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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04:49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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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中青联发[2002]54号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参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单位联合制定了《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
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专门的组织领导力量、切实的创建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向社会公开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各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创建活动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宣传,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 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二) 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禁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三) 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四)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五) 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六) 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七) 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和出版物等文化用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八) 加强教师道德教育,注重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充分维护在校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自护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解决弱势青少年群体就学问题,成绩显著。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表彰及撤销等事宜,采取逐级申报、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获得本级别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更高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一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要有严格的申报、考核和审批制度。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要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标准,认真评选,严格考核,逐级审批。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各地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团中央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每一至二年联合命名一批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授予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和称号。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授牌由同级创建活动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个人,又要落实奖励机制,把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各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体系,根据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实绩,在有关政策及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各行业系统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要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的奖励机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负责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检查、考核以及认定工作,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聘请特邀监察员、组织检查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不搞终身制,每年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所有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考核以监督检查机构组织检查的结果情况和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将认定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于在新闻媒体公示中被反映有不符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和考核条件的,或对应当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的,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单位,悬挂“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语或旗帜;已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悬挂由同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颁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体:“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日期为黑体,位于右下角;

  3.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

  4.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县级为480mm×300m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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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急行动、全力以赴,调集大批人力、物力、财力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工作重点逐步转到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上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将投入大量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款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专门成立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8]15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四川等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19个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廉洁救灾。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决定成立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郭允冲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司局和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部监察局。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部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适时向部党组提出工作建议。

  四川等受灾地区和各对口支援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指导有关市、县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根据恢复重建和援建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进程,认真落实层级管理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形成覆盖完整、衔接紧密的监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要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有关规章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机关各单位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从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及时补充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确保救灾款物管理和恢复重建中涉及资金物资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定办事,不断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程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把专项督查、驻点督查、巡查等措施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有效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涉及到的资金物资监管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处理。要进一步摸清抗震救灾款物的底数,紧紧围绕本部门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中承担的任务,重点检查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以及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物资集中、群众关注程度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部门;重点规范和监督检查住房建设、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恢复重建项目;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注意发现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公开透明,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进行,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给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机关以及受灾地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加强对中央抗震救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力做好。从驻在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出发,切实加强监督。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附: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允冲  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成 员:田思明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邢 建  审计署建设建材审计局局长

    郑立均  综合财务司巡视员

    王早生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王树平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巡视员

    刘贺明  城市建设司副巡视员

    姜万荣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金一平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赵 晖  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刘春生  稽查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田思明(兼)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以粤人社规〔2012〕2号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和《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资格名称为高级工业设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前须参加《工业设计实务(高级)》科目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且具备本章第五、六、七、八条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2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2.主持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政府本专业发展规划,或者2项省级以上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

  3.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5项以上。

  4.作为设计负责人,担任过大型产品设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中型产品设计项目3项以上。

  5.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政府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排名前2名)。

  7.获得国家级专业评比金奖1项(排名前2名)或银奖2项以上(均排名前2名)。

  8.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展馆收藏2件以上。

  9.设计作品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著上刊登5件以上。

  10.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或新应用方法1项以上,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处于国内或国外领先水平。

  11.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2项以上,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二)获得市场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现2个以上的品牌设计和市场推广。

  2.设计作品5件以上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设计作品投放市场10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综合要求

  高级工业设计师必须达到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内容要求。

  第十条 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本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能完成本专业复杂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对此领域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有所掌握,并能开拓性地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具有培养和指导工业设计师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职业能力要求

  具有独立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高水平的大型设计项目的能力;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设计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交叉学科的综合应用能力;具有设计团队管理和跨学科团队的组织能力;具有在某一产品领域品牌、产品线和产业链各环节的统筹能力;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具有系统编写教材或案例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设计项目,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业绩,或在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在业界影响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须与本专业相符,其时效为取得报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相应的学历、资历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譬如,申报人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达到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其提交评审材料的时效应从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时起算。

  第十五条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三)设计骨干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则上在项目排名前3位。

  (四)主要完成人指:在该等级奖项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前3名证书者。

  (五)大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中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指:国际iF、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具体由评委专家组认定)。

  (十)国家级专业评比指: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的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

  (十一)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指:通过工业设计的方法整合有关通用原理、技术、材料或工艺等手段来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十二)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三)论文指:在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第十六条 对经查实通过伪造学历、资历和业绩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及其证书的,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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