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8:35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国核工
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中核人发[2003]69号)和《关于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请示》(核建发[2003]4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结合两个集团公
司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
调整方案,即: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国核工
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管理;中国核工
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面向两个集团公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并负责管理工作。

请你们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内,
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希望在工作中搞好分工和协作,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工作中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接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请将你们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定
期向我部通报。

特此函复。

附件: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集团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劳动法》和《职业
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初级、中级、高级
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综合
管理和指导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包括职业技能
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
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管理。

(八)负责对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九)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
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
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
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此外,面向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负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
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
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经集团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条件审查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核意见,
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
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
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集团公司行
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
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
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
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
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
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自觉接受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保障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
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
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
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
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
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
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内部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职业、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
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有
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集团公司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
源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
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
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
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
情况。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每两年评估一次。对
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
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1995年12月21日,劳动部办公厅

建设部:
你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5〕602号,以下简称《通知》)抄送件收悉。经审核,《通知》中有两处同我部颁发的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保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纠正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中已明确,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二、《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月工资标准的单位,其日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平均日历天数计算”,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日工资标准应按月工资标准除以制度工作天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
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