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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05:27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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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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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我们制定了《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加强协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强化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格农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诚信经营,着力强化市场整顿,严查一批大案要案,大力开展质量监督,切实搞好市场流通,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严格农资市场准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

  (一)严格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加强对临时证照的清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照,要一律依法注销或吊销。

  (二)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开展对辖地所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三)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支持和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扩大宣传,提倡质量信誉公开承诺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四)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物流配送,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服务,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农资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实行直供农户。

  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搞好各项制度建设

  (五)加强农资质量动态抽查。根据农时季节和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春耕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高峰季节,结合重点地区,制定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抽查计划,提高抽查密度,扩大抽查范围,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

  (六)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依托各部门所属或社会质检机构,在重点农资集散地和农资市场建立固定质量监测网点,对不同农资品种实行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和跟踪监督,准确把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

  (七)加大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不按法定要求审定,只收费不审查的广告发布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农业、质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虚假农资广告的整治工作。

  (八)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资市场监督。继续加强农资打假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好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农资打假社会监督网络,形成全民打假的社会氛围。

  (九)积极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等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农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及时公布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结果,在宣传放心产品的同时,公开曝光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一批大案要案

  (十)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商部门要继续抓好“红盾护农”行动,质监部门要围绕生产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和化肥产品质量区域性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供销部门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配合做好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重点品种,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突出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高毒农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并进一步畅通合法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加强统一灭鼠,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十二)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方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加大经费投入,优先保障办案经费,坚决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和毒鼠强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以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

  (十三)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各地、各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查处,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要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建立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十五)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库。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十六)开展农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在农资打假和监管实践以及互通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综合评价。

  (十七)实行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给予表彰、鼓励和政策扶持;对于发生经营过失、存在信用缺陷的企业要给予警示、教育和指导;对于多次发生违法记录或故意违法、情节恶劣的失信企业要重点监控,加强跟踪检查。

  五、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十八)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出台优惠和扶持政策,组织和支持农民参加或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建立营销组织,开展统一采购和配送。鼓励和引导农资经营主体特别是分散销售的经销商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或行业性协会,加强自律,规范进货渠道和经营行为,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十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协调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其中,质检部门要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化肥专项治理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意见,切实把该专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资打假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县级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省(区、市)也要对所辖区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查处行政部门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各种违规经营行为,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的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针对大案要案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增加投入,改善执法手段,提高农业执法水平和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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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切实缓解广大参保人员“看病难”问题。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调整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归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构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政策相互衔接、关系转移顺畅、费用结算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及待遇水平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以用人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体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水平。
  2.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按20年计算。
  3.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人员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4.确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待遇水平及医疗消费水平,在规定的费率范围内合理确定缴费费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缩小各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差距。
  5.逐步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到2010年,统一各统筹地区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待遇水平,全面实施门诊统筹。今后根据各统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逐步统一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
  在对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1.调剂金的建立。调剂金来源于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以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暂定为1%,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1个月的支付水平。调剂金可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今后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
  2.调剂金的使用。调剂金在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并应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基金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解决,调剂金调剂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统筹基金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使用调剂金的地区应切实改进管理,适时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3.调剂金的监督与管理。成立由各统筹地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调剂金管理组织,负责调剂金收支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
  整合各统筹地区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杭州市范围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切实缓解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突出矛盾,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五)规范经办管理流程。
  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支付范围,逐步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责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转院转诊制度。统一“两定”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两定”单位互认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来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积极推进。
  (二)加强领导。
  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衔接,统筹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剂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四、其他
  (一)各区、县(市)目前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可在2年过渡期内逐步予以调整完善,但从 2012年1月1日起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政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118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1997年底以前省政府以文件形式已决定废止的51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118件)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61件)
  河北省商业调整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冀政〔1980〕148号 1980年9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冀政〔1981〕70号 1981年4月20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81〕233号 1981年11月1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冀政〔1981〕250号 1981年12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3年8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4年5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69号 1986年7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6〕139号 1986年12月1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冀政〔1987〕45号 1987年4月16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7〕83号 1987年8月17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117号 1987年10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冀政〔1987〕142号 1987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88〕24号 1988年1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扫除文盲管理办法(冀政〔1988〕74号 1988年6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乡(镇)、村和个体采金管理办法(冀政〔1988〕78号 1988年6月2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出口货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89号 1988年8月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冀政〔1988〕92号 1988年8月17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冀政〔1988〕155号 1988年11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鼓励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157号 1988年11月1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3号 1988年11月2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2号 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3号 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89〕15号 1989年2月1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1号 1989年6月19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试行)(冀政〔1989〕91号 1989年8月30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90〕50号 1990年4月25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56号 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1〕57号 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58号 1991年3月4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1〕59号 1991年3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64号 1991年9月1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乡村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委员会1991年9月1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标准计量局1991年9月2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67号 1991年11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标准(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冀政〔1992〕74号 1992年7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冀政〔1992〕82号 1992年8月2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补充规定(冀政〔1992〕72号 1992年7月6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牲畜五号病防治办法(冀政〔1993〕76号 1993年7月9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7号 1993年8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冀政〔1993〕86号 1993年9月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4〕98号 1994年5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4〕100号 1994年5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冀政〔1994〕48号 1994年5月31日)(已被新法规和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1994〕105号 1994年7月13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省政府令〔1994〕115号 1994年11月14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5〕148号 1995年12月12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6〕155号 1996年3月2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6〕157号 1996年3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关于制止外经贸人员擅自离职的暂行规定》(冀政办〔1996〕24号 1996年9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89年3月10日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1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0号 1993年3月29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3〕89号 1993年9月1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法律、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12号 1999年6月7日)(已被新法规、新规章代替)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57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0〕19号 1980年3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调整工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0〕37号 1980年4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好救灾物资进一步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的通知(冀政〔1980〕194号 1980年11月26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承德市科技档案工作验收标准和承德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冀政〔1980〕212号 1980年12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水产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34号 1981年3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挖革改技措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基建自筹投资指标范围问题的报告(冀政〔1981〕73号 1981年4月2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情况的报告(冀政〔1981〕93号 1981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委、商业局、外贸局关于活牛收购及其价格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20号 1981年6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冀政〔1981〕186号 1981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白洋淀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17号 1981年10月3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1〕249号 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与广东、上海、江苏两省一市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通知(冀政〔1981〕251号 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59号 1981年12月1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22号 1981年3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冀政办〔1981〕25号 1981年3月1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藏政发〔1981〕58号文件的通知(进藏有关事宜的规定)(冀政办〔1981〕87号 1981年12月4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科委、计量局关于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的报告(冀政〔1982〕23号 1982年2月9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二轻局关于张家口地区兔皮生产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25号 1982年2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事改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八一年“事改企”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22号 1982年6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90号 1982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引黄、引岳济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1982〕203号 1982年10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望都县农村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通知(冀政〔1982〕229号 1982年11月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天津市经验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的通知(冀政〔1982〕249号 1982年12月1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纤维检验所开展工作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2〕118号 1982年12月2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石家庄市政府关于重点发展有竞争优势产品的第一批中小型企业规划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号 1983年1月5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专家座谈会关于从战略上解决我省城乡用水紧张问题的建议(冀政〔1983〕44号 1983年3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文化厅关于专业剧团精简编余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19号 1983年8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办〔1983〕1号 1983年1月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解决农用地膜覆盖技术推广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3〕7号 1983年1月31日)(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系的通知(冀政办〔1983〕29号 1983年3月2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冀政办〔1983〕54号 1983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107号 1983年11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冀政办〔1983〕121号 1983年12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4〕14号 1984年1月2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经济信息座谈会纪要》(冀政〔1984〕28号 1984年2月28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工作的通知(冀政〔1984〕117号 1984年10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市对当前经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49号 1984年5月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访处关于部分地市县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冀政办〔1984〕98号 1984年11月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及办公厅工作中包揽过多、统得过死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1984年6月21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冀政〔1985〕94号 1985年7月1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河北省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6〕19号 1986年3月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陈欠贷款回收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6〕86号 1986年8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协助部队做好国防测绘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6〕11号 1986年3月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扩大离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6〕34号 1986年6月9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全省横向经济联合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122号 1987年11月6日)(与新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7〕126号1987年11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兔瘟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7〕70号 1987年12月1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发展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冀政〔1988〕113号 1988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白洋淀封淀禁渔的布告(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1月4日发布)(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8〕23号 1988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商谈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12号 1989年2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专员、市长和煤电运三个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26号 1989年3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25号 1989年6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50号 1989年12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三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3〕9号 1993年2月1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类进位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6〕69号 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家骨干乡镇企业实施“四改一提高”工程意见的通知(冀政函〔1996〕70号 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

附件二    统一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年底以前

       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51件)



  一、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9件)
  河北省干部休养院(所)工作方针及休养办法草案(卫字第21号1951年3月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草案)(1952年4月19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72〕123号 1972年10月26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批转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台的生产、购置、维修和报废管理的规定(冀革〔1973〕28号 1973年4月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的补充规定(冀革〔1974〕89号 1974年9月24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建立文物商店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通知(冀革〔1975〕115号 1975年12月12日)(已由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革〔1977〕53号 1977年9月28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革〔1978〕43号 1978年4月23日)(已由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积极进行农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冀革〔1979〕223号 1979年11月2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80〕11号) (1980年1月1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0〕38号 1980年4月15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城市职工住宅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政〔1980〕75号 1980年6月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0〕29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209号 1980年12月1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冀政〔1982〕45号 1982年3月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冀政〔1982〕110号 1982年5月3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2〕121号 1982年6月1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2〕232号 1982年11月16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3〕95号 1983年6月2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1号 1984年1月5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1984〕15号 1984年1月23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秦铁路建设用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征地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4〕94号 1984年10月1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冀政办〔1985〕7号 1985年1月1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5〕33号 1985年2月16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19号 1985年10月2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冀政〔1986〕125号 1986年11月10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冀政办〔1987〕3号 1987年1月22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0〕53号 1990年6月15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铁矿山发展基金和出口资源费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冶金工业厅1990年12月1日发布)(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93年4月26日发布)(已由新规章代替)


  二、已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22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20号 1989年3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33号 1989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 1989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 1989年4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 1989年5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64号 1989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66号 1989年6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 1989年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1989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 1989年2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 1989年3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 1989年3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26号 1989年6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第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 1989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1990〕27号 1990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 1990年8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全民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告(冀政办〔1990〕7号 1990年1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行车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23号 1990年4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北制药厂等22家企业及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26家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0〕24号 1990年5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氮肥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25号 1990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纺织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30号 1990年5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1〕13号 1991年4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91〕19号 199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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