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5:49  浏览:9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48号

2001-12-21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总社[2001]15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文号:水办[2006]205号






部机关各司局、水电局、综合事业局、水文局、移民局: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工作中,有何意见和经验,请及时报告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
  水利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驻部监察局负责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水利部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 水利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水利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三) 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 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六) 由水利部负责实施的规划;
  (七) 水利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 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 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 水利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单位编制《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 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水利部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水利部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触摸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水利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六条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驻部监察局、办公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各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水利部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部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派驻站所是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县(市)级党委、政府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狠抓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府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加强督促和指导。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同时,县(市)级以上政权机关也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