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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30:35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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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

通知中说:为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委会的组成

主 任: 黄 菊(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显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

尤 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欧新黔(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范方平(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郑斯林(劳动保障部部长)

叶冬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陈 雷(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商务部部长助理)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文周(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光暐(旅游局局长)

李适时(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新闻办副主任)

柴松岳(电监会主席)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白建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三、安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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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1.rar
     2.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2.rar
     3.化妆品中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3.rar
     4.化妆品中钕等15种稀土元素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4.rar
     5.化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5.rar
     6.化妆品中三氯卡班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6.rar
     7.化妆品中苯氧异丙醇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7.rar
     8.化妆品中奎宁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8.rar
     9.化妆品中6-甲基香豆素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9.rar
     10.化妆品中苯甲醇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10.rar
     11.化妆品中苯甲酸及其盐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11.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执罚资格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罚组织(以下统称执罚机关)罚没、暂扣财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对罚没、暂扣财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罚机关依法决定处罚的资金和实物。本办法所称暂扣财物,是指执罚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资金或实物。


  第四条 罚没、暂扣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执罚机关罚没、暂扣财物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收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罚没、暂扣财物的接收、保管和变价处理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本级执罚机关罚没、暂扣财物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收费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与罚没、暂扣财物有关的案卷,查阅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条 对罚没、暂扣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没收物资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


  第六条 行政执罚机关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罚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检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执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暂扣财物登记制度,做好各种罚没、暂扣财物专用票据的购领、审验、核销及没收物资变价款的解缴工作。


  第八条 执罚机关实施处罚,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处罚文书及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执罚机关暂扣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暂扣财物专用票据,并在十日内报收费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罚没、暂扣财物专用票据,由执罚机关到同级收费管理机构领取,驻唐中央、省属执罚机关到市收费管理机构领取。


  第十条 罚没财物实行罚缴、罚管分离制度。
  (一)执罚机关依法所处的罚款(金)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或收费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执罚机关依法暂扣的资金,应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执罚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决定后十五日内,移交收费管理机构。前款事项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执罚机关移交罚没物资,应填写罚没物资移交清单。收费管理机构接收罚没物资,应当向执罚机关出具罚没物资移交凭证,并指定专门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 下列没收物资由执罚机关登记造册,经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审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变现、销毁或责成专业单位回收、收藏:
  (一)金银(不包括用金银制造的首饰和工艺品等制品)、烟草、酒类产品和食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烟草专卖、酒类监管、盐务盐政等有关部门处理;
  (二)爆炸、剧毒、易燃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秽物品、赌具,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放射性危险物品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四)盗版光盘、盗版电影拷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五)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文化部门处理;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处理;
  (八)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处理。前款物资变现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依法没收的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委托指定机构处理,变价所得直接缴入收费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处理情况报收费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暂扣物资时间超过九十日且原始购买单价在500元以上或原始单价虽不足500元,但暂扣物资总额累计达5000元的,执罚机关应当在超过规定时限的十五日内,到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移交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执罚机关应当报同级收费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凡需随案移交的暂扣物资,接收机关应当向移交机关出具暂扣物资移交凭证。同时,移交机关应当填写暂扣物资移交清单,并在十日内报收费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暂扣物资依法应予没收的,执罚机关应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同时收回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并填写罚没物资登记表,于十日内报收费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暂扣资金依法应予以没收的,执罚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收回暂扣款收据,同时开具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由收费管理机构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执罚机关移交收费管理机构的罚没物资,经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作价后,由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由其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九条 公开变价处理和拍卖罚没物资时,收费管理机构或执罚机关应当向购买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没收物资所得的价款,应当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执罚机关没收物资的变价所得应当直接缴入收费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收费管理机构应自执罚机关上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因执罚机关的处罚决定或暂扣决定错误,原没收、暂扣物资应当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罚机关保管的,由执罚机关退还原物;
  (二)原物资已经移交收费管理机构且尚未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提出申请,报收费管理机构核实后,由收费管理机构退还原物;
  (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但所得价款尚未上缴国库的,应及时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并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提出申请,经收费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四)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提出申请,经收费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第二十二条 因执罚机关处罚决定或暂扣决定错误,原罚没、暂扣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当事人的,由执罚机关收回开具的罚没、暂扣款收据,并负责到收费管理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机构和执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和报表等项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执罚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收费管理机构报送罚没(暂扣)物资统计表,各县(市)、区收费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收费管理机构报送罚没(暂扣)物资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收费管理机构和执罚机关在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保管、维修、宣传、估价鉴定和对举报人员奖励等费用,从没收物资变价收入中列支;执行罚没财物公务所需经费,编入部门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罚没许可证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退回罚没财物,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收费管理机构或者执罚机关因擅自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或者暂扣物资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费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执罚机关的罚没财物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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