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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5:59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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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现将《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再就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2001年—2003年)

1998年—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三
年间,各地紧紧围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
务。截止2000年第三季度,各地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多万人 ,其中780
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再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新世纪之初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以及科技进步、经济
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
能力及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
制度并轨,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在认真总结实施第
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形
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完善继续教育、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以促
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增强培训的
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有效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01年至2003年,组织10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其
中,培训下岗职工400万人左右,培训失业人员600万人以上。通过技能培
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创业素质,增强适应职业变化
的能力。通过职业指导和相关教育,促使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树立新的就
业观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走自谋职业、自
主创业之路。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一定
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力争达到5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合
理确定。

配合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再就业,2001年组织培训下岗职工
250万人;2002年培训100万人;2003年培训50万人,三年合计400万人。

适应企业裁员方式变化和失业人员增加的趋势,逐步加大对失业人员
的培训力度。2001年培训100万人以上,2002年培训200万人以上,2003年
培训300万人以上,三年合计600万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各地要认真总
结本地实施第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的
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表扬和鼓励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关
注工作中创造出来的新机制、运用的新技术和新方式;逐一分析和研究解
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
种渠道全面摸清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状况,包括数量、年龄、文化素质、
技能结构、就业需求、培训意愿等;掌握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
向,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需求状况。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本地再就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提出保
障措施,指导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职业供求状况和
对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的预测,确定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各类培训资源,通
过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一批培训设施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较
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再就业培训工
作需要,指导这些基地或定点校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及
用人单位建立伙伴关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
合作,组织好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
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
培训专业(工种),促进培训与就业更好地结合。

(三)实施分类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年龄、技
能、文化程度和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一定文化程
度的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应组织其参加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大龄下岗女职工,组织她们参加第三产业尤其是家政服务的培训;对技能
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人员,可更多地选择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
动密集型职业的培训。

(四)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实际情况,采取灵
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
结合;也可以采取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
式,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还要充分发挥远程职业培训
量大、面广、成本低的优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计算机互联
网,形成远程职业培训网络,把培训节目送到教室、送到企业、送到劳动
者家庭。大力开发和编写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音像教材和教学软件,
以灵活实用的方式,为劳动者自学和组织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五)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创业培训是对小企业经营者开业和经营的培
训和指导,对提高小企业成功率和扩大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将创业培
训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全面推开。开发创业培训项目主要面向
第三产业,当前要配合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有重点
地推行。创业培训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也可由培训机构与再就业服务
中心联合实施。各地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
调有关方面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创业培训的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推动再就业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应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再就
业培训目标任务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并布
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逐级落实目标责任。要主动争取工商、财政、
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协作,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
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做好实施再就
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鉴定、就业、监察等机构
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积极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再就业
培训的对象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个人主要应实行减免培训费用,培
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再
就业培训规划,编制再就业培训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争
取财政承担的资金到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以由失业保险基
金支付其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
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核定培训的合
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的使用与
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规范培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失业登记、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促进培训与就业有
机结合。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培训服务窗口,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公布培
训机构专业设置,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时,根据自身情
况和市场需求,选择专业参加培训。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其所学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及时向
社会发布求职信息,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优先推荐就业。
对于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工
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认真执行《招用技术工
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下岗失业
人员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
减免费鉴定考核服务,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介绍机构在办理就业手续和发布招工信息时,要对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
种)明确标识并严格把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就业形势、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培训
政策、措施、方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就业或创业的典型
,宣传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成功经验,努力
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再就业培训的良好局
面,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实施步骤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计划阶段:2001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三年再就业培训工作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部培训
就业司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1年4月—2003年底,具体组织实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向部培训就业
司上报本省再就业培训进展情况。

(三)检查评估阶段:劳动保障部不定期对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
抽查;2003年底,组织再就业培训工作检查评估,对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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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为我局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事业性收费的请示》(外专财字〔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短期培训团组、中长期研修项目、国外资助培训项目时,向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
(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国专家,向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联系用人单位,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达成协议时,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收取服务费。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在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方式与教材,向企业推广优秀的引进智力成果时,分别向有关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培训费、中介咨询费和引进智力成果推广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项收费收入分别用于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照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你局所属有
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按时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4日

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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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对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中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及其随行眷属(以下通称外方人员)应当持批准证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缴验证件,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或暂住证等。申报手续完备者,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办好有关证件。外方人员遗失居留证或暂住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允许重新申请补办。
  第三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任职或就业的常驻外国人及其外籍眷属,应于入境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本人护照、简历、健康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及两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居留一年以上的发给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要求处长居留或变更身份、工作单位和住址等情况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前10日或变更10日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处长或变更手续。三资企业和境外驻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外事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任职的港澳人员、华侨(包括随行眷属),应于抵达后10日内,持有关单位介绍信、聘任证书影印件、本人护照或证件、简历和健康证明及两张近期2寸半正面免冠照片,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以上,需在当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者必须申请办理暂住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可偕在父母的证件上,不单独发证。因工作需要延长居住或要求变更住址等暂住项目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满或变更前10日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任职期满或中途停职离绍出境者,应于离开前3日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五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中任职的台湾居民,需居留3个月以上的,在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的同时,可以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暂信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留的,须在有效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临时到三资企业工作并住宿的外方人员,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单位或本人持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的生活办公用房除租用涉外宾馆饭店外,在绍建造、购买、租赁用房等,须报当地政府外事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八条 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应切实负责外方人员的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各单位的外管联络员要发挥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反映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为之提供方便。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的外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指派外事民警经常进行检查,实施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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