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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52:31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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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部门或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决定和命令等。
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实施审查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及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式一份,于颁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第五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或有效;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相矛盾;
(五)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用语等形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机关进一步作出说明,也可征求有关机关、单位的意见。有关机关、单位应予协作,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不当,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或改建议。
第九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法规章、政策相抵触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制定机关自行撤销或改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明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有冲突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结构、用语、制定程序等技术不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转告报送机关改进。
第十条 有关机关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或者意见必须在三十日内将执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上报应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不按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意见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等文件实行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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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饮用水源地为: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二、第十条修改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三千米,广昌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黄杨河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湾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门冲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点一侧纵深二千米的陆域。”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港口和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涉及有关市、县的,有关市、县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为: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十条 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第十一条 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大镜山、梅溪、吉大、青年、银坑、竹仙洞、南屏、蛇地坑、杨寮、正坑、坑尾、龙井、龙西、缯坑、西坑、乾务、王保、南山、荔枝园、先锋、白水寨、爱国、大林、木头涌、黄绿贝、红旗村、十三湾、大水沆、推船湾、外伶仃、八一、密仔、南新、东山、山顶等水库山塘及其集雨区陆域。

第十二条 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三千米,广昌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黄杨河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湾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门冲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点一侧纵深二千米的陆域。

第十三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各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十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生态平衡和保护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目标,对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向饮用水源地排放经过处理的废水,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按批准的数量、种类、浓度和排放方式排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放射性污水以及各类有害废渣。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必须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污口、油库、禽畜饲养场及其它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堆放有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原材料;

(三)挖沙取土;

(四)停靠船舶;

(五)炸鱼、毒鱼、电鱼等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六)施用有机氯、有机汞等毒性大的农药,以及用工业污水灌溉农田;

(七)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放牧;

(二)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三)挖穴埋葬;

(四)建设工厂、畜牧场、饮食店及对水源有污染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白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渣;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弃置、倾倒垃圾和放射性废弃物;

(三)贮存可溶性剧毒废渣。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和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

(二)卫生、科研、畜牧兽医等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水,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卫生防疫、城市供水等部门对事故依法作出处理。

船舶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在饮用水源地航行中出现渗漏及其他事故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由环保部门会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水环境及污染源的监测,编制水污染防治计划,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二十六条 计划部门负责把污水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基地的建设、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者搬迁等对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规划部门要把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

水利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江河、山塘水库等饮用水源的管理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要做好植被的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下水道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染水源。

港务监督部门对船舶的排污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河段港区码头水域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河水取水点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查,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通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县级环保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市环保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环保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涉及有关市、县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试论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钱贵


  一、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
  (一) 经济学视野中的管理层收购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特点和优势,但同时也是缺陷所在,其在实现经营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代理成本的问题。“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因存在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不同追求而存在客观的潜在利益冲突。”所有者必须通过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经营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则往往要以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上市公司很多股份都在上市流通,资产的所有者为分散的股东,集团经理人仅仅是代理人,代表股东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股东由于分散,普遍具有“搭便车”的心理,且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甚了解,此时就会导致经营者只顾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股东利益。有学者研究得出,“与不参与管理的股东共同享有股权的经理并不能以实现公司最大价值的精神经营公司,相比之下,在公司由唯一所有者兼经理决策以及在外界股东的监督成本为零的假想世界中,却都会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精神进行经营。”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MBO使得企业的经营者同时成为所有者,有助于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产权激励理论认为,与资本所有者相比,经营者的才能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作为企业未来决策走向的制定者,企业家管理者才能的高低和发挥程度对企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企业家是那些具有冒险意识、担当着创新责任的人,能在经营管理中成功地引入新产品,能看到潜在市场和潜在利润之所在,并能创造性的做出科学决策。”产权激励理论的中心问题就是如何激励企业家的创造性。由于企业家才能是一种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主动性,其所有者完全控制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利用,故若企业家并未发挥其人力资本优势以创造相应经济价值时,企业将会受到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激励,使人力资本的拥有者站在自利的角度上来决定其人力资本的投入的强度等。MBO通过使管理者拥有一定股权成为企业所有者,可解决对管理者的长效激励问题,同时也是实现其企业家才能最大化的最有效的路径选择。
  以上是对管理层收购合理性的理论假想。其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呢?事实上大部分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企业的经营绩效明显提高,可为股东创造溢价收入,而且这种收益的持续性很强。有学者研究后发现,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企业利润或税前利润等财务指标相对于同产业内其他企业有明显增长。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期的缩短都证明了流动资产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对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都表明,管理层收购对于有效整合企业、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层收购的法学考量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MBO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司收购行为,只不过传统的公司收购行为多是发生在企业与外部收购者之间,因此,MBO的出现,会否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造成冲击?相应的法律应当适时的调整还是予以排斥呢?“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对传统的公司法理念的一种叛逆。这种叛逆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股份公司两权分离原则的背离,一是对股份公司追求股份上市交易目标的叛逆。”
  依据传统公司法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追求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股东通过委托代理授权管理者享有对企业的经营权,而股东则享有对管理者的监督权限,或是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从而达到权力制衡。而管理层收购则是对传统公司法这一理念的背离,其最基本的核心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的统一,我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两权分离制度所带来的治理成本偏高一直存在,因为企业所有者必须精心设计治理结构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防止经营者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或为自身利益而作出不利于公司和所有者的决定。在传统的两权分离制度下,经营者不占公司股权,不享利润分配,却要时刻尽最大努力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大限度实现股东利益,这可能损害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因此可能会使用各种手段避免其义务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无论再怎样精细的法律规定都无法克服的,相反会加速代理成本的增加。管理层收购就能有效的降低过度分权下的治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在两权合一的治理结构下,由于管理者有了一定的股份,能够分享到企业利润的分配,因此必定会自觉进行自我约束,从而降低监督治理成本,同时由于其拥有公司股权,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其会为追求两者一致利益行事,减少了损害股东利益情况的发生,同样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因此,管理层收购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传统公司法中治理结构失灵的问题。管理层收购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另一个叛逆表现在其追求的是股份公司退市,是一种主动的退市,而非因受处罚等原因造成的被动退市。股份公司一般都是追求股份的上市交易,通过在二级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而成为公众公司,从而实现融资目的以及获得公司治理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而管理层收购却相反,通过购回发行在外的股票以实现企业的私人所有,即转为非上市公司。“从理论上讲,股票市场不仅需要完善的进入机制,也需要健全的退出机制,只有进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市场代表着理性合作和共存的结果,每一种合作都是短暂的,一旦交易结束,它便完成了。”上市公司要履行非常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及运作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来说其运营和治理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伴随的风险也同样增大,同时还会面临敌意收购的危险,因此为了防范此种种风险,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主动退市,但是我国的退市机制非常的不健全,管理层收购的出现,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退市机制,其通过使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而下市,或者下市调整后重新上市,确保公司以最小的成本退出证券市场,因此管理层收购对股份制公司追求上市交易的叛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制度实践——一个关于中西方的比较
  (一)来自西方的制度安排
  作为飘洋过海的舶来品,MBO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具体环境呢?西方国家有关于此的相关制度安排才是MBO的应有之义。只有在知道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MBO才可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运用到企业的改革中来。
  关于西方国家的MBO,本文将以美国物流公司EGL的收购案例来完整呈现MBO的过程。EGL公司成立于1984年,最初只是德州的一个小公司,在CEO克瑞恩的努力下,EGL成长为世界500强企业并成为最大的物流企业之一。公司经过一系列兼并收购之后逐渐壮大,公司收入连年增长,但市场并没有给EGL公司足够的认可,这家公司的股票远远被市场低估。5年前的一天,克瑞恩忽然意识到,如果自己能将公司私有化,或许将是自己一生的转折点。经过上市和多次并购之后,EGL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克瑞恩是最大的股东,但经过多次回购之后,也只拥有17.6%的股份。2006年底,EGL公司的股票不到30美元,在美国的投资市场,这样的公司是一个异数。克瑞恩开始了他的私有化计划。他联合自己的老友即大西洋公司一起收购EGL公司股份,但是后者后来因财务报告缺失退出该计划。在进行了相应调整之后,克瑞恩组成了其新的收购联盟,即包括私营股份公司中心桥公司和伍德布里奇公司两家投资机构。新协议的利益分配表明,一旦收购成功,克瑞恩将拥有公司51%的股权,剩下的49%将归属于两家投资机构。事情并非一帆风顺,私募投资基金阿波罗开始介入对EGL公司的收购,竞标的价格高于克瑞恩的收购联盟,以其下属公司CEVA物流的名义,正式参与到EGL公司的竞标中。最终特别委员会决定由阿波罗最终获得收购的胜利。而由于阿波罗的申诉,克瑞恩因被指责利用其在EGL董事会以及管理团队中的地位和影响,阻止第三方提交具有竞争力的竞标方案以及竞价低于阿波罗公司而被判出局。至此,阿波罗赢得这场收购战争的胜利。从该案例可以看出,MBO在西方国家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参与管理层收购的不仅是目标企业内部管理层,外部竞争者亦有平等的购买权,与卖方谈判的是代表股东利益的特别委员会,这样一来可以阻止管理层因想达到收购目的的成功而损害股东的利益。整个收购过程都只要买卖双方的合意就可以达成,当然,违反竞争规则的自然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制。
  (二)中国式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根据报道,2003年底在国资委挂牌之前国内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00多家涉及国有资产,其中又有200多家在探索管理层持股的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大量国有资产,在完成国企产权制度的彻底改革、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和实现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退出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中国管理层收购,必然具有与西方管理层收购的不同特征,即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管理层收购背离竞争原则,行政干预色彩浓厚,我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通常是和政府相联系的。正如有学者说,中国企业的几乎所有重大机遇都只是政治变革的伴生品。目前,在中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企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前的民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因为挂靠等关系和国有资产纠缠不清,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使真正的产权所有人回归,即脱‘红帽子’的过程;二是在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背景下,将国有股转让给管理层,有时包括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的因素。管理层收购在中国很大程度上是和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在很多的收购案例中,收购者都是通过行政方法解决或决定的。长沙阿波罗是在全国较早进行企业产权改革的国企之一。虽然该企业经济效益一直在全国位于前列,但是国有企业的“通病”在阿波罗也一样不少。总经理胡子鸣尝试多种方式均收效甚微,直到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时,其才在长沙市委、市政府两个置换方案的指导下,对阿波罗进行了管理层收购改制,在持股问题上,胡持股500万股,其中400万由长沙市政府融资。改制后的阿波罗由纯国有企业改制为一个国有控股、吸收社会资金和管理层持股相结合的股份制上市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政府全程参与,由此可见我国的MBO并非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行政干预的色彩非常浓厚。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中外比较
  作为改革企业产权制度方式被引入中国的管理层收购与西方管理层收购有很大的不同。“管理层收购在西方主要是一种业务放弃与退出的资产管理形式。”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只是借西方之“壳”。具体而言,由于社会制度、资本市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与西方相比,有较大差异。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主要是为了明晰企业产权,解决国企所有人缺位的问题。而西方的管理层收购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是大型集团企业精简业务,预防敌意收购及国企民营化等的产物。
  其次,我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在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政策导向下进行的。地方政府在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因此是一种战略性收购。西方的管理层收购则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产物,是一种市场行为。经营者联手投资者通过大规模借贷融资收购目标企业,并最终通过资产分拆或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回报,因此是一种典型的财务性收购。
  再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方式非常有限,以管理层自筹资金或私募投资为主。西方管理层收购融资方式多样,通常管理层只需自筹一小部分,其他资金通过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等以债券融资或股权融资方式筹措。上市公司管理层可通过股票、认股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形式之一或组合完成收购。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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