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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48:24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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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3]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我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出口,增加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科学,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逐年增长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将对我省外贸出口的增长带来一些局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我省各级财政负担;但从整体上看,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我省壮大外贸主体队伍、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优化贸易方式提供了契机。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认真研究新举措,调整发展思路,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省与市、州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省与市(州)的负担比例。对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的25%部分,实行分享与分担对等的原则。省与市(州)分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比例,与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相同,使受益与负担相适应,以利财政管理体制的平稳运行。具体为:对原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改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后,从2004年起,以中央核定的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地方应负担的25%部分,省与市按35%和65%的比例分别负担,三州与内地3个民族自治县和6个民族待遇县由当地全额负担。
  (三)历年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各地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同时,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四)继续维持上划“两税”增量返还政策。 对出口退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省与市按35∶65(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及民族待遇县为100%)的分享比例不变,省对市、州税收返还计算方法不变,省仍按原口径计算“两税”增幅并按1∶03系数返还各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1999〕4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实行的“免、抵”税额,继续采取调库办法,确保各级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量返还。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重要步骤,关系到我省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全面理解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部署,将这项改革落到实处。并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改革政策,抓住机遇,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措施,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推进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变化,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我省出口的整体效益。
  (二)狠抓增收节支,努力保证及时足额退税的资金需要。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财政预算,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应由本级负担的出口退税所需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三)依法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按规定及时退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外经贸、国税、财政、海关、外汇、国库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根据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出口退税信息的传递,确保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应退税款公平、公正、及时退付。同时,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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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2006]50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去年以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共发生104起,死亡593人,其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3起,死亡360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作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对湖南省煤矿水害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煤矿水害的特点,制定水害防治规定并切实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附件: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于2月27日至3月4日对湖南省煤矿水害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水害的总体汇报;在娄底市、株洲市、湘潭市、涟邵煤业集团、湘潭矿业集团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娄底市所属的涟源市七一煤矿、香花台煤矿,株洲市株洲县堂市煤矿、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涟邵煤业集团金竹山煤矿、湘潭矿业集团四矿等地进行了调研。

  一、湖南省煤矿水害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至2005年2月底,湖南省共有各类矿井2216处(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将关闭矿井400处),其中:省属和县属以上国有矿136处。从矿井规模来看,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75对,占3.4%;年生产能力3-6万吨矿井525对,占23.7%;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矿井1616对,占72.9%。2004年煤炭产量5053万吨,2005年产量4906万吨。

  湖南省各煤田均属于典型华南型晚古生代煤田,煤层赋存极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介于复杂--中等类型之间,充水水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老窑水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溶水,充水通道以断层带、溶洞、暗河、顶板冒裂带为主。2003-2005年,湖南省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55起,死亡15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人数的5.2%和9.3%。发生特大事故3起、死亡47人,分别占特大以上事故的25%和28.5%。3起特大透水事故分别为:2003年3月3日,耒阳市永联煤矿(属个体私有矿)老窑透水,死亡10人;2003年4月6日,涟源市七一煤矿(属地方国有)发生溶洞突水,死亡17人;2005年4月1日,桂阳县贵达井(属非法井)发生老窑透水,死亡20人,。2003-2005年水害事故有以下特点:

  一是矿井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害为主。全省煤矿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有278对,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2003-2005年共发生老窑透水53起,占水害总起数的96.4%。

  二是乡镇个体矿水害事故多发。2003-2005年乡镇个体矿共发生46起水害,占水害总起数的83.6%。

  三是雨季水害事故多发。湖南省雨水多集中在上半年,造成水害多发。2003-2005年在上半年发生水害事故34起,占水害总起数的61.8%。

  四是掘进工作面水害事故多发。据统计,2003-2005年掘进工作面共发生水害39起,占水害总起数的70.9%。

  五是国有大矿受顶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国有大矿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顶板长兴灰岩以及底板茅口灰岩岩溶水的威胁越来越大。据统计,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最大矿井涌水量达5000-8000m3/h;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常德、湘潭等地。

  二、湖南省在矿井水害防治方面做的主要工作

  1.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

  近两年已组织专家完成了全省水害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了湖南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全省近三年用于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超过10亿元。经过强制投入,现绝大部分矿井改造了供电系统,完善了双回路电源或购置了柴油发电机,扩建了水仓、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水闸门、挡水墙、堵水设备)等,存在水患的矿井基本上都配备了专用探水钻机。

  2.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建立矿井水害档案

  湖南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摸底,建立矿井基本情况档案,全省排查出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共290对。其中: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矿井有278对。原国有重点矿9对;省属国有矿9对;国有地方矿16对;乡镇煤矿(含改制矿)256对。

  3.加大对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

  湖南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290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列为每年监察计划中的重点监察对象;每年的4-7月派出专门的监察小分队,对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实行定期监察,防患于未然;每年对水害威胁严重的乡镇煤矿和掘进工作面实行专项监察。

  4.关闭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

  对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和发生水害事故矿井,通过限期停产整顿,对仍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监察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关闭的意见。现已关闭水害严重的矿井有耒阳市永联煤矿、耒阳市府欣煤矿、桂阳县贵达煤矿、常德市广东福桥煤矿等。

  5.停产整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进行了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深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6.建立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排水站

  针对湖南省水害事故多发的特点,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筹资500余万元,购置了抢险救灾排水设备,成立了三个应急救援排水站,对全省突发水害事故救援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邵阳市救护队自成立应急救援排水站以来,成功处理了多起突发水害事故,减少了伤亡事故,在小煤矿水害事故救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7.加强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指导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采取技术服务小分队的方式,给乡镇煤矿传授矿井水害防治的知识,帮助乡镇煤矿制订水害防治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老同志、离退休专家组成多个技术服务队,到产煤地区、深入井下进行水害防治业务指导。并委托湖南省煤炭学会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煤矿简明读本免费送书下矿,在现场开展短期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湖南省水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给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带来困难

  湖南省处于丘陵地带,山多、雨多、河流多,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任何开采资料,以往关闭的诸多小煤矿,绝大多数没有实测图纸,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极易引发水害伤亡事故。

  2.部分矿井超深越界开采,给相邻矿井构成严重威胁

  在调研中了解到,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超深越界204 m,严重影响涟邵矿业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土朱矿的安全生产;新邵县铁炉冲煤矿超层开采涟邵矿业集团牛马司实业公司铁箕山煤矿留设的-190m至-300m水平的安全防水煤柱,而此安全防水煤柱主要是防治已报废的麻元村井老巷积水和地表泉塘水库的积水(积水约300万m3),一旦溃水,将对在铁箕山、斗米山、水井头三个相互连通矿井的2000多名井下作业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3.探放水设备未真正发挥作用

  湖南省绝大部分煤矿井型小,产量低,地质构造复杂,见煤挖煤,未形成正规的工作面,许多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4.部分煤矿防治水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企业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害的规章制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综合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如2003年4月16日娄底涟源市七一煤矿在掘进水仓时发生溶洞突水,造成17人死亡,目前该煤矿已进行改制,但对防治底板茅口灰岩突水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没有水位观测孔,防排水系统不健全。

  5.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如娄底市平均3-4个煤矿才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

  6.部分矿井防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

  矿井的防排水能力按照正常涌水量设置,并未考虑水害突发的因素。如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今年3月2日发生透水,本矿排水能力不够,约有4000 m3水流入邻近的大矿。湖南省2005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中,有3起水害事故的突水量在每小时300 m3以下,但仍造成了作业人员的死亡。

  四、对湖南省水害防治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害是煤矿的重大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主管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对于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严厉打击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建议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新邵县铁炉冲煤矿等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矿井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其相邻矿井要认真做好关闭后的水害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要停产整顿,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并采取措施。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对涟源市七一煤矿应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湖南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害进行监察,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企业落实整改。在雨季前要进行一次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并落实防汛物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通过事故查处,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建议加快对株洲县堂市煤矿"1.11"老窑透水事故的调查,公布处理结果;通报湘潭县茶园煤矿"3.2"重大未遂透水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窑水害占湖南省水害事故的90%以上,要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
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
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
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编制;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前一个月,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
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不限。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
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其它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校一般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适应用人部门需求,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双招”方式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用人部门的招工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应根据国家教
委下达的生源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通过普通高校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渠道,同期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考生在填报普通高校志愿的同时填报“双招”志愿。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应届毕业生除外)。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有年龄限制。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报名。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
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部按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招生实行计划单列,考试分两种情况:
(1)报考国务院有关部委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同本条(一)、(二)款规定;
(2)报考地方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实行“3+2”形式,其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考试。基础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在以下科目中选择两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基础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其它专业是否需加试,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文、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高职班考试科目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
成人教育司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考试日期与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
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二十六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七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10日、11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 期| 5月10日 | 5月11日 |
|时 间 | | |
|------------|---------|----------|
|9∶00-11∶00 |语文 |数学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生理学 中医基础学|人体解剖学 中药学 |
| |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建筑材料|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路基础 药剂学 |电工基础 建筑结构 |
| |电子技术基础 |BASIC语言 化工|
| |计算机应用基础 |基础 |
|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
|14∶00-15∶40 |冶炼技术基础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
|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
| |商品知识 计算技术|化工分析基础 |
| |旅游概论 化学肥料|应用文与写作 |
| |有机化学 |炼钢生产管理 |
| |实用公共关系 |轧钢生产管理 |
| |原料加工技术 |会计基础 礼仪规范 |
| | |烹调技术 机械制图 |
| | |电机与拖动 |
|------------|---------|----------|
|16∶20-18∶00 |政治 |外语 |
-----------------------------------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根据招生计划指标和生源质量情况对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分批次进行。
第三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学校确定的实际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各省级招生机构应按国家教委下达到当地的“双招”生源计划总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专科生录取线确定“双招”生的录取分数线。新生的审批录取工作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公费专科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负责。录取新生时不得调剂
“双招”生源计划。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还应扣除数学部分,下同)的70%,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90%。
第三十一条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近五年以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5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
第三十八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应优先录取。
第三十九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四十条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而调整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
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国家教委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各地教育计划部门应将涉及跨越隶属关系的计划调整情况报国家教委。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因此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部门可予以补录。此项工作应在1997年10月10日前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一)举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学校资格,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在职、从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工龄、年龄不限,学习形式不限。报名工作由各地招生机构统一组织。报名时间应与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报名工作同期进行。报考第二专业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时,必须向招生机构提供
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入学,国家不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进行测试。学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28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
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优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停止招收“往届生”。继续进行“预科生”、“资格生”的试点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加强试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有关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生规定,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以及非教师)。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原则在具有函授、夜大学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招生专业应在《1994年成人高等教育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专业范围》及《1996年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新增招生专业的通知》(教计厅〔1995〕10号)之内
。举办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学校办学资格及专业一律经国家教委审批,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成人高教招生总量。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专升本科班招生生源计划。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志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
件。师范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它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参加考试;经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报考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考生在何地参加考试由学校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部门确定。
四、考试科目及命题
1、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
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外的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复习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2、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以下各专业课中任选一科。
图书馆学、档案学、文学概论、新闻学、政治学概论、行政管理学、财政金融学、会计学原理、环境保护概论、管理学概论、电子技术基础、电路原理、机械设计基础、结构力学、化工原理、地质学概论、医学基础、植物生理学、中医基础理论、海洋生物学、淡水生物学、家畜生理学
、食品微生物学、市场营销学概论、旅游学概论、色彩。
报考法学类和英语类考生考试科目分别为:
法学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英语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精读和泛读。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由国家教委颁布的《专科起点本科班各科复习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五、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考试日期定于5月10日和11日,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 期| 5月10日 | 5月11日 |
|时 间 | | |
|------------|----------|-------------|
|9∶00-11∶00 |教育理论课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学(师)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心理学 |
| |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有机化学 运动生理学 |
|------------|----------|-------------|
|9∶00-11∶30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 | |世界通史 |
|------------|----------|-------------|
|14∶00-15∶00 |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14∶00-16∶00 |马克思主义哲学 汉语|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 |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 |中国地理 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14∶00-16∶30 |高等数学(一)(二)|精读和泛读 档案学 |
| |大学语文 |民法 市场营销学概论 |
| |刑法 |食品微生物学 |
| |音乐基本理论 |图书馆学 政治学概论 |
| |中国通史 |文学概论 财政金融学 |
| |数学分析 |新闻学 环境保护概论 |
| |动植物学 |电路原理 电子技术基础 |
| | |化工原理 医学基础 |
| | |中医基础理论 行政管理学 |
| | |会计学原理 结构力学 |
| | |地质学概论 植物生理学 |
| | |机械设计基础 管理学概论 |
| | |海洋生物学 旅游学概论 |
| | |淡水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
| | |色彩(基础知识部分) |
---------------------------------------
六、专升本科班招生录取工作于高中起点本、专科招生录取同期进行。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划定。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机构审批录取。
七、专升本科班招生考试的其它有关事项按《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199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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