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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46:35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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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
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
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区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除前款规定外,中央、省驻莱、市直企事业单位以及莱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0元
  (二)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65元。
  (三)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
  (四)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20%征收。
  (五)提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征收1.40元。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水资源费的收缴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每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水资源费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15%缴入省库,85%缴入市库;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资源费15%缴入省库,85%缴入区库。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水费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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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http://www.tongchuan.gov.cn/structure/zw/wjz/szbwnr_60431_1.htm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的暂行规定》(〔1989〕物金字218号文)实行两年来,对加快黑色、有色金属计划内库存周转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搞活计划内库存,提高流通效益,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供应量,由金属材料司商中国黑色与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每年核定一次计划内库存最低保有量,以确保计划内调拨和日常调度的正常进行。
二、超过最低保有量的计划内库存资源,在保证国家总资源不少的前提下,总公司可以在计划外销售,加快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增值。对现有库存品种结构不合理的,总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串换,串换时换出资源按照市场价销售(换出的资源数量应及时向金属材料司备案),差价挂帐;
需要换入资源时以市场价购买转为计划内库存资源,冲销差价、串换主要实行价值(实物量)平衡,也要考虑价差平衡。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加快资金周转,所以不要求换出和换入同时发生。
三、在保证用户需要的前提下,进口资源和国内生产资源可以串换。铜、铝、铜材、铝材进口换国产、国产换进口,由有色总公司及各地区公司直接报金属司审批后进行。其它有色(材)及钢材由总公司自行组织,定期汇总报金属材料司备案。
四、计划内分配的黑色与有色金属用户不按规定付款、办理订货手续和不执行合同的,按1991年2月6日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计调度(1991)122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由总公司负责清理告金属材料司,金属材料司在二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资源由总公司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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