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2:48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如确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批。

(七)中长期(指90天及以上,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费用:主要包括房租、伙食、医疗保险、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安置费等。其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执行。

二、办理资助手续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出国(境)前按以下程序办理资助手续:

1.北京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三个工作日,北京以外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五个工作日,由参团人员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领汇手续。

2.办理领汇人员需携带以下文件:(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4)所有载有有效签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5)经认定的民航购票点的出票单;(6)有自筹款的项目,须携带汇款单据复印件。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将按培训项目的实际出国人数、天数、航线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出国人数、天数、国家标准和资助比例核定金额,经予资助。

4.领汇人员持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所开单据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领取外汇。除部分币种可取一定量现钞外,其他办理汇票或旅行支票。取汇后务必及时将银行回单送还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如实际培训人数、天数发生变化,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领汇手续。

(二)国际机票的购买和报销。

1.有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国际机票,除海南省、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可经香港转机外,原则上均应就近选乘中国民航班机。

2.国际旅费统一由组团单位先垫付,回国后报销。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国际旅费,依照发票金额与资助比例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培训日程和航线选定行程。各省、区、市应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北京地区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团组回国后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或发票分割单)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国际旅费报销手续。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根据 团组实际出国人数,在资助的国际旅费标准内予以报销。报销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非同城的单位需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组团单位收款后应立即将收款收据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

4.经审批资助城市间交通费的,一航应在国内购买境外城市间联程机票,与国际机票同时购买,以人民币支付,并开具专用发票。

5.凡省级财政部门未认定购票点,或认定的购票点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其出国培训团组的机票须到北京认定的购票点购买。

6.购买国际机票应统一开具全团总发票,资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团组,应将总发票原件交存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开具分割单;资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团组,总发票原件可留存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开具发票分割单。组团单位开具分割单时需在发票分割单或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组团单位报销金额和发票原件所存单位,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参团人员持发票分割单,总发票复印件、国际机票底联原件和正式收据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资助的费用。

(三)短期团组回国核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核销手续。

1.核销时应携带以下材料:(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3)盖有公章及经有关人员签字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4)有效的全团境外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有收款人签章的住宿费、培训费单据等);(5)有效的全团国际旅费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国际机票底联原件。

2.根据国家规定的住宿费、培训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按资助比例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

3.填报注意事项:

(1)《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按一国(地区)一单原则填报,只反映外币金额,不反映人民币金额,如为两个以上外币币种的,合计栏请分行填写。

(2)《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中除“回执”项和“财务核销签字”外,应按表格要求填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经团长签字、经手人签字。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求按全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培训费等开具总单据(分割报销事项与国际旅费相同)。

(四)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领汇与回国审验。

1.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领汇手续、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机票购买与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相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暂实行分期领汇、包干使用的办法。

2.出国(境)培训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及资助比例,前三个月在国内领取外汇,以后在境外每三个月向管理该培训地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领取(独联体国家每六个月领取一次)。

3.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办理第一次领汇手续时,需携带与护照同一底板的一张照片交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并填写报到表和境外经费发放单等。到达学习目的地后应立即向协会驻外机构报到,并联系相关事项。

4.中长期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携带护照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和财务司办理审验及国际机票资助手续。

(五)垫支。

1.为方便出国(境)培训团组领取资助,节约费用,培训团组在办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护照签证及按规定订购国际机票等手续后,按批准的人员、日程可垫付经费执行培训任务。如遇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日程、航线等发生变化,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垫款执行。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每三个月一次定期组织报销垫付的经费。

2.报销垫付的经费需携带:(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4)《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5)填妥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6)境外有效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7)有效的国际机票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机票底联原件;(8)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人民币报销资助的费用,垫款单位收到资助款后立即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提交正式收据。

三、监督与检查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规定的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按国家标准、实际人数、天数计算,扣除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部分外,由组团单位况换外汇,不得超标准换汇或通过其他方式套汇。

(二)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核销或审验。对未及时核销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的省、区、市、部委将暂停审批新项目。各引智主管部门应监督本部门的组团单位及时核销或审验。

(三)出国(境)培训团组核销不得采用邮寄方式。各省、区、市、部委外专局(引智办)应负责团组回国后有关核销事宜。

(四)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办妥一切手续并成行,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回国。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圣诞节期间不得出国(境)或停留在国(境)外。

(五)组团单位应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组团单位在收费通知中要明确国家资助经费比例、接受培训人员享受国家资助经费金额和收费数额(包括国内预培训费、出国手续费等)。各地区、各部门外专局(引智办)申报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时,要将此收费通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购买往返机票并开具有效专用发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游。对未经批准擅自绕道的团组,将按规定追缴资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如实进行核销,禁止以虚报、瞒报、误报出国(境)人数、天数等多领出国经费。严禁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类、备案类及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5种,中成药35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行以上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50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50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50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备注

1
盐酸克林霉素凝胶
1%(以克林霉素计)



2
甘草锌颗粒
每包1.5克(相当于锌3.6毫克~4.35毫克,甘草酸25.2毫克)

双跨

3
酮康唑洗剂
1克:10毫克



4
米诺地尔溶液
2%



5
磷酸苯丙哌林分散片
20毫克(以苯丙哌林计)



6
西地磷酸苯丙哌林泡腾片
西地磷酸苯丙哌林26.4毫克(相当于20毫克苯丙哌林)



7
吲哚美辛巴布膏
14厘米×10厘米。每贴含膏体13克,每克膏体含吲哚美辛3.5毫克



8
对乙酰氨基酚栓
0.125克



9
氨酚麻美糖浆
每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16毫克、盐酸伪麻黄碱1.5毫克、无水氢溴酸右美沙芬0.5毫克



10
正红花油II




11
维生素C口含片
500毫克



12
维生素C咀嚼片
100毫克



13
复方碳酸钙泡腾颗粒
(1)每袋6克,含碳酸钙1.5克(以元素钙计0.6克)、维生素D3125国际单位;

(2)每袋1.5克,含碳酸钙0.375克(以元素钙计0.15克)、维生素D331.25国际单位。



14
西吡氯铵含嗽液
0.1%



15
乳酸亚铁片
0.1克(相当于铁元素19.5毫克)





二、中成药

1
抗病毒片
素片每片重0.55克

双跨

2
抗病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无糖型)

双跨

3
上清胶囊
每粒装0.35克



4
姜脑止痛搽剂
每瓶装50毫升



5
黄连上清胶囊
每粒装0.4克



6
蛇胆川贝含片
每片重0.6克



7
强肾片
(1)每素片重0.30克(相当于原药材1.08克)(2)薄膜衣片:重0.31克(相当于原药材1.08克)、重0.63克(相当于原药材2.16克)

双跨

8
抗感解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9
洁尔阴洗液
(1)每袋装10毫升

(2)每瓶装350毫升、2000毫升



10
洁尔阴泡腾片
每片重0.3克



11
筋骨草胶囊
每粒装0.45克(相当于总药材3.5克)

双跨

12
枣仁安神胶囊
每粒装0.45克



13
藿香正气滴丸
每袋装2.6克



14
双虎肿痛宁喷雾剂
每瓶装 (1)60毫升 (2)80毫升

双跨

15
麝香镇痛膏




16
麝香壮骨膏




17
岭南黑鬼油
每瓶装30毫升



18
岭南正红花油
每瓶装30毫升



19
清热解毒片
每片重0.52克



20
沙苑子颗粒
每袋装10克



21
活血止痛膏
6.5厘米×5厘米



22
抗宫炎片
薄膜衣片:(1)每片含干浸膏0.375克,(2)每片重0.3克

双跨

23
巴仙苁蓉强肾胶囊
每粒装0.3克



24
朱虎化瘀酊
每瓶装50毫升



25
力补金秋胶囊
每粒装(1)0.5克(2)0.33克



26
特制狗皮膏
7厘米×10厘米



27
透骨灵橡胶膏
4厘米×6厘米



28
镇痛活络酊
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3)150毫升



29
酸痛喷雾剂
 



30
壮肾丸
每瓶装25克



31
苏梅爽含片
每片重0.6克



32
舒筋健络油
每瓶装18毫升



33
消糜栓


双跨

34
祛浊降脂茶
每袋装2.5克



35
百咳静糖浆
 

双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清查小金库的范围和时限。这次清理和检查,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各种劳动服务公司、有偿服务机构、第三产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在1988年、1989年列入小金库的各
项收支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
上述单位及其所属的内部各级单位和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处)室等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
二、清查小金库的内容。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下列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一)截留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产品加价收入,各种劳务收入,设备、房屋、场地、柜台等出租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等。
(二)非法侵占国家和单位资财的收入。包括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使用国家的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私揽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三)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的收入。
(四)私自将投资、联营所得转移、存放外单位和境外的收入。
(五)隐匿“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
(六)截留各种违价收入和外汇收入。
(七)截留应上交财政的各项罚没收入。
(八)截留其他各种收入。
下列情况不属于小金库:
(一)党费、团费、工会会费、职工互助金和单位提存的稿费和讲课收入。
(二)按照国家规定分发给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的奖金发给个人后的余额。
(三)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不属于小金库的资金。
上述不属于小金库的资金,要存入银行或本单位财会部门,单独设置帐簿,指定专人逐笔记录收支金额,加强管理。
三、清查小金库的方法和要求。清查小金库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无论是自查和重点检查,都要做到领导重视,态度坚决,认真检查,依法处理。


(一)自查阶段。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单位都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亲自挂帅,组成有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监察、纪检人员参加的清查班子,专门负责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单位领导要亲自宣讲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亲自做好思想发动、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
,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克服侥幸心理,主动自查自报,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迅速开展起来。“小金库自查报告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由单位的财会部门填报,上报截止日期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
(二)重点检查阶段。除了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要把清查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外,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还要专门抽调一批干部组成检查组,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进点以后,要认真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举报活动,发现线索,抓住不放,一查到底。要把被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内部单位的小金库收支情况、银行存款和现金、实物库存,以及有无帐外设帐、私存私放等问题,彻底查清,严防走过场。
检查组进点后被查出的有关“小金库”问题,不论“小金库”的自查期限是否已过,均按被查的规定处理。
为有利于开展清理和检查工作,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资金一律停止支付。如有继续支付、转移资金、将帐内资金转作帐外或销毁帐目、凭证、记录的,要从严处理。
四、清查小金库的政策原则。对查出的各种小金库问题,应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属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部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已经支用的部分,全部转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中
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分别作单位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的,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
(二)凡属被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余额部分,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罚款;已经支用的部分,连同罚款,一律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其中已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部分,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数,按规定补
交奖金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在报上公开揭露,公开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领导、当事人和财会负责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发现有贪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各级主管部门查出其所属单位小金库资金,可视为部门自查处理。余额部分,上交财政50%,其余50%由主管部门没收留用,列入本部门的财务会计帐目,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支用的部分,除用于奖金、实物、津贴、补贴部分应由单位按规定补交奖金税外,其余
部分主管部门是否收缴,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各级单位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加强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各项清查任务。
五、小金库资金的上交入库手续。为了确保各项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及时收缴入库,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应在同级工商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在这次清查中,凡查出(包括自查和被查)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各项应上
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单位的财会部门负责集中,并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汇交,即:(1)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直接汇交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设在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行号20006);(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计划单列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分别直接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工商银行分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3)地(市)级部
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直接汇交地(市)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工商银行中心支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4)县(区)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直接汇交县(区)级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工商银行支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计真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的收缴入库工作,做到边查边交,不欠不漏。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以及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小金库资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地解交入库。
各单位的财会部门在汇交小金库资金和罚款时,要填写银行信汇凭证或签发转帐支票,办理交款手续。交款时,一律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并在凭证的“用途”栏列明“上交小金库资金”。
各级工商银行在收到小金库结算凭证后,要及时将收帐通知送交开户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并由大检查办公室及时缴入国库。
六、清查小金库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各单位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小金库自查报告表”(详见附表一),经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签章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各1份)审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报送财政部派驻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央企业驻厂员处(各1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门的“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详见附表二),按“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和入库金额汇总表”的报送程序办理。委托地方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应汇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清理、
检查小金库汇总表”内,不再汇入中央部门的“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
“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从1989年11月份开始编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了掌握各单位小金库资金的清理和入库情况,各级主管部门除了要按月报送“汇总表”外,在清理、检
查工作基本结束时还应给同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报送“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分户明细表”(详见附表三)。“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和入库金额汇总表”中有关小金库的数字,仍应如数填列,不得遗漏。
七、对举报小金库有功人员的奖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举报活动。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实际入库数的5%,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金来源可由“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中列支。
八、各单位今后不得私设小金库。经过这次清理、检查以后,一律不准再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加强管理。凡应上交的收入必须如数上交财政,按规定留给单位的款项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私立帐目,私存私放,逃避
监督。如有发现再设小金库的,一定要从严处理。
在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颁发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检查、处理小金库的规定和办法,如有与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小金库自查报告表(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略)
三、清理、检查小金库分户明细表(略)



1989年11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