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支付完毕后需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金;
(五)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所需的补差;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基本养老金实行不同的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指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凡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者,应予补缴)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及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
领取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本人1995年底视同缴费年限。
4、过渡性调节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35)×R。
n代表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R代表过渡性调节金计发系数,其中1996年为21%,以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
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已按老办法(新劳险字〔1995〕291号文)(标准工资核定在1992年底,另加35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基数增长超过35元,超过部分可按40%核增)计发养老金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但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
于本办法的,也改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企业自行确定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其高于本办法的部分是否继续发给,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负担。
(三)职工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发给,最低保证数为本师(局)最低工资标准的90%。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养老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60%确定,具体调整比例由兵团社会保险委员会参照自治区的决定,按绝对额增发。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可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按每满1年发给本人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养老金中予以补足。
五、其他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5年者,可比照本办法第四项第(五)款处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超过15年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养老金。但对其中
未到达国家规定的病退休年龄者,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40%,但可与其它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所需养老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
(二)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部队转入企业的职工,凡已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应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对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按本办法第四项第(二
)款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对其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则只能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计发养老金。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队干部重新工作,其缴费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
(三)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的退休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其办法是:每次增发养老金时,可比其它退休人员高出5—15个百分点。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退休,可在计发退休养老金时,适当增加补助金,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每满1年加发3元。
从事农业种植业、林业、渔业、牧业的一线工人,本人在上述岗位上退休的,工作每满1年可加1.5元的补贴。
在边境农牧团场工作的职工,在其单位退休的,工作每满1年可加发1元的补贴。
(四)职工退休后的其它福利待遇暂不变动,仍由企业从原渠道开支。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兵团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兵团劳动局负责解释。

1998年1—6月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缴拨表

T×202.POL
兵团劳动局
----------------------------------------------------------
| |企 业|参 加 统 筹|参 加 统 筹|参 加 统 筹| 统 筹 发 放 |
| | | | | | |-----------
|单 位|职 工|离 退 休|企 业 职 工|离 退 休 金| 离 退 休 金 | 统一比例按 |
| | | | | | | |
| |人 数|人 数|工 资 总 额|金 额| 金 额 | 20%计提 |
|---|-------|-------|-------|-------|---------|----------|
| 甲 | 1 | 2 | 3 | 4 |5=2)*2178|6=(3)*0.20|
|---|-------|-------|-------|-------|---------|----------|
|合 计|848,138|314,677|342,685|118,545| 68,537| 68,537|
|---|-------|-------|-------|-------|---------|----------|
|农一师| 91,531| 38,026| 50,041| 14,341| 8,282| 10,008|
|---|-------|-------|-------|-------|---------|----------|
|农二师| 81,015| 34,908| 30,329| 14,866| 7,603| 6,066|
|---|-------|-------|-------|-------|---------|----------|
|农三师| 32,801| 15,156| 11,505| 6,073| 3,301| 2,301|
|---|-------|-------|-------|-------|---------|----------|
|农四师| 83,640| 30,848| 30,697| 11,311| 6,719| 6,139|
|---|-------|-------|-------|-------|---------|----------|

|农五师| 39,712| 10,171| 20,294| 4,167| 2,215| 4,059|
|---|-------|-------|-------|-------|---------|----------|
|农六师|102,905| 28,611| 41,630| 10,793| 6,449| 8,326|
|---|-------|-------|-------|-------|---------|----------|
|农七师| 74,309| 30,292| 27,140| 10,906| 6,598| 5,428|
|---|-------|-------|-------|-------|---------|----------|
|农八师|173,589| 64,028| 68,767| 22,186| 13,845| 13,753|
|---|-------|-------|-------|-------|---------|----------|
|农九师| 26,010| 11,612| 6,973| 4,463| 2,529| 1,395|
|---|-------|-------|-------|-------|---------|----------|
|农十师| 28,568| 12,956| 8,357| 5,333| 2,822| 1,671|
|---|-------|-------|-------|-------|---------|----------|
|乌管局| 23,233| 6,080| 9,770| 1,922| 1,324| 1,954|
|---|-------|-------|-------|-------|---------|----------|
|哈管局| 24,484| 5,668| 10,268| 2,023| 1,235| 2,054|
|---|-------|-------|-------|-------|---------|----------|
|和管局| 7,892| 2,340| 1,874| 633| 510| 375|
|---|-------|-------|-------|-------|---------|----------|
|工一师| 29,130| 13,252| 11,627| 5,650| 2,886| 2,325|
|---|-------|-------|-------|-------|---------|----------|
|兵 直| 29,319| 9,729| 13,412| 3,878| 2,119| 2,682|
----------------------------------------------------------
DATE 98/03/11


单位:人 万元
-------------------------------------------------------------
统筹金缴拨情况 | |
---------------------| |
统筹金调整 |贡 献 与|1998年1—6| 说 明 |
| | | |
提取数 |受益+/-|月缴拨金额 |1、企业职工人数、企业离退休人数、企业工资总额 |
------|-----|--------| |
7 |8=7-5|9=8*0.50| 企业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均依据兵团统计年鉴 |
------|-----|--------| |
68,869| 332| 166|2、96年兵团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445281万元, |
------|-----|--------| |
9,508|1,226| 613| 其中: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389851万元, |
------|-----|--------| |
6,976| -627| -314| 再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380761万元。 |
------|-----|--------| |
2,876| -425| -212|3、统筹发放离退休金额按全兵团平均离退休金 |
------|-----|--------| |
6,139| -580| -290| 2178元乘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2)栏所得。 |
------|-----|--------| |
3,247|1,032| 516|4、兵团96年企业离退休金占企业工资总额比例34.6% |
------|-----|--------| |
7,493|1,044| 522|5、贡献与受益指按统筹比例计提的统筹金与实际 |
------|-----|--------| |

6,242| -356| -178| 发放离退休金的差额。贡献(即统筹金多于离 |
------|-----|--------| |
13,753| -192| -96| 退休金)为“+”,受益(即统筹金不足离退 |
------|-----|--------| |
1,743| -786| -393| 金支付)为“-”。 |
------|-----|--------| |
2,089| -733| -386|6、参加统筹的企业覆盖面按90%计。即工资总额、 |
------|-----|--------| |
1,563| 239| 119| 离退休金、离退休人数均按90%计算。 |
------|-----|--------| |
1,543| 408| 204|7、统筹金调整数依据各师局离退休金占工资总额的比 |
------|-----|--------| |
375| -135| -67| 例分21%以下:21—26;26—30;30—40;40—50;50以上|
------|-----|--------| |
2,674| -212| -106| 六档按工资总额的16%;18;19;20;23;25计提统筹金 |
------|-----|--------| |
2,548| 429| 215| |
-------------------------------------------------------------



19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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